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結算風險
交易結算風險
交易結算風險又稱商業性外匯風險,它是指以外幣計價或成交的交易,由於外幣與本幣的比值發生變化而引起虧損的風險,即在以外幣計價成交的交易中,因為交易過程中外匯匯率的變化使得實際支付的本幣現金流量變化而產生的虧損。
這種外匯風險主要是伴隨著商品及勞務買賣的外匯交易而發生的,並主要由進行貿易和非貿易業務的一般企業所承擔。具體來說,可將這些交易分成兩大類:一類是企業資產負債表中所有未結算的應收應付款所涉及的交易活動和以外幣計價的國際投資和信貸活動;另一類是表外項目所涉及的、具有未來收付現金的交易,如遠期外匯合約、期貨買賣及研究開發等。
首先,我們以出口為例來看受險部分發生和消失的時刻。通常出口時,從簽訂合同到裝船,提供信用到最終結算為止,未結算的餘額,其本幣出口貸款是未確定的,這就會成為承受風險的受險部分。這樣,承擔受險部分的出口商在本幣匯率疲軟時,其本幣出口貨款會增加;本幣匯率堅挺時,其本幣出口貨款會減少。
由於出口商品各自的進料和製造成本是一定的,如果簽訂合同時以特定的本幣匯率為前提來估計銷售利潤,假如實際結算時本幣匯率比特定的匯率高,則不能獲得期待的利潤,有時還會蒙受損失。例如,在正常情況下籤訂出口合同時,外幣計價的出口合同金額為100萬美元(這時的受險部分為100萬美元)。裝船時,分兩種情況,一種是開出即期或遠期出口匯票,把外幣賣給銀行,匯率為1美元一5元人民幣,100萬美元摺合500萬元人民幣收進出口商的人民幣帳戶(這時的受險部分為0);第二種,是開出100萬美元的出口匯票,通過銀行托收(此時的受險部分為100萬美元)。結匯時,即在第二種情況下,通過催收入帳,此時匯率為1美元-4.9元人民幣,即100萬美元合490萬元人民幣,收進出口商的人民幣帳戶(這時的受險部分為0)。
讓我們再看看分期付款情況下的出口,即在簽訂出口合同時,外幣計價的出口合同金額為100萬美元(受險部分100萬美元),裝船時,第一次入帳20萬美元,匯率為1美元=5元人民幣,20萬美元摺合人民幣100萬元(受險部分餘80萬美元);結匯時,第二次入帳20萬美元,匯率為1美元-4.9元人民幣,20萬美元摺合98萬元人民幣(受險部分餘60萬美元);第三次入帳20萬美元,匯率為1美元-4.8元人民幣,20萬美元摺合96萬元人民幣(受險部分餘40萬美元);第四次入帳20萬美元,匯率為1美元-4.7元人民幣,折94萬元人民幣(受險部分餘20萬美元);第五次入帳20萬美元,匯率為1美元=4.6元人民幣,摺合92萬元人民幣(受險部分為o)。人民幣銷售收入合計480萬元人民幣。由此可見,如果以簽訂合同時的1美元-5元人民幣的匯率作為盈虧計算的基準,最後就失去了20萬元人民幣(500萬元-480萬元)的預期利潤。
進口時從簽訂合同開始到結算時為止也要承受風險,接受外幣貸款的期限越長,則受險部分持續的時間越長,進口時的原理與出口時的一樣,不過方向相反,進口時對本幣疲軟要承擔風險:下面分3種情況進行說明。
一是不接受短期貨款的情況下,簽訂進口合同時,買進外幣金額100萬美元(受險部分撤100萬美元),結匯時,以即期進口匯票結算,付出100萬美元,匯率為1美元-5元人民幣,合500萬元人民幣(受險部分為0);
二是接受短期貨款的情況下,簽訂進口合同時,貸款100萬美元(受險部分為100萬美元),結匯時,匯率為1美元-5.1元人民幣,100萬美元合510萬元人民幣(受險部分為0);
三是分期付款的情況下,簽訂進口合同,買進外幣金額100萬美元(受險部分為100萬美元),人民幣結匯時,第一次50萬美元,匯率為1美元-5.1元人民幣,合255萬元人民幣(受險部分為50萬美元),第二次50萬美元,匯率為1美元-5.2元人民幣,合260萬元人民幣,人民幣計價進口額合計為515萬元人民幣、(受險部分為o)。由此可見,當初以1美元=5元人民幣的匯率核算進口成本,由於匯率比當初疲軟,結算成本增加了15萬元人民幣。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
第一,從簽訂外貿交易合同開始,到收進或支付本幣為止,要承擔外匯風險。
還有,在合同與結算之間幾乎沒有時間上的間隙就隨時進行收支,本來是不會產生受險部分的,但是,根據以往的經驗,估計到在一定時期內以一定的規模經常進行這種交易時,也把它視為一種合同,可以包含在受險部分之內。
那麼,將“交易結算風險”的受險部分綜合起來,其結果如果是零的話,是不是就不存在風險了呢?
