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審公廨

會審公廨

清同治七年(1868年),根據上海道台和英美等領事商訂的《洋涇浜設官會審章程》,在英美租界設立了會審公廨(也稱會審公堂,英文名為Mixed Court)。

機構地址


清同治七年(1868年),清政府與英、美駐上海領事議訂《洋涇浜設官會審章程》,在租界設會審公廨,受理租界內除享有領事裁判權國家僑民為被告外的一切案件。同治八年,上海英美租界會審公廨成立,簡稱會審公廨,又名會審公堂,初設於洋涇浜(今延安東路)北首理事衙門內。清光緒二十五年(1899年),會審公廨由南京路移至北浙江路(今浙江北路)新廈。新廈建有西式會審公堂、管押所等,建築面積7000平方米。

機構編製


會審公廨
會審公廨
會審公廨設正會審官1人,總管公廨事務,副會審官6人,辦理刑民案件,另設秘書處、華洋刑事科、華務民事科、洋務科,管卷室。陪審官則由外國領事擔任。隨租界不斷擴張,上海英美租界會審公廨改名上海公共租界會審公廨,裁判權實際由會審官操縱,亦不得上訴。
會審公廨是上海歷史上在特殊時期、特殊區域成立的一個特殊司法機關,由道台任命中方專職會審官(讞員),與外方陪審官(領事)會同審理租界內與華人有關的訴訟案件。根據中外雙方的約定,如果案件涉及洋人或洋人雇傭的華籍僕人,由外國領事參加會審或觀審;純粹華人案件,由中國讞員獨自審斷。

上海英美租界會審公廨


該會審公廨是在撤銷洋涇浜北首理事衙門的基礎上成立於1869年。清朝同治七年(1868年),上海道同英國、美國駐上海領事訂立《洋涇浜設官會審章程》10條,經修改於同治八年三月初九(1869年4月20日)公布生效,總理衙門和公使團核准實施,會審公廨正式成立。
當時,原定《洋涇浜設官會審章程》有效期僅1年,但自頒布后,該章程一直沿用。會審公廨最初位於南京路洋涇浜北首理事衙門原址,光緒八年(1882年)遷到南京路口菜市街對面,光緒二十五年八月十四日(1899年9月18日)遷到北浙江路七浦路口,俗稱“新衙門”。
會審公廨內設委員一人,凡違警各案,均由委員一人審理,如遇洋人有關係之刑事案件,則由領署派洋員一人為陪審官;如遇民事案件,而原被兩造均系華人者,則仍由委員一人審理;如原告系洋人者,則領署仍派洋員一人會同審理;上訴案件,由滬道及領事一人會同審理。會審公廨最初設立於英領署房屋內,以委員職微,故人多不重視之。至清同治八年(1869年)開始派同知一人充任委員,凡有關洋人案件,均由領事陪審,唯兩造均系華人者,仍由委員單獨審理,洋人所用僕役,非預得該館領事同意,不得拘捕;死罪案件,則由上海縣審斷。此項章程,屢經修改,至今陪審領事幾乎無案不審,其陪審違警案件者,謂與洋商利益有關也,其陪審純粹華人案件者,謂租界系專留供洋人經商居家之用,中國官員習於歷代聽訟成法,不得於此享有無限之治權也。

歷任正會審官讞員

姓名到任時間備註
陳福勛1869年4月第一任
黃承乙1883年11月1日
葛繩孝1885年7月代理
羅嘉傑1885年9月7日
蔡匯滄1886年7月4日
屠作倫
張辰1900年11月13日

