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貨監盤
存貨審計的核心審計程序之一
存貨監盤是審計人員現場監督被審計單位各種實物資產及現金、有價證券等的盤點,並進行適當的抽查。通常情況下,存貨對企業經營特點的反映強於其他資產項目。存貨監盤程序是審計人員在參加被審計企業的存貨盤點過程中所實施的抽查盤點和觀察工作。實施存貨實物監盤的目的是為了確定被審計企業存貨計量和存貨記錄程序的運作是否有效。
存貨的重大錯報對於流動資產、營運資產、銷售成本、毛利以及凈利潤都會產生直接的影響。存貨的重大錯報對於其他某些項目,例如利潤分配和所得稅,也具有間接影響。
審計人員對存貨審計的目標是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便確證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對會計報表的有關認定。存貨監盤作為一項核心的審計程序,可以獲取證據以證實被審計單位記錄的所有存貨確實存在。並屬於被審計單位的合法財產,同時也已經反映了被審計單位擁有全部存貨。
制定存貨監盤計劃
存貨監盤程序
存貨監盤
審計人員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以評價盤點計劃能否合理地確定存貨數量和狀況:1)盤點時間的安排。盤點時間最好選擇在會計期末以前。實際上多數情況的監盤是在會計期末以後進行的,這就需要編製從盤點日到期末的存貨餘額調節表來證實期末存貨餘額的正確性。盤點期問存貨應停止流動,並分類擺放。如有可能,對於生產企業,監盤日應選擇生產間歇期進行。2)存貨盤點範圍和場所的確定。3)盤點人員的分T及勝任力。盤點參與人員的選擇要有代表性。供應、保管財務、生產等部門的有關人員都應參與。4)盤點前的會議及任務布置。盤點計劃實施前,審計人員要將盤點計劃和指令貫徹落實到每一名參與人員。5)存貨的整理和排列,毀損、陳舊、過時、殘次及所有權不屬於被審計單位的存貨的區分。6)存貨的計量工具和計量方法。7)在產品完工程度的確定方法。8)存放在外單位的存貨的盤點安排。9)存貨收發截止的控制。10)盤點期問存貨移動的控制。11)盤點表單的設計、使用與控制。12)盤點結果的匯總及盤盈、盤虧的分析、調查與處理。
存貨監盤程序
⑴存貨監盤的觀察程序。在被審計單位盤點存貨前,審計人員應當觀察盤點現場,確定應納入盤點範圍的存貨是否已經適當整理和排列.並附有盤點標識,防止遺漏或重複盤點。對未納入盤點範圍的存貨.審計人員應當查明未納入的原因在實施存貨監盤的過程中,審計人員應當跟隨存貨盤點人員,注意觀察被審計單位事先制定的存貨盤點計劃是否得到了貫徹執行.盤點人員是否準確無誤地記錄了被盤點存貨的數量和狀況。
⑵存貨監盤的抽查程序。審計人員應當進行適當抽查,將抽查結果與被審計單位盤點記錄相核對,並形成相應記錄。抽查的目的不僅是為了證實被審計單位的盤點計劃已得到適當的執行(控制測試),而且也是為了證實被審計單位的存貨實物總額(實質性測試)。審計人員應考慮根據被審計單位的盤點記錄選取抽查項目。
抽查的範圍通常包括所有盤點工作小組的盤點內容以及難以盤點或隱蔽性較強的存貨。如果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的有關程序不滿意,或者審計人員未能觀察到相當比重的存貨盤點項目,還應當實施實質性的盤點程序。而且,要儘可能避免被審計單位了解自己將抽取測試的存貨項目。在抽查時。審計人員應當從存貨盤點記錄中選取項目追查至存貨實物,以測試盤點記錄的準確性;還應當從存貨實物中選取項目追查至存貨盤點記錄。以測試存貨盤點記錄的完整性。如果審計人員在實施抽查程序時發現了差異,很可能表明被審計單位的存貨盤點記錄在準確性和完整性方面存在錯誤。由於抽查的內容通常僅是存貨盤點中的-d,部分,所以在抽查中發現的錯誤很可能意味著在被審計單位的存貨盤點中還存在著其他錯誤。一方面,審計人員應當查明原凶。並及時提請被審計單位更正。另一方面.被審計單位僅僅改正已發現的錯誤是不夠的.審計人員還應當考慮錯誤的潛在範圍和重大程度。在可能的情況下。增加抽查範圍以減少錯誤的發生。審計人員還可以要求被審計單位重新進行盤點.重新盤點的範圍可限制在某一特殊領域或特定盤點小組。
要點
⑴審計人員應當特別關注存貨的移動情況,防止遺漏或重複盤點。
