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農業廳
河北省農業廳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14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省政府機構設置的通知》(冀政〔2009〕46號),設立河北省農業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王國發 河北省農業廳黨組書記、廳長,省委省政府農村工作辦公室主任
周雲龍河北省農業廳黨組副書記、副廳長(掛職,時間一年)
牛禎貴河北省農業廳黨組成員,駐廳、辦紀檢組長
吳更雨河北省農業廳黨組成員、副廳長(在北京掛職)
馬榮才河北省農業廳副廳長(掛職,時間一年)
劉振洲河北省農業廳黨組成員,省委省政府農村工作辦公室副主任
高一雷河北省農業廳黨組成員,省委省政府農村工作辦公室副主任
張 強河北省農業廳黨組成員、副廳長,省畜牧獸醫局局長
段玲玲河北省農業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劉飈 河北省農業廳副廳長
張保強河北省農業廳黨組成員,省委省政府農村工作辦公室副巡視員
張 鈺河北省農業廳巡視員
根據上述職責,河北省農業廳設24個內設機構:
河北省農業廳
(一)辦公室。
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起草綜合性文件、報告;承辦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訪工作;管理機關行政事務與財務工作;承擔新聞發布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承擔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綜合管理有關工作;指導農業宣傳工作;擬定機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牽頭協調系統與農業行業安全生產。
(二)人事處。
承辦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製工作;承擔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農村實用人才培訓開發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承辦指導社會團體有關事宜。
(三)產業政策與法規處(農業綜合執法工作辦公室)。
組織擬訂農業產業政策,提出農業產業保護和發展的政策建議;組織開展農業農村經濟重大問題調研,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建議;承辦農業農村經濟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的起草工作;指導農業行政執法體系建設;承擔農業行政複議,組織行政應訴與聽證工作;承擔機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
(四)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處。
提出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提出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財務、資產管理和審計;承擔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工作;參與農村綜合改革和社會事業發展工作,指導組織農村改革實驗區工作。
主要職責:研究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意見;研究提出穩定和完善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和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意見;研究、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業產業化經營;指導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財務會計、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合同管理等工作;組織對農村經濟收支、農民收入及農民負擔情況監測,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建設。
(五)市場與經濟信息處(河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
提出大宗農產品和重要農業生產資料的流通及價格政策建議;擬訂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體系、全省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承擔農業統計有關工作,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指導農業信息服務;承擔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有關工作;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組織擬訂農產品及相關農業生產資料省級標準的有關工作;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風險評估和信息發布工作;組織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工作;組織農產品質量認證工作;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綜合協調工作。
(六)計劃財務處。
擬訂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編製年度計劃,負責提出扶持農業和農村發展的財政、信貸和保險等政策建議;引導農業各產業結構調整;承擔農業固定資產投資和農業開發的相關工作;參與農業資源區劃工作;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負責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支持和項目建議,經批准后監督實施;指導、監督系統財務、國有資產、政府採購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七)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處。
承辦農業涉外事務,承擔農業貿易促進和有關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工作;承辦系統外事管理與接待工作。
(八)科技教育處(外來物種管理辦公室)。
承辦全省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產業技術體系建設相關工作;承擔農業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和推廣工作;指導農業技術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工作;組織農民從業技能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承擔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指導農用地、宜農灘塗、宜農濕地、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承擔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和農村節能減排工作;承辦外來物種管理的相關工作;指導農業教育工作。