上海公共租界會審公廨


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英美租界會審公廨更名為公共租界會審公廨。該公廨設秘書處、華洋刑事科、華洋民事科、洋務科、管卷室等內設機構。宣統三年(1911年),該會審公廨設置檢察處,設總寫字間,下又分為洋務間、華務間、交保間、收支間等機構,其主管人員全部是由領事團委任的洋員。
該會審公廨設正會審官1人,副會審官6人,陪審官若干人。
• 正會審官(1人,中國人):總管公廨事務
• 副會審官(6人):辦理民、刑案件
• 陪審官:由領事團推選懂中文而且受過法律教育的領事官或副領事官擔任,名義為陪審,實質上操縱會審官(中國人)的裁判權。
• 刑事案件:“英國、法國、日本、義大利四國陪審官輪流陪審華人刑事案件。”
• 民事案件:“由領事推舉領事官定期充任(1年1期)。”
• 檢察官:“由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高等警察官充任(能熟悉公廨事務,且通曉上海情形之洋員),負責監督管理民事、羈押所及女監獄工作,以及公廨內各項行政事務。”
• 秘書(2人):“主辦和翻譯各機要文件。”
• 主任(3人):“分任民、刑、華洋三科,主辦訴訟一切公牘。”
• 書記員(19人):“分屬秘書處,民、刑、華洋三科,辦理擬稿、抄錄、管卷、收發事宜。”
• 翻譯(4人):“翻譯公牘及開庭時傳譯。”
• 錄事(7人):“分任記錄事宜。”
• 捕頭(8人):“掌西文公牘,分管民事、刑事、洋務交保收支各項工作。”
• 洋員(6人):“掌西文抄錄、記錄、管卷等。”
• 華捕(10人):“於法庭開庭時引訴訟關係入庭聽審等事務。”
清宣統三年九月二十二日(1911年11月12日),英國、美國駐上海領事宣布由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管理會審公廨。宣統三年九月(1911年11月)辛亥上海光復后,關炯之奉命接管上海公共租界會審公廨,直到民國十六年(1927年)會審制度廢除,方辭職。民國15年(1926年)5月,淞滬商埠督辦公署總辦與各國駐上海領事討論改組上海公共租界會審公廨,8月31日,美國駐上海總領事同江蘇省代表簽訂《收回上海公共租界會審公廨暫行章程》。民國16年(1927年)1月1日上海公共租界會審公廨撤銷,成立江蘇上海公共租界臨時法院兼上訴院。

歷任正會審官讞員

姓名到任時間備註
張辰1900年11月13日英美租界會審公廨1901年更名為公共租界會審公廨
孫立麟1903年5月21日
孫建臣1903年5月21日1903年9月18日辭職
鄧文1903年10月14日
關炯之1904年2月3日
黃煊1904年3月18日1905年2月23日兩江總督周馥以貪污將其撤職
屠作倫1905年3月29日1905年6月3日兩江總督周馥以“辦事粗魯,有損主權”將其撤職
金紹城
寶頤1907年6月7日代理關炯之任公共租界會審公廨讞員,1907年10月18日關炯之接任
關炯之1907年10月18日
王松丞1907年11月30日
寶頤
李萼仙1909年10月26日接任寶頤之職
德勝臣1910年2月18日
王嘉熙1910年11月24日
翁笠漁

著名案件


大鬧會審公廨案

1905年12月,上海發生大鬧會審公廨案,一名廣東籍已故小官僚的遺孀黎黃氏攜子女及15名婢女從四川乘招商局輪船回廣東原籍,輪船路過上海時,上海公共租界巡捕房巡捕下輪檢查,企圖敲詐未遂,便以販賣人口罪名拘捕黎黃氏。公共租界會審公廨審理此案時,英國領事下令判罪,會審官金紹城則認為案情真相未明,不能徑以判刑結案。后經過中西雙方共同調查,黎黃氏確非販賣人口。會審官金紹城以案情大白,要求英國領事釋放黎黃氏,遭到英國副領事拒絕。公共租界會審公廨審理此案時,又發生中英兩國會審官對女犯應當關押在何處的爭議,外國巡捕毆打辱罵中國會審官金紹城,並用武力搶奪犯人,引起旁聽群眾公憤。上海居民對本國官員受辱反應強烈,四處圍打巡捕,還放火燒了老閘捕房。虞洽卿作為代表與租界當局交涉,據理力爭,又策動商人罷市,工人罷工,租界華捕罷崗,最終迫使英方讓步,通過上海道袁觀海、工商界人士朱葆三、虞洽卿等出面調解,一面釋放黎黃氏,一面勸令華商開市,並規定“今後一律由中方巡捕到會審公堂維持秩序”。這次“大鬧公堂案”與“四明公所事件”使虞洽卿成為上海灘婦幼皆知的知名人士。會審官金紹城則因此案而罷官。