如果在同一天有同額的出口收匯和進口付匯時,除去銀行的買賣手續費,在兩者之間,因為通常使用同一匯率,匯兌上的損失和好處相抵銷,理應沒有風險的。但是,即使相差一天,在浮動匯率制情況下,各自適用的匯率差異很大,假如在收匯日本幣大幅度升值,在付匯日本幣疲軟,兩者之間就有可能蒙受很大的損失。
因此,像我國比較大的外貿進出口公司那樣,每天都有巨額的收匯和付匯時,只要注意綜合相抵以後的受險部分就可以了,但在雙方的交易金額很小,到期日又很分散時,受險部分綜合不起來,就有必要進行個別考慮。
但是,一個企業的受險部分並不僅僅限於上述那種交易結算風險,而且還包括前面講過的買賣風險的受險部分。比如,出口及外幣收匯多,對於本幣升值有風險的企業,為了籌集購置設備資金,而從J外匯銀行借款比收匯金額更多的外幣時,從整體來說,在疲軟時當然會有風險。
受險部分的大小,除了上面所講的因素外還受下列因素的影響:一是包含能否將風險轉嫁到價格上去,即可將風險轉移到交易對象的程度;二是彌補外匯風險的巧拙程度。
另外,在使用進口的原材料生產出口商品時,即使原材料進El不是自己進行的,但也會通過國內原材料價格的變動,受到匯率波動的影響。這雖然不計算在上述那種受險部分內,但是作為個別企業,必須當作實質性的受險部分加以考慮,這是理所當然的。然而,如前面已經講過的那樣,就是間接的受險部分。
1.選擇本幣計價
本幣計價指的是在對外經濟交易中,只接受本企業所在國貨幣計價。本幣計價因為不涉及貨幣的兌換問題,可以避免外匯風險。目前主要發達國家的出口貿易,以本幣計價佔總貿易額的75%左右。這種管理方法並沒有消除外匯風險,只是將風險從交易的一方轉嫁到了交易的另一方。例如,一美國出口商在向一德國進口商出口商品時,只接受美元計價。對於美國出口商來說,他完全避免了外匯交易風險,但德國進口商則要面臨美元升值的風險。
2.選擇有利的外幣計價
根據貨幣匯率變化的趨勢,選擇有利的貨幣作為計價貨幣,是一種根本性的防範措施。其基本原則是收硬付軟,即應收賬款應選擇以硬貨幣(即價值穩定且有升值潛力的貨幣)計價,應付賬款應選擇軟貨幣(即匯率相對不穩定且有貶值趨勢)計價。對於資產、債權最好用硬貨幣計價,對於負債、債務最好用軟貨幣(即匯率相對不穩定且具有貶值趨勢)計價。對於資產、債券最好用硬貨幣計價,對於負債、債務最好用軟貨幣計價。
案例分析一:
市場上歐元升值,美元貶值,1歐元由兌換1.2美元升為可以兌換到1.5美元,這樣,在簽訂合同時,出口商以硬幣歐元計價,在收到歐元貨款后就可以兌換到更多的美元,進口商以軟幣美元計價,就花費更少的歐元就可以兌換到相同數額的美元貨款。
在現實中這種避險方法通常難以運用。其原因在於:一是匯率走勢難以預測。一種貨幣軟或硬的地位是暫時的、相對的,在多變的外匯市場中,軟硬貨幣經常易位;二是這種方法對交易雙方來說是對立的。對一方有利的計價貨幣,往往是對另一方不利的計價貨幣。貨幣的選擇取決於雙方的談判水平。
在簽訂合同時,雙方協商確定貨幣籃子中各種保值貨幣與支付貨幣之間的匯率,並規定匯率變動的調整幅度。如果在支付貨款時匯率發生變動,按變動后的匯率結算,從而達到保值的目的。由於一籃子貨幣當中,貨幣的匯率有升有降,匯率風險分散化,這就可以有效避免外匯風險,把較大的外匯風險限制在規定的幅度內。目前在國際支付中,對一些金額較大、期限長的合同和貸款,用特別提款權等一籃子貨幣保值極為普遍。
案例分析二:
