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買賣合同
消費買賣合同
(1)經營者合同前義務制度。 (4)經營者的其他附隨義務。 2.預售合同是指是指由消費者預付定金或支付全部價款,約定由生產經營者召將來的某一日期交付商品的合同。
消費買賣合同作為合同的一種類型,除適用合同法的一般規定外,還有以下幾個方面對消費者特別保護的內容。
(1)經營者合同前義務制度。在通常情況下,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是由合同所確定的,因此,無合同即無義務,但是,在消費合同中,經營者除了應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外,尚須對消費者承擔某些合同前的義務。這些義務包括:不得無故拒絕與消費者簽訂合同;提供有關商品的信息知識;對商品進行明碼標價,對需要測試的商品進行當場測試等等。
(2)瑕疵擔保責任制度。
(3)售後服務義務。其形式包括修理、更換、退貨等。
(4)經營者的其他附隨義務。經營者為使消費者獲得商品,正確的使用商品,應根據其出售商品的不同情況,承擔一定的附隨義務,如出售大型笨重的商品,應當為消費者提供搬運條件,或送貨上門,出售高技術商品以及危險性較大的商品,應告知或演示該商品的使用方法,或對消費者進行免費培訓,等等。
1.郵購合同是指是以郵購方式而獲得商品的合同。郵購者與郵售者兩地分離,郵購者通過郵售廣告而獲得有關商品的信息,因而,對商品缺乏直覺的感觀認識,並且,他不能像在商店中購買商品那樣,對商品進行對比和挑選。同時,郵購交易總是以郵購者先支付價款為條件,錢貨不能當場清結,郵購者在支付價款后,是否能獲得商品以及獲得的商品是否與其欲購的商品一致,是否具有郵售廣告中表明的品質,完全取決於郵售者是否講信用;由於郵售人與郵購人相距兩地,相互不甚了解,在發生問題后,也不能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救濟。
2.預售合同是指是指由消費者預付定金或支付全部價款,約定由生產經營者召將來的某一日期交付商品的合同。
3.分期付款合同是指買受人將應付的總價款,在一定期限內分次向出賣人支付的買賣合同。分期付款是一種特殊的買賣形式,在我國常常用在房屋及高檔耐用消費品的買賣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