上海法租界會審公廨


清朝咸豐九年二月二十七日(1859年3月31日),法國駐上海總領事敏體尼(Louis Charles Nicolas Maximilien Montigny)在上海法租界設違禁罪裁判所,審判各類華洋混合案件。清朝同治八年三月初二(1869年4月13日),法租界會審公廨成立,地址位於公館馬路(今金陵東路外灘2號)法國領事署內。上海道(或其代表)每周到領事署開庭3次,法國駐上海副領事兼陪審官。
法租界會審公廨的主要內設審判機構有:
• 中國刑事初審庭:1名中國官員單獨審判
• 中國刑事上訴庭:1名中國官員單獨審判
• 中國民事初審庭:1名中國官員單獨審判
• 中國民事上訴庭:1名中國官員單獨審判
• 刑事初審會審公廨:1名中國官員和1名法國陪審官共同審判
• 刑事上訴會審公廨:1名中國官員和1名法國陪審官共同審判
• 民事初審會審公廨:1名中國官員和1名法國陪審官共同審判
• 民事上訴會審公廨:1名中國官員和1名法國陪審官共同審判
上訴案件由上海道台會同法國駐上海總領事審處。凡中國官員和法國陪審官審理過的案件為終審案件。會審公廨還設有書記室,由1位書記長、法國和中國的書記、秘書、翻譯、文書等組成。
清朝光緒二十二年(1896年),上海道撤銷會捕局,由上海法租界巡捕房獨家負責逮捕人犯。會審公廨規定,民事案件准許聘請律師,案件的訴訟標的金額須1000元以上,律師必須為操法語的法國律師;刑事案件不準律師進行辯護,判決后不準上訴;民事及刑事案件均由陪審官主審。會審公廨的全部司法行政事務由法國領事辦理。
清宣統三年九月十三日(1911年11月3日)辛亥上海光復,法租界會審公廨華官逃走,法國駐上海總領事趁機接管了會審公廨,並自行任命官員。民國三年(1914年),會審公廨改為公董局警務處的下屬機構。1914年4月,《法租界外馬路警權協定》成立,公董局按照該協定第10條的規定,在薛華立路20號建設會審公廨,並於民國四年(1915年)9月17日正式落成,法租界會審公廨遷入該址辦公。民國十一年(1922年)1月,該公廨又列為公董局附屬機構,所屬拘禁所仍歸上海法租界巡捕房管轄。
民國二十年(1931年)1月27日,法國駐上海總領事改組法租界會審公廨,將純涉華人的民事案件改為由華官單獨審理。8月1日,法租界會審公廨撤銷,成立了江蘇高等法院第三分院、江蘇上海第二特區地方法院。

歷任會審員讞員

姓名到任時間備註
魏秀芝1869年4月13日第一任
朱璜
翁秉鈞1881年3月8日兼管會捕局事,原讞員朱璜交卸
王雁臣1883年11月1日
王賓1887年3月7日
葛繩孝
杜仁干1900年10月6日
杜枝園
孫士麟1902年9月17日
魏詩銓1903年5月14日
魏蒓塢1903年5月14日
李岳衡1903年5月22日代理
魏詩銓1903年6月9日回任
陳曾培1904年3月24日
聶宗羲1907年5月27日5月31日萬鍾之代理,6月10日聶宗羲回任,1908年聶宗羲離開上海,由景嵩代理,10月2日回任
宋治芳