⑵審計人員應當特別關注存貨的狀況,觀察被審計單位是否已經恰當地區分所有毀損、陳舊、過時及殘次的存貨。記錄這些存貨以便事後追查以及編製存貨跌價準備明細表。
⑶審計人員應當獲取存貨盤點日前後存貨收發及移動的憑證,檢查庫存記錄與會計記錄期末截止是否正確。在對期末存貨進行截止測試時,通常應當關註:1)所有在截止日期以前入庫的存貨項目均已包括在盤點範圍內並已反映在賬簿中,且任何在截止日期以後入庫的存貨項目均未包括在盤點範圍內,也未反映在賬簿記錄中:2)所有在截止日期以前裝運出庫的存貨項目均未包括在盤點範圍內且未反映在賬簿記錄中,任何在截止日期以後裝運出庫的存貨項目均已包括在盤點範圍內,並已反映在賬簿中;3)所有已確認為銷售、但尚未裝運出庫的商品均未包括在盤點範圍內且未反映在賬簿記錄中;4)所有已記錄為購貨、但尚未入庫的存貨均已包括在盤點範圍內並已反映在賬簿中;5)在途存貨和被審計單位直接向其顧客發運的存貨均已得到了適當的會計處理。
⑷在存貨監盤過程中,審計人員應當獲取存貨驗收入庫、裝運出庫以及內部轉移截止等信息。以便將來追查至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記錄。
存貨監盤結束時的工作
在被審計單位存貨盤點結束前,審計人員應當:⑴再次觀察盤點現場,以確定所有應納入盤點範圍的存貨是否均已盤點;⑵取得並檢查已填用、作廢及未使用盤點表單的號碼記錄,確定其是否連續編號,查明已發放的表單是否均已收回,並與存貨盤點的匯總記錄進行核對。審計人員應當根據自己在存貨盤點過程中獲取的信息對被審計單位最終的存貨盤點結果匯總記錄進行複核,並評估其是否正確地反映了實際盤點結果。
如果被審計單位採用永續盤存制核算存貨,審計人員應當關注永續盤存制下的期未存貨記錄與存貨盤點結果之間是否一致。如果這兩者之間存在重大差異,審計人員應當通過追加審計程序查明原因,並檢查永續盤存記錄是否已做出了適當調整。如果認為被審計單位的盤點方式及其結果無效,審計人員應當提請被審計單位重新盤點。
在製造業和商業企業,存貨在會計報表中佔有重要位置,期末存貨餘額的大小對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均有直接影響。存貨的期末結存數量直接影響對存貨的期末餘額的確定。對存貨數量的確定是存貨審計的一項重要內容。存貨作為一項實物流動資產具有流動性強和不易確定數量的特點。實物監盤作為實施存貨實質性測試的內容之一,是確定存貨存在狀況和存貨數量的重要方法。
首先,通過存貨監盤可確定存貨的存在性和存在狀況。在實物監盤過程中,審計人員關注殘次、毀損、滯銷積壓的存貨,這幫助審計人員在確定存貨的價值時正確評估確認其計價。其次,通過進行存貨監盤而形成的記錄可為檢查其它相關會計科目提供有關的審計證據。在存貨盤點中取得的存貨截止日記錄可用於測試對銷售及應收賬款、採購及應付賬款期末餘額的正確截止日。
第三,實施存貨監盤可以使審計人員對影響企業經營運作的重要因素及這些因素是如何影響企業的財務狀況有很好的理解。存貨監盤有利於審計人員加強對被審計企業基本情況的了解,並針對存貨方面存在的問題向管理人員提出改進建議。
審計過程中應用監盤最多的是存貨的監盤。由於期末存貨的數量直接影響到企業財務報表反映的金額,存貨監盤可以有效地證實存貨的存在性和完整性及存貨的品質狀況,所以監盤程序執行得好壞與審計報告的質量息息相關。審計人員在存貨監盤的理解和實施等方面存在著一些問題,需要在以後的審計過程中注意。存貨監盤的過程中容易出現的問題有:
對存貨監盤程序沒有足夠的重視。在審計過程中,有時為了保證存貨賬面金額的正確性,對其提供的有關盤點資料缺乏認真仔細的分析性複核,便直接將獲取的單位盤點資料作為審計工作底稿,從而產生了潛在的審計風險。
另外,在日常審計過程中,容易忽視對在產品和異地庫存貨(存放在外地存貨)的盤點,也容易產生審計風險。例如在對某生產日用消費品公司的審計過程中,對異地庫的存貨進行了監督盤點,共和該公司賬面異地庫存貨數量進行核對,結果發現數量相差很大。究其原因發現異地庫存放了大量兌獎用的存貨,該部分兌獎用的存貨兌獎時未計銷項稅,也未包含在公司賬面金額中,而是作為生產的正常消耗進入了生產成本,這種情況僅憑審查財務資料是無從發現的,由此可見監盤的重要性。對在產品由於不同的行業有不同的產品生產特點,使得在確定在產品的數量和金額上有一定的困難,於是在財務資料正確的情況下以賬面數量和金額作為審定數量和金額,這樣也容易導致審計風險。
