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眼鏡商會
廣東省眼鏡商會
中國第一家以製造業為主體的省級眼鏡商會。
廣東省眼鏡商會 是創會於2002年,至今憶發展會員企業近300家,申請入會企業逐年增加。商會會標由“廣東眼鏡”英文字母大G、小g組成圖案,是廣東省眼鏡商會的形象標誌,已申請註冊,並已得到國內外同行認可。
商會自成立以來,本著為廣東省眼鏡產業服務之宗旨,針對眼鏡產業逐步全球化生產、銷售的特點,為創立廣東眼鏡產業自主品牌、形成產業集群效應,提出了嶄新的服務理念:即打造廣東眼鏡優質產銷中心,全力構建眼鏡企業增值平台、深化創新服務舉措、拓寬會員服務內涵。
按照上述理念,商會日常工作主要著力於發揮“三大作用”、搭建“三個平台”、充當“三種人”、加強“三個溝通”、做好“三方面服務”工作的開展,集全省同業之力,讓廣東眼鏡產業譽滿全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廣東省眼鏡商會。
英文譯名是:GUANGDONG PROVINCE Optical Association, P.R.China
縮寫為:GPO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
商會是由廣東省從事眼鏡及眼鏡相關產品生產、加工企業為主,容納經營、醫療、科研、教學等企業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為政府部門服務、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 權益,在政府和企業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推動全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廣東省廣州市廣園西路83號宇航大廈306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根據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在政府有關部門的宏觀指導下對我省眼鏡行業進行協調管理;
(二)開展調查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有關經濟、技術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並參與有關活動;
(三)在政府部門的宏觀指導下,參與質量管理和監督工作;
(四)在有關部門指導下,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協調同行各種價格爭議和糾紛,維護公平競爭;
(五)組織舉辦全國性或國際性的產品展覽會,幫助企業拓寬銷售渠道;
(六)加強與國內國外同行業間的聯繫,組織會員出外學習考察、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國際眼鏡展覽和其他有關的活動;
(七)編輯行業刊物,建立行業信息平台,開展諮詢服務;
(八)指導、幫助企業促進技術進步、改善經營管理;
(九)提高人員素質,組織編寫行業培訓教材,採取多種形式為會員單位組織職業、技術、國際、國內營銷、人才培訓;
(十)積極發展本會會員,積極主動為會員服務,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其合法權益;
(十一)承擔政府部門和其它社會團體和會員委託的其它事項,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 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三年繳納會費30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三年繳納會費20000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三年繳納會費20000元;
(四)理事單位每三年繳納會費10000元;
(五)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2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行業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 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 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 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聘請有關人士擔任榮譽職務;
(十一)聽取和審查專業委員會或其它辦事機構的工作報告;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 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 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 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 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 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 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領導秘書處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 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 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 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 2003 年 8月 18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