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社會公共安全產品行業協會

黑龍江省社會公共安全產品行業協會

黑龍江省社會公共安全產品行業協會是經黑龍江省公安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250號令規定的程序申請註冊的社會法人;是以安全技術防範行業為主要內容的自律性組織;是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社會團體。

協會簡介


凡是在黑龍江省內從事防爆安全檢查設備、安全報警器材、車輛防盜聯網系統、社區安全防範系統、出入口控制系統、防盜門、鎖、櫃、人體防護裝備、運鈔車等生產經營、設計施工的企、事業單位,只要遵守本協議章程均可申請加入。協會現有會員單位342家,其中副理事長單位5家、常務理事單位8家、理事單位26家、會員單位303家。
黑龍江省社會公共安全產品行業協會嚴格遵守國家法規、法令,認真履行承上啟下、協調、監督的職責,努力為政府服務,為會員服務,為全行業服務,為廣大用戶服務,在政府與會員及廣大用戶之間搭建起暢通的橋樑,維繫起緊密的紐帶,不斷推動安全防範產品行業的健康發展。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黑龍江省社會公共安全產品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其英文譯名為 Heilongjiang Provincial Social Public Security Product Trade Association,縮寫為HPSPSPTA。
第二條 本協會由黑龍江省安全防範產品行業從業單位、團體及個人自願組成,是唯一代表黑龍江省安全防範產品行業的、非贏利性的、自律性的社會團體。
黑龍江省社會公共安全產品行業協會包括從事與防盜竊、防破壞、防恐怖等活動有關的產品(包括:防爆安全檢查器材;安全報警器材;社區安全防範系統;車輛防盜防劫聯網報警系統;出入口控制系統;視頻監控防範系統;防盜鎖、門、櫃及防彈運鈔車;人體安全防護裝備以及其它社會公共安全產品)開發、生產、銷售;系統工程設計施工;報警服務的單位以及相關的管理、教育培訓、諮詢服務、信息服務的單位。
本協會是政府與企業之間的社會中介組織,依照政府要求推動企業進步,反映企業情況為政府決策提供參考,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與紐帶作用。
第三條 本協會遵守憲法、國家法律法規和政府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全體會員及全行業同仁,為發展安防事業,建設規範的安防市場,推進對內、對外開放,促進安防行業在全國範圍有序充分的競爭,發揮安防產品在“科技創安”和“打防控”一體化建設中的作用。
本協會通過市場調查、信息交流、諮詢、評估、行業自律、知識產權保護、政策研究等方面的工作,保護會員的利益。
第四條 本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黑龍江省公安廳,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是黑龍江省民政廳。本協會自願接受省公安廳和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會址設在哈爾濱市。
第二章 業務職責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職責是:
(一)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制定行業道德準則。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維護行業內公平競爭;
(二)組織行業培訓,技術諮詢,技術交流,科技攻關與科技成果推廣,信息交流,會展招商,知識產權保護以及產品推介等活動。
(三)指導會員改善經營管理,幫助會員開拓國內外市場,開展國內外技術交流與合作。
(四) 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反傾銷反補貼,反壟斷,保障措施的調查申請;指導,協調或者代表會員進行反傾銷,反補貼,反壟斷,保障措施等方面的調查應訴工作。
(五)開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行業信息發布,行業准入資格(或者資質)和職業資格審核評定,價格指導與自律,提供公信證明;
(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行業要求,協調會員與政府,會員與會員,會員與非會員,會員與其他社會組織的關係。
(七)維護行業信譽,推進行業誠信建設,制定行業誠信行為規範,開展行業誠信行為評價與考核。
(八)參與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有關的政策制定,提出立法建議,協助立法調研。
(九)參與制定行業規劃,對行業內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
(十)參與制定。修訂企業產品標準。技術標準。計量標準。服務標準和質量規範等,組織推進行業標準的實施。
(十一) 監督會員依法經營,對違反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的會員,可以採取通報批評。警告。取消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對有違法行為的會員建議並協助政府有關工作部門予以查處。
(十二)承擔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託以及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
單位會員指符合本協會會員條件的企業、事業等經批准入會的單位。
個人會員指符合本協會會員條件的專家、學者,經批准入會的個人。
名譽會員指經理事會決定聘請的本行業的知名人士(包括海外知名人士)。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所屬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誠實守信,無不良記錄;
(五)遵守黑龍江省社會公共安全產品行業行為規則。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入會申請表,遞交入會企業遵守行規行約的承諾書
(二)單位會員交驗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經行業協會秘書處審核;
(四)經理事長或理事長授權的秘書長批准;
(五)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對協會決議事項的表決權;
(二)對本協會各項工作的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三)享受本協會組織交流、轉讓的科研成果、經濟信息和技術資料的權利;
(四)享受本協會提供的各項諮詢服務的權利;
(五)取得本協會提供的資料及刊物的權利;
(六)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並享受優惠的權利;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八)其他應予享受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本協會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協會委託的工作;
(三)積極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提出發展本行業的建議;
(四)遵守共同商定的行規行約;
(五)按時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無故二年以上不履行會員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討論並決定本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憲法、遵守國家法律、法令,有較高的領導才能和政治素養;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社團管理部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原因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社團管理部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會費標準的制定和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5年1月1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