再有就是多數情況下存貨盤點比較艱苦,盤點也比較繁雜,使得容易產生畏難和煩躁情緒,從而放鬆對存貨的監督盤點,這樣也容易產生審計風鹼。例如在對某公司異地庫盤點時,當時倉庫溫度接近零下10度,存貨品種繁多且數量大,加上有些存貨的擺放並不是很整齊,可想而知盤點的難度和艱苦,但並沒有放棄應有的監盤程序,逐項認真仔細地進行盤點,結果發現某種產品實點數比倉庫賬面數多300箱,經查,才知盤盈產品系已售代客戶保存的產品。針對這一存貨控制的弱點,提出保存物資數量應由財務人員和倉庫保管員共同控制,不能只聽保管員一面之詞。
在存貨監盤過程中,應注意既要按照既定的程序去做,又要把握側重點,才能有效地控制審計風險。
制訂存貨實地盤點計劃。計劃的詳細程度可根據被審單位規模的大小來定,當然制訂盤點計劃需要對被審單位的產品生產和儲存有一定的了解,做到心中有數,合理安排盤點時間,有的放矢。制訂盤點計劃時最好邀請被審單位領導參與,聽取其意見,以便引起被審單位參與盤點人員重視。另外製訂盤點計劃時,審計人員應與被審單位協調,做好以下幾項工作:①盤點時間最好選擇在會計期末以前。實際上多數情況的監盤是在會計期末以後進行的,這就需要編製從盤點回到期末的存貨餘額調節表來證實期末存貨餘額的正確性。②盤點參與人員的選擇要有代表性。供應、保管、財務、生產等部門的有關人員都應參與。③盤點期間存貨應停止流動,並分類擺放。對生產企業,監盤日應選擇生產間歇期進行。盤點計劃實施前,審計人員要將盤點計劃和指令貫徹落實到每一名參與人員。
採取恰當的盤點方法。①盤點前準備盤點表,同倉庫保管明細賬進行核對,由於倉庫實行保管負責制,一般情況這種核對是相符的。②抽點樣本量。企業盤點人員盤點后,審計人員應進行抽點,抽點的樣本一般不得低於存貨總量的10%。③審計人員應向被審單位索取存貨盤點前的最後一張驗收報告單(或入庫單)、最後一張貨運文件(或出庫單),作為截止測試時的依據。④在產品的盤點。出於管理或生產上的要求,無法為存貨盤點而中斷生產的,就使得在產品的盤點十分困難。例如對某建築陶瓷廠在產品的盤點,由於在產品陶瓷帶有很強的行業生產特點,會同生產管理有關部門人員、相關專家研究制定出切實可行的盤點方案進行盤點,窯內在產品基本是固定的,便在燒制出窯時盤點其數量,作為在產品數量,這樣保證了在產品數量在某一時點上的真實準確。⑤異地庫存貨的盤點。如為外單位代為保管,不能親自盤點時,一定要採取適當的替代程序,如發詢證函、查看原始單據等;如為本單位保管,則一定要親自監督盤點。否則,應考慮對審計報告意見的影響。⑥對一種存貨有幾個存放地點的,應盡量對其一次、連續不斷的盤完,防止有關人員利用空隙,串通作弊。
存貨監盤結果的表達與披露。對於存貨監盤過程中發現的盤盈、盤虧、毀損等情況,一定要結合其他審計程序究其原因,考慮其對審計報告的影響。例如在對某鍋爐廠索取的其已盤點資料顯示其盤點過程中有盤盈、盤虧,但審查其管理費用時卻未發現存貨盤盈、盤虧記錄,便進行詳細審查,發現該廠存貨盤盈、盤虧均直接通過領料單進入了生產過程,造成該月產品生產成本不實,盤盈存貨成為賬外物資。
由此可見,通過執行存貨監盤程序,審計人員不僅可以證實存貨的存在性,對其完整性和品質狀況加以確認,還可以利用觀察、詢問等方法了解被審單位已售出、企業代保存物資的狀況,防止以代保存物資充當庫存物資。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1號——存貨監盤
財會[2006]4號 2006-2-15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實施存貨監盤程序,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於註冊會計師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業務。
第三條 本準則所稱存貨監盤,是指註冊會計師現場觀察被審計單位存貨的盤點,並對已盤點的存貨進行適當檢查。
第四條 定期盤點存貨,合理確定存貨的數量和狀況是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的責任。
實施存貨監盤,獲取有關期末存貨數量和狀況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是註冊會計師的責任。
第二章 存貨監盤計劃
