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物理學會

新疆物理學會

新疆物理學工作者的學術性群眾團體,由相關的個人和單位自願結成,是限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內的地方性、公益性法人社會團體(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全稱為新疆物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英文譯名Xinjiang Physics Society ,縮寫XJPS。
第二條 本會是新疆物理學工作者的學術性群眾團體,由相關的個人和單位自願結成,是限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內的地方性、公益性法人社會團體(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認真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團結廣大物理學工作者,促進物理科學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物理學和有關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物理學和有關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為把我國建設成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家做出貢獻(為國家的現代化建設做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新疆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學技術協會,接受新疆民政廳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學技術協會監督管理;掛靠單位為中國科學院新疆物理研究所,接受中國物理學會和掛靠單位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會址新疆烏魯木齊市北京南路40-1號中科院新疆理化技術研究所院內。郵政編碼為830011。(本會的所在地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辦公地點在中科院新疆理化技術研究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1. 開展學術交流活動,活躍學術思想,提高物理科學水平,促進物理科學在國民經濟中的應用和發展;
2、發展同國內外物理科學學術團體和學者的友好交往;
3、普及物理科學知識,傳播科學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廣先進技術,開展物理學方面的繼續教育和青少年科技活動;
4、支持和組織出版學術和科技書刊及相關的音像製品;
5、接受委託,進行科技項目的論證、評估、諮詢、鑒定等活動;提供學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6. 評選和獎勵優秀學術論文、學術著作和科普作品,推薦優秀科技成果和科技人才;
7. 認定會員資格,反映會員和物理工作者的意見和呼聲,維護他們的正當權益,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團體(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學生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 擁護本會的章程;
2.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3. 單位會員:願意參加和支持本會活動的從事物理學研究、教學和應用的企事業單位或部門,以及與本會活動建立密切聯繫的有關團體;
4. 個人會員:具有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等中級以上職稱的物理工作者,或者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工作滿三年以上的物理工作者,或獲碩士以上學位的物理工作者,以及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活動的管理人員和領導幹部。
5. 高等院校從事物理(或相關)學科學習的在讀大學生、碩士生,可以申請加入本會的學生會員。學生會員為臨時會員,在畢業后,可申請轉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1. 提交入會申請;
2. 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常務理事會)審核討論通過(批准);
3.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力:
1. 本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學會的活動;
3. 獲得本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4. 優先要求本會給予技術諮詢和優先取得相關的學術資料;
5. 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6. 單位會員可要求本會協辦單位會員舉辦的活動;
7.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 執行本會的決議;
2.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3.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5. 積極撰寫學術論文,熱心參加科普和諮詢工作;
6. 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2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選舉和罷免理事;
3.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決定終止事宜;
5. 決定本會的重大工作方針和任務;
6.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半數以上(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的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自治區科協)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自治區民政廳)批准同意。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3.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6. 決定設定辦事機構、專業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 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 決定獎勵和表彰事宜;
11.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原則上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 在新疆物理學領域內有較大影響的專家、學者;
3.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4.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自治區科協審查並經自治區民政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原則上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不得連任兩屆以上;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自治區科協審查並經自治區民政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為本會法人代表。本會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 協調各專業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專業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 決定辦事機構、專業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1. 掛靠單位撥款;
2. 會費;
3. 捐贈;
4. 政府資助;
5. 利息
6.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7.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並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之前應接受自治區民政廳和自治區科協、及掛靠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自治區科協審查同意,並報自治區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自治區科協和中國物理學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自治區科協和掛靠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自治區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自治區科協和自治區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名、榮譽稱號
第四十六條 對新疆物理科學事業做出重要貢獻,關心支持本會工作,曾任理事長、副理事長職務的同志,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可授予名、榮譽理事長稱號。
第四十七條 在學術上有重大成就,曾任本會理事,對本會工作做出積極貢獻的同志,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可授予名、榮譽理事稱號。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5年8月1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自治區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