代建項目

代建項目

廣東省代建項目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省屬非經營性代建項目的組織和協調管理工作。

非經營性項目


(一)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的辦公業務用房及培訓教育用房;
(二)科教文衛體、民政、勞動社保及廣播電視等社會事業項目;
(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監獄、勞教所、消防設施、法院審判用房、檢察院技術偵察用房等政法設施;
(四)環境保護、水利設施項目;
(五)其他非經營性項目。
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廣東省政府投資省屬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辦法(試行)》),設置廣東省代建項目管理局,為省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副廳級

主要任務


廣東省代建項目管理局負責省政府投資省屬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工作。主要任務是:
(一)審查代建單位的基本條件,依照法律、法規組織開展代建單位的招標工作,對代建單位的中標結果進行確認;
(二)與代建單位簽訂項目代建合同,並依法履行合同;
(三)協調代建單位和使用單位關係,向省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建設部門報告項目進展情況,並將代建過程中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四)審查代建單位編製的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基建支出預算;
(五)向省發展改革部門提出項目年度投資計劃申請;
(六)對代建單位的資金撥付申請提出審查意見;
(七)參與工程竣工驗收,組織資產移交;
(八)承辦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廣東省代建項目管理局內設5個正處級機構:
辦公室(與黨委辦公室合署辦公)、計劃財務部、招標合同部、項目建設管理部、監察專員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