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繼承
市場經濟規律的法律原則和規範
所謂法律繼承,就是不同歷史類型的法律制度之間的延續、相承、繼受。
法的繼承不同於民法中的財產繼承、國際法中的國家繼承。而法律繼承則是新事物對舊事物的揚棄。“揚棄”這個源自德國古典哲學的詞語含有否定和肯定的雙重意義。在否定的意義上指取消或捨棄,在肯定的意義上指保持或保存。用揚棄來解釋法律發展過程中的繼承性,可以生動而具體地揭示出法律繼承的特點:
①在法律發展的客觀過程中,每一種新法律對於舊法律來說都是一種否定,但又不是一種單純的否定或完全拋棄,而是否定中包含著肯定,從而使法律發展過程呈現出對舊法既有拋棄又有保存的性質。
②從處理法的繼承問題的主體的角度看,法的繼承實際上是一種批判的、即有選擇的繼承,也就是在否定舊法律制度固有的階級本質和整體效力的前提下,經過反思,選擇,改造,吸收舊法律中某些依然可用的因素,賦予它新的階級內容和社會功能,使之成為新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因此,不加分析地抄襲或複製舊法律的拿來主義和根本否定新法律與舊法律之間存在歷史聯繫和繼承關係的虛無主義都是錯誤的。
新法律之所以可以而且必然要批判地繼承舊法律中的某些因素,其主要的根據和理由在於:
第一:社會生活條件的歷史延繼性決定了法律繼承性的客觀存在。從根本上說,法律的繼承性的依據在於社會生活條件的延續性與繼承性。人類社會每一個新的歷史階段開始時,都不可避免地要從過去的歷史階段中繼承下來許多既定的成份,生活於現實社會的一代人只能在歷史留給他們的既定條件所以許的範圍內重新塑造社會的形象和書寫他們的歷史。
第二:法律的相對獨立性決定了法律發展過程的延續性和繼承性。法律作為社會意味或社會上層建築的組成部分的產生和發展決定於社會存在或經濟基礎;在這個前提下,又必須承認法律的相對獨立性。法律的相對獨立性是社會意識相對獨立性的體現。
第三:法律作為人類文明成果的共同性決定了法律繼承的必要性。法律作為社會調整或控制的技術,是人類對自身社會的性質、經濟、政治、文化以及其他社會關係以及其客觀規律的科學認識的結晶。
第四:法律發展的歷史事實也驗證了法律的繼承性,法律繼承不只是一個理論上可以說明的問題,也是一個實踐上可以驗證的問題。古代封建社會的法律大量繼承奴隸制社會的法律暫且不論,近代以來,英國資產階級持續沿用英國封建時代的法律,法國資產階級以奴隸制時代的羅馬法為基礎制定《法國民法典》。
法律繼承的內容是十分廣泛的。就社會主義法對資本主義法的繼承來說,一切能夠與科學、理性、民主、自由、公平、人權、法治、和平、秩序、效率為內容的時代精神融為一體的那些富有生命力或再生能力的積極因素都在繼承之列。具體言之,可歸納為以下幾個主要方面。
(一)法律技術、概念。法律技術是指制定、執行、解釋、適用法律規範的各種方法,例如立法程序、法典編纂、法律彙編、法律規範的構成及其分類、法律的解放方法、法律機構的設置、法律體系的結構、形成多樣的訴訟程序等。法律概念是指對各種法律事實進行概括,抽象出它們的共同特徵而形成的權威性範疇。社會主義國家在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時,不可避免地要直接選擇、利用這些現成的法律技術和概念。否則,就無法建構自己的法律體系。
(二)反映商品-市場經濟規律的法律原則和規範。商品-市場經濟既是資本主義的經濟形式,也是社會主義的經濟形式,儘管它們之間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差別,但都必須和必然是與勞動分工和社會分工相聯繫的、為交換而進行生產的經濟關係,是自由、公平地進行競爭的經濟關係。所以,資本主義國家反映商品-市場經濟一般規律的法律原則和規範,如有關市場主體、市場要素、市場行為、市場調控、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的聯繫等法律規定,經過社會主義國家的選擇、改造和加工之後,可以納入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之中。