第五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被審計單位存貨的特點、盤存制度和存貨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等情況,在評價被審計單位存貨盤點計劃的基礎上,編製存貨監盤計劃,對存貨監盤作出合理安排。
第六條 在編製存貨監盤計劃時,註冊會計師應當可實行如下措施,
(一)了解存貨的內容、性質、各存貨項目的重要程度及存放場所;
(二)了解與存貨相關的內部控制;
(三)評估與存貨相關的重大錯報風險和重要性;
(四)查閱以前年度的存貨監盤工作底稿;
(五)考慮實地察看存貨的存放場所,特別是金額較大或性質特殊的存貨;
(六)考慮是否需要利用專家的工作或其他註冊會計師的工作;
(七)複核或與管理層討論其存貨盤點計劃。
第七條 在複核或與管理層討論其存貨盤點計劃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下列主要因素,以評價其能否合理地確定存貨的數量和狀況:
(一)盤點的時間安排;
(二)存貨盤點範圍和場所的確定;
(三)盤點人員的分工及勝任能力;
(四)盤點前的會議及任務布置;
(五)存貨的整理和排列,對毀損、陳舊、過時、殘次及所有權不屬於被審計單位的存貨的區分;
(六)存貨的計量工具和計量方法;
(七)在產品完工程度的確定方法;
(八)存放在外單位的存貨的盤點安排;
(九)存貨收發截止的控制;
(十)盤點期間存貨移動的控制;
(十一)盤點表單的設計、使用與控制;
(十二)盤點結果的匯總以及盤盈或盤虧的分析、調查與處理。
第八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被審計單位的存貨盤存制度和相關內部控制的有效性,評價其盤點時間是否合理。
第九條 如果認為被審計單位的存貨盤點計劃存在缺陷,註冊會計師應當提請被審計單位調整。
第十條 存貨監盤計劃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存貨監盤的目標、範圍及時間安排;
(二)存貨監盤的要點及關注事項;
(三)參加存貨監盤人員的分工;
(四)檢查存貨的範圍。
第三章 存貨監盤程序
第十一條 在被審計單位盤點存貨前,註冊會計師應當觀察盤點現場,確定應納入盤點範圍的存貨是否已經適當整理和排列,並附有盤點標識,防止遺漏或重複盤點。
對未納入盤點範圍的存貨,註冊會計師應當查明未納入的原因。
第十二條 對所有權不屬於被審計單位的存貨,註冊會計師應當取得其規格、數量等有關資料,並確定這些存貨是否已分別存放、標明,且未被納入盤點範圍。
第十三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觀察被審計單位盤點人員是否遵守盤點計劃並準確地記錄存貨的數量和狀況。
第十四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對已盤點的存貨進行適當檢查,將檢查結果與被審計單位盤點記錄相核對,並形成相應記錄。
第十五條 在檢查已盤點的存貨時,註冊會計師應當從存貨盤點記錄中選取項目追查至存貨實物,以測試盤點記錄的準確性;註冊會計師還應當從存貨實物中選取項目追查至存貨盤點記錄,以測試存貨盤點記錄的完整性。
第十六條 如果檢查時發現差異,註冊會計師應當查明原因,及時提請被審計單位更正。如果差異較大,註冊會計師應當擴大檢查範圍或提請被審計單位重新盤點。
第十七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特別關注存貨的移動情況,防止遺漏或重複盤點。
第十八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特別關注存貨的狀況,觀察被審計單位是否已經恰當區分所有毀損、陳舊、過時及殘次的存貨。
第十九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獲取盤點日前後存貨收發及移動的憑證,檢查庫存記錄與會計記錄期末截止是否正確。
第二十條 在被審計單位存貨盤點結束前,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下列審計程序:
(一)再次觀察盤點現場,以確定所有應納入盤點範圍的存貨是否均已盤點;
