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權日
專利申請中要求優先權的日期
優先權日是對應於專利(發明或實用新型)申請過程中的要求優先權的日期。優先權分為外國優先權和本國優先權兩種類型。
外國優先權指專利申請人就一項發明在一個締約國提出申請專利后,在規定時間內又向其他締約國提出申請時,申請人有權要求以第一次提出的日期作為後一個提出申請的申請日期的權利。提出這一申請的日期要求,稱為優先權日。
優先權日也可以針對本國優先權而言。下面針對本國優先權對優先權日進行解釋。假設某個人在2012年1月1日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一個發明專利,但由於某些原因(比如:當時寫這個專利的申請文件寫得不夠好,或者是所寫的保護範圍過小,或者是當時所申請的專利存在漏洞),造成這個專利的申請被知識產權局駁回,或者是自己覺得不好而主動撤回,然後在一年之內(也就是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經過完善以後,此人再次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一個類似的專利的申請。那麼此人就會擔心,在自己的第一次申請到第二次申請的時間之間,如果有其它人了解了自己的專利技術,也跑去申請了一個專利,且在自己第二次申請的時間之前,那麼自己的第二次申請豈不是就作廢了嗎?在這種情況下,此人在第二次申請的時候,就可以在專利請求書中要求優先權聲明,聲明自己對第一次申請的專利有優先權。此時第一次申請的日期(2012年1月1日)就是第二次申請的優先權日。
要求優先權以後,國家知識產權局要進行核查,如果確實的話(第二次申請是在第一次申請的基礎上進行的),對於優先權日以後的其它人的類似專利申請,可以駁回,這樣就可以起到保護本人的第二次申請的目的。
但是並不是第二次申請的全部內容都享有優先權。如果其中有新的不同於第一次申請的內容,新的內容不享有優先權。
優先權客觀上可以起到延長專利的保護期限的作用。比如上述的案例,此人第二次申請的專利,其授權的保護期限從第二次申請的日期開始算起(2012年12月31日-2012年12月31日)。實際操作過程中,不少人就是這樣操作的,在有了一個好的創意以後,先申請一個專利,然後在一年之內再申請第二個專利,同時要求第一個專利的優先權日。
對外國優先權的定義也差不多。比如某人先在美國申請了一個專利,然後又在中國申請這個專利,此時就可以要求以在美國申請專利的日期為在中國申請專利的優先權日。根據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外國優先權日目前為十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