機構發展與廢止


自1843年租界在上海開闢后,外國列強憑藉不平等條約中關於領事裁判權的規定,在租界內設立了領事法庭(Consular Courts)。當時租界內的中國人違法犯罪,仍由清政府的上海地方官(上海知縣和蘇松太兵備道)審理,而租界內的外國人違法犯罪則可以完全不受中國法律的制裁,由各國駐滬領事自行審理。
自1853年“太平天國”浪潮席捲長江下游一帶以及上海縣城發生小刀會起義后,上海華界及其鄰近地區有大批難民湧入租界,使租界內人口劇增,不僅改變了先前“華洋分居”的局面,而且華人很快就佔了租界居民的絕大多數。“華洋雜處”后如何維護租界內的安全與秩序就成了一大難題,而管理租界內為數眾多的華人居民,更是這道難題的焦點所在。
為此,先是在1864年,英美租界(后稱公共租界)內設立了一個司法機關----“洋涇浜北首理事衙門”,由蘇松太兵備道(俗稱上海道台)委派官員會同英國領事審理租界內發生的華人案件。接著在1868年4月,根據上海道台和英美等領事商訂的《洋涇浜設官會審章程》,在英美租界設立了會審公廨。

中外衝突

雖然名義上屬於中國的司法機構,但是會審本身就反映了外國人對中國在租界內的司法主權的一種損害,中國讞員在職權的獨立行使上已經受到了外國領事的越權干擾,雙方必然要發生各種矛盾衝突。不僅如此,外國領事還以工部局(駐滬外國僑民設立的租界管理機構)及巡捕房為工具,擅自擴大外方陪審官的權力,無論什麼案子外國領事均欲插手,甚至強行陪審並訊斷純粹華人案件,使中國讞員幾乎喪失了當堂發落人犯的權力。公共租界內人犯的拘留提押,也幾乎全由工部局捕房來執行,然後再轉送公廨審判。很明顯,外方這種侵佔中方警察權和審判權的蠻橫做法就是為了將租界內的華洋居民統統置於外方管制之下。
在中國讞員與外國領事、公廨與捕房之間的各種矛盾衝突中,與後來發生的激烈風波直接相關的是派捕監視公廨問題和女犯監禁問題。到了1905年,雙方的矛盾已經很尖銳。例如巡捕將押解會審公廨訊斷的人犯,無論定案與否,都要帶回捕房,而不是留在公廨。按過去的慣例,由公廨發落的女犯一向羈押在公廨所建的女所(即女看守所)里,但此時外國領事,尤其是英國副領事德為門(Twymen),竟借口公廨女所污穢不潔,要將女犯押入工部局新建的女西牢。對於外方的霸道言行,中國地方官府幾次三番向駐滬外國領事團提出抗議,但都毫無效果。

會審公廨改變

清宣統三年(1911年),上海光復后,會審官棄職逃匿,英、美等駐滬領團乘機侵佔會審公廨。翌年,領團於廨內增設檢察處,設洋檢察員1人,由工部局推選經領事團委任,負責分配案件、指定審理日期、收發文件、保釋、會計、保存案卷、民事羈押與女監管理等所有行政事務。廨內大權均由檢察員掌握。檢察員下設交保、收支、洋務案、華務案、寫字間等處,各以洋員為主任,華人為輔佐,直接受檢察員指揮。並附設華捕10人,辦理拘傳各類傳達及民事判決的執行事項。

會審公廨廢止

民國14年(1925年),五卅慘案發生后 ,各界群眾強烈要求收回會審公廨,幾經交涉。於民國16年1月1日,廢止會審公廨。此後廢止的會審公廨的地址被設上了上海公共租界臨時法院兼上訴院,來代替會審公廨訟訴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