(三)反映民主政治的法律原則和規範。社會主義國家和資本主義國家從政體上都是民主政治。資產階級民主先於社會主義民主。資本主義在長期的民主政治建設中積累了大量以公民權利制約國家權力、權力制約權力以及保障權力運行秩序和效率的經驗。諸如代議制、選舉制、權力劃分、權力制衡、立法機構的組織和立法權力的行使程序、行政程序、公民各種政治權利規定、國家賠償制度等。這些制度和規定中有許多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反映了政治權力運行的一般規律。社會主義國家在實行民主政治的過程中理所當然地要批判地借鑒和採納。
(四)有關社會公共事務的法律規定。任何國家都執行兩種職能,一是政治統治或階級統治職能,另一是公共事務或社會職能,因而在法律體系中包括兩類法律規範,一類是有關政治統治的規範,另一類是有關公共事務的規範。在公共事務規範中有許多屬於技術性規範或者是反映社會整體利益的規範。例如,有關交通、環保、衛生、資源、人口、水利、城建的法律規定即是。這些“執行由一切社會的性質產生的各種公共事務”職能的法律顯然可以為社會主義國家所繼承。
法的繼承性表現為多種形式:
(1)有的表現在法的規則方面,如執行社會公共職能的法的規則,如交通、環境保護、資源、人口、水利、衛生等方面的法的規則,是無論哪個階級占統治地位的社會都必須有的。又如反映商品經濟、民主政治的一般規律的法的規則,只要實行商品經濟、民主政治,無論是社會主義法還是資本主義法都有一些共通的規則。
(2)有的表現在法律實踐方面,如大陸法系的糾問制的審判制度,英美法系的對抗制的審判制度,中國、日本等國家的調解制,都有著長久的歷史,雖然這些國家的社會形態幾百年來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但在當代,它們仍然是這些國家法律實踐的特色。
(3)有的表現在法律意識、法律文化方面,在法律技術、概念、術語、範疇等方面新的法律制度沿用舊的法律制度情況比比皆是,而人們對待法的心理、態度在不同國家、不同民族也經常有繼承性。
(4)反映市場經濟規律的法律原則和規範,如關於市場主體、市場要素、市場行為、市場調控的法律規定有不少就值得借鑒。
(5)反映法的一般價值的原則,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無罪推定原則、罪刑法定原則、公開審判原則、法治原則等,這些是可以繼承的。
1、社會生活條件的歷史延續性決定了法的繼承性;
2、法對經濟基礎具有反作用,因此有其獨立發展的道路。這種相對的獨立性,決定了法的發展過程的延續性和繼承性;
3、法作為人類文明成果決定了法的繼承的必要性。法律形式、術語、概念、典籍等著作等都是人類共同的文化遺產;
4、法的發展歷史事實驗證了法的繼承性,如法國資產階級以奴隸制時代的羅馬法為基礎制定了《法國民法典》。
(1)社會發展和法律發展的不平衡性決定了法的繼承的必然性;
(2)市場經濟的客觀規律和根本特徵決定了法的繼承的必要性;
(3)法的繼承是法制現代化的一個過程和途徑,因此法的繼承是法制現代化和社會現代化的必然需要;
(4)法的繼承是對中國悠久歷史傳承的應有內容。
[1]、斯大林著“馬克思主義與語言學問題”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3頁。
[2]、“華東政法學報”1956年第三期。28—30頁。
[3]、“華東政法學報”1956年第二期。11頁。
[4]、“法學”1957年一期,30頁。
[5]、列寧著“青年團結任務”,外國文書籍出版局1950年莫斯科版,第7頁。
[6]、康士坦丁諾夫主編“歷史唯物主義”,人民出版社1955年年,134頁。
[7]、1957年2月26日“光明日報”“政法周刊”第5期。
[8]、列寧著“第二國際的破產”,外國文書藉出版局1954年莫斯科版,3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