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業務

國際結算方式之一

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縮寫為L/C)業務是國際結算方式的一種。信用證方式是典型的逆匯。(逆匯:由債權人主動出具票據,委託銀行向債務人收取一定金額款項的方式,結算工具是由債權人轉向債務人,資金是由債務人轉移給債權人)。

定義


信用證是銀行有條件的付款承諾,是開證行應開證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開給受益人的書面保證文件,開證行在一定的期限和規定的金額內,只要受益人交來的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符,開證銀行一定付款。

釋義


1.開證申請人(Opener),是指向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的當事人,在國際貿易中,一般是進口商。開證人是信用證業務的發起人,開證人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時,需填寫開證申請書、繳納開證押金。
2.開證行(Opening Bank/ Issuing Bank),即接受開證申請人的委託、開出信用證的銀行。開證行一般是進口商所在地的銀行。開立信用證的依據是開證申請人填寫的開證申請書。信用證一旦開出,開證行承擔首要付款責任,而且其付款是終局性的,一經付出,不得追回。開證行可拒付表面上與信用證條款不一致的單據。
3.受益人(Beneficiary),即信用證指明有權使用信用證的人,一般是出口商。受益人收到信用證后,應對照合同進行核對,對於不符合合同的信用證可要求開證申請人通過開證行改正。
4.通知行(Advising Bank/ Notifying Bank),是指接受開證行的委託,將信用證通知受益人的銀行,一般是受益人所在地的銀行。通知行只負責將信用證通知或轉遞給受益人,而無議付或代為付款的義務。
5.議付行(Negotiating Bank),是買入受益人按信用證規定提交的匯票及/或單據的銀行。可以是通知行。如議付行發現受益人提交的單據與信用證條款不符,可拒絕議付。議付行議付后如果被開證行拒付,議付行可對受益人進行追索。
6.付款行(Paying Bank),是履行付款責任的銀行,一般是開證行或其支行,也可是開證行指定的另一家銀行。付款行對與信用證條款不符的單據可拒付,但其付款為終局性的,一旦付出,即使是誤付,對受益人及議付行也無追索權。
7.保兌行(Confirming Bank),指應開證行的要求對信用證加以保兌的銀行。可以是通知行或第三家銀行。保兌行的資金一般高於開證行。保兌行對與信用證條款不符的單據可拒付,但其付款為終局性的,即使誤付,也無追索權。
8.承兌行(Accepting Bank),遠期匯票的付款行在受益人提交了與信用證條款相符的單據時承兌了匯票,就成為承兌行。承兌行一旦承兌了匯票,就承擔了到期必須付款的責任。
9.償付行(Reimbursing Bank),又稱清算行(Clearing Bank),指在信用證由開證行指定的對付款行或議付行進行清償墊款的銀行。償付行代償后,再向開證行索償,但其不接受單據,不審核單據,故其付款不是終局性的。

特點


1.開證行負第一性的付款責任
2.信用證是一種自主文件,但其一旦開出,便獨立於買賣合同。
3.信用證是單據業務,各當事人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貨物。

條例條款


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物《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ICC Publication No.500)1993年修訂本(簡稱UCP500)對信用證的種類,內容都有規定,但對開證行無約束力。然而信用證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基本條款
2.單據條款
3.商品條款
4.裝運條款
5.其它條款

類型


1.依信用證是否附有單據可分為跟單信用證(Documentary Credit)和光票信用證(Clean Credit),在國際貿易中主要使用跟單信用證,光票信用證通常用於總公司與分公司間的結算。
2.按開證行承擔的付款責任,可分為可撤銷信用證(Revocable L/C)和不可撤銷信用證(Irrevocable L/C),信用證必須表明是否可撤銷,如未表明,視為不可撤銷信用證。
3.按信用證上是否有另一家銀行的保兌,可分為保兌信用證(Confirmed L/C)和不保兌信用證(Unconfirmed L/C)。
4.按付款方式的不同,可分為即期付款信用證(Sight Payment L/C)、延期付款信用證(Deferred Payment L/C)、承兌信用證(Acceptance L/C)和議付信用證(Negotiation L/C)
5.按信用證是否可轉讓,分為可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 L/C)和不可轉讓信用證(Untransferable L/C)
6.根據信用證金額能使用的次數,分為循環信用證(Revolving L/C)和非循環信用證(Non-revolving L/C),其中循環信用證又可分為按時間循環信用證(Revolving around Time)和按金額循環信用證(Revolving around Value),它又分為三種:自動式循環信用證、半自動式循環信用證、非自動式循環信用證。
7.背對背信用證(Back to Back Credit),又稱為轉開信用證、橋式信用證、從屬信用證、補償信用證,是指中間商受到進口商的信用證后,要求原通知行或其它銀行以原證為基礎,另開立一張內容相似的新證給另一受益人,這種信用證就是背對背信用證。
8.對開信用證(Reciprocal L/C)是指進出口雙方相互向對方開出信用證進行結算的方式。第一張信用證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張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第一張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就是第二張信用證的受益人。
9.紅條款信用證(Red Clause Credit)又稱打包放款信用證,預支信用證,允許出口商在裝貨交單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貨款的信用證,以前這一條款多打成紅色
使用信用證結算,實際上是一種單據的買賣,賣方要求買方開來信用證以後,才會把單據交給付款行,也就是說,只有付款行付款后,買方才能拿到提取貨物必須的單據。這種方式在國際貨款結算中是十分安全的。一般在初期建立業務關係的公司間會要求必須使用信用證方式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