(二)取得並檢查已填用、作廢及未使用盤點表單的號碼記錄,確定其是否連續編號,查明已發放的表單是否均已收回,並與存貨盤點的匯總記錄進行核對。
第二十一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複核盤點結果匯總記錄,評估其是否正確地反映了實際盤點結果。
第二十二條 如果存貨盤點日不是資產負債表日,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適當的審計程序,確定盤點日與資產負債表日之間存貨的變動是否已作出正確的記錄。
第二十三條 在永續盤存制下,如果永續盤存記錄與存貨盤點結果之間出現重大差異,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追加的審計程序,查明原因,並檢查永續盤存記錄是否已作出適當的調整。
第二十四條 如果認為被審計單位的盤點方式及其結果無效,註冊會計師應當提請被審計單位重新盤點。
第四章 特殊情況的處理
第二十五條 如果由於被審計單位存貨的性質或位置等原因導致無法實施存貨監盤,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能否實施替代審計程序,適當的審計證據。
註冊會計師實施的替代審計程序主要包括:
(一)檢查進貨交易憑證或生產記錄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二)檢查資產負債表日後發生的銷貨交易憑證;
(三)向顧客或供應商函證。
第二十六條 如果因不可預見的因素導致無法在預定日期實施存貨監盤或接受委託時被審計單位的期末存貨盤點已經完成,註冊會計師應當評估與存貨相關的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對存貨進行適當檢查或提請被審計單位另擇日期重新盤點;同時測試在該期間發生的存貨交易,以獲取有關期末存貨數量和狀況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第二十七條 對被審計單位委託其他單位保管的或已作質押的存貨,註冊會計師應當向保管人或債權人函證。如果此類存貨的金額占流動資產或總資產的比例較大,註冊會計師還應當考慮實施存貨監盤或利用其他註冊會計師的工作。
第二十八條 當首次接受委託未能對上期期末存貨實施監盤,且該存貨對本期財務報表存在重大影響時,如果已獲取有關本期期末存貨餘額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下列一項或多項審計程序,以獲取有關本期期初存貨餘額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一)查閱前任註冊會計師工作底稿;
(二)複核上期存貨盤點記錄及文件;
(三)檢查上期存貨交易記錄;
(四)運用毛利百分比法等進行分析。
第五章 存貨監盤結果對審計報告的影響
第二十九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已獲取的審計證據,形成有關期末存貨數量和狀況的審計結論,並確定對審計報告的影響。
第三十條 如果無法實施存貨監盤,也無法實施替代審計程序以獲取有關期末存貨數量和狀況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出具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三十一條 如果通過實施存貨監盤發現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且被審計單位拒絕調整,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三十二條 如果首次接受委託,按照本準則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實施審計程序后,仍未能獲取有關本期期初存貨餘額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出具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準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