我國出口企業有價值為60萬美元的合同,以歐元、英鎊、日元三種貨幣保值,它們所佔的權數均為40%、35%、25%,和美元的匯率定為USDl=EUR0.8200、USDl=GBP0.6000、USDl=JPYll0.00,匯率變動的幅度以2%為界,則以此三種貨幣計算的價值分別為24萬美元、21萬美元、15萬美元,相當於24×0.8200=19.68萬歐元、2l×o.6000=12.6萬英鎊、15×110=1650萬日元。若到期結算時這三種貨幣與美元之間的匯率變為USDl=EUR0.8000、USDl=GBP0.6100、USDl=JPYll6,則按這些匯率將籃子貨幣重新折算為美元,分別是19.68÷o.8000=24.6萬美元、12.6÷0.6100=20.66萬美元、1650÷116=14.22萬美元。付款時我國出口企業可收回59.48萬美元的貨款。
在國際貿易中堅持“收硬付軟”無疑是防範匯率風險的有效方法。但在實際中,計價貨幣的選擇要受交易意圖、市場要求、商品價值等因素的制約,結果往往是出口不得不使用軟幣,進口不得不使用硬幣。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結合商品價格的調整,達到減少外匯風險的目的。
具體做法有加價保值法和壓價保值法兩種。加價保值法用於出口交易,是指遠期收匯的出口商接受軟幣計價成交時,可以將匯差損失計人出口商品價格中以轉嫁風險;壓價保值法用於進口交易,是指遠期付匯的進口商接受硬幣計價成交時,從商品價格中扣除匯差損失以轉嫁風險。
案例分析三:
某英國出口商出口以軟貨幣美元計價,如果按簽訂合同時GBPl=USDl.8500的即期匯率來計算,其價值100萬英鎊貨物的美元報價應為185萬美元。考慮到6個月後美元對英鎊要貶值,英國出口商要做一筆賣出美元的遠期外匯交易予以防範。當時6個月的遠期匯率中GBPl=USDl.8560,美元對英鎊的貼水為0.0060,貼水率為0.0060÷1.8500=0.3243%。到期收匯時,按遠期匯率變割,185萬美元僅68萬英鎊,虧損0.32萬英鎊。有鑒於此,英國出口商應則美元報價應為185×(1+0.3243%)=185.6萬美元。按照這個報價,到期英國出口商就可兌換到100萬英鎊而不至於虧損。
這種方法是國際上普遍採用的方法,主要是指企業可以在國際金融市場通過遠期外匯交易、外匯掉期交易、外匯期貨交易、外匯期權交易等各種外匯業務來消除外匯風險。
配對法又稱平衡法,是指在同一時間內創造一個與存在風險相同貨幣、相同金額、相同期限的反向資金流動,以避免外匯風險的方法。
案例分析四:
張裕葡萄酒有限公司出口一批葡萄酒,價值700萬美元,6個月後收款,為了避免美元匯率貶值的損失,它可以再安排進口一批貨物,價值700萬美元,儘力將付款El安排在收款日。這樣,在它收進700萬美元出口貨款的當日,就可以用這一筆款項支付進口貨款。
西方很多國家政府都設有專門的官方或半官方保險機構辦理匯率保險業務,比如美國的進出口銀行、英國的出口信貸保證局、日本的輸出入銀行、荷蘭的尼德蘭信貸保險公司。參加匯率保險是控制外匯風險的手段之一,一般的做法是投保企業向保險機構提供有關單據證明,並繳納一定比例的保險費,保險機構對投保企業貨幣匯率的波動幅度加以規定。若匯率波動在規定的幅度內,保險機構對投保企業遭受的損失負責賠償,對超過規定幅度的損失,則不負賠償責任;若因匯率變動超過規定幅度而產生收益,則該收益歸保險機構所有。採用匯率風險保險法,支付的保費是減少匯率風險損失的代價。
各國對匯率保險有不同的規定,通常有著嚴格的限制。例如有的國家的保險機構只對長期外幣債權持有者中的設備和零配件出口商以及向海外提供技術者提供保險服務;有的國家的保險機構規定,進口商只有在不能以本幣作為計價貨幣和確實不能通過遠期交易規避風險時,才能向該機構提出投保(但作為出口商的中小企業可以例外);在外匯匯率不利變動不超過2.25%時,該機構才能給以全部賠償,否則只能部分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