(九)糧油作物處。
擬訂糧油作物發展的政策、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種植業結構和布局調整及標準化生產工作;承擔耕地質量管理和發展節水農業的相關工作;發布農情信息,組織抗災救災和救災備荒種子、化肥等生產資料的儲備和調撥;承擔種子(種苗)審批和肥料、農藥登記及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組織實施農作物遺傳資源保護;承辦省內和進出境植物檢疫的有關事宜;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的普查;指導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事宜。
(十)經濟作物處。
研究提出經濟作物生產發展重大技術措施,指導經濟作物生產;研究提出經濟作物產品結構調整、質量改進、效益提高以及貯藏、加工、流通方面的政策和措施;收集、分析和發布經濟作物產品產銷動態;參與經濟作物品種審定。
(十一)河北省農業機械化管理局。
擬訂農業機械化和設施農業的政策、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提出農業生產機械裝備的技術要求和發展要求,引導農民使用新型農機產品;擬訂省支持推廣的農機產品目錄;承擔擬訂農機作業規範和技術標準工作;承擔依法組織實施農業機械安全監理和試驗鑒定等有關工作;依法組織對在用的特定種類農業機械產品進行調查;指導農機作業安全和維修管理。
(十二)河北省農墾局。
擬訂農墾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墾經濟結構調整、資源保護開發利用;協調農墾經濟體制改革,提出扶持農墾經濟發展改革建議;負責農墾業信息統計;負責重大投資項目的立項申報,經批准后組織實施;指導農墾系統開展現代農業示範建設,承辦系統職業技能開發工作。
(十三)河北省人民政府農業產業化辦公室。
負責河北省人民政府農業產業化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組織編製全省農業產業化和農產品加工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經批准后組織實施;提出推進農業產業化和農產品加工業發展的措施建議;負責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農產品加工企業行業指導;負責組織農業產業化區域特色產業、省級龍頭企業、省農產品加工基地認定;承辦農業產業化國家龍頭企業的審核申報;參與農產品流通體系建設;負責省級農業產業化和農產品加工項目評審論證、篩選申報工作,經批准后組織實施;承辦項目統計、項目庫建設與監測工作;組織引導產業化龍頭企業和農產品加工企業開展技術創新,推進品牌建設;組織開展重點企業人才培訓;組織協調金融機構和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合作對接;協調相關企業的招商引資,對外宣傳推介工作。
河北省畜牧獸醫局。
(十四)綜合處。
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負責局內文電、會務、保密、信息、信訪、安全、後勤、政府信息公開等工作;負責綜合性文件、報告的起草;承辦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工作;負責重要議定事項的督辦;提出行業發展規劃、投資計劃建議;編製行業基本建設、扶持產業發展項目、財政專項資金規劃與申報,經批准后組織實施;承擔行業財政資金預決算執行編報與管理;協調指導行業普法執法、行政許可、安全生產工作。
(十五)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
承擔組織落實有關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工作;依法組織開展畜產品質量安全認證工作;負責編製畜產品質量安全的標準和操作規程,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畜產品及投入品質量檢測、畜產品質量安全狀況的風險評估、預測預警工作;組織協調畜產品質量安全重大事件、違禁投入品案件的查處和打假工作;制定畜牧獸醫科技發展規劃,組織重大科研項目和技術推廣項目的遴選、申報和實施;指導行業科技推廣與培訓工作。
(十六)畜牧與草原處。
負責擬訂畜牧業規劃、計劃,指導畜牧業結構布局、標準化生產和規模飼養;負責畜牧業統計信息工作,提出促進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建議;組織畜禽良種繁育體系建設和畜禽遺傳資源普查、保護與開發利用工作;承辦畜禽遺傳資源、種畜禽等行政許可工作;擬訂畜禽飼養、品種改良等方面的技術規範和標準並指導實施;負責奶畜飼養及生鮮乳生產、收購環節的監督管理;擬訂草原建設保護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擬訂草原防火規劃、計劃,負責草原防火體系與責任制建設,協調監督草原防火工作;負責草原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草原資源普查、自然保護區及草原珍稀瀕危植物保護工作;組織草種繁育體系建設,負責草種品種審定及行政許可工作;指導草種質資源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指導草原鼠害、病蟲害、毒害草及其他草原自然災害的監測預警和防治工作。
(十七)防疫監督處。
負責動物防疫、檢疫和動物衛生監督管理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和技術規範與標準;組織擬訂動物疫病防治、動物及動物產品檢驗檢疫工作的規劃、計劃,負責組織指導動物疫病防疫和檢疫監督執法工作;組織制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制定動物疫情監測計劃,組織動物疫情調查、分析、評估、報告與發布等疫情管理工作;承擔省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機構日常工作。
(十八)醫政葯政處。
負責獸醫醫政、獸葯葯政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起草我省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和技術規範;擬訂獸醫機構和隊伍建設規劃;承辦官方獸醫、動物診療機構、獸醫執業人員的資格認定與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獸葯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獸葯生產許可、經營與廣告的審核審批工作;制定獸葯質量和獸葯殘留監控計劃並組織實施。
(十九)飼料處(河北省飼料工作辦公室)。
負責貫徹執行國家飼料行業法律、法規,起草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和技術規範與標準;負責擬訂飼料行業發展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飼料產品生產、經營和使用環節的質量監督,承辦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行政許可,指導飼料企業及產品認證工作;承辦飼料企業設定條件審查和動物源性飼料安全衛生審查;組織查處飼料產品使用違禁添加物,指導飼料監督管理體系建設;組織飼料資源的普查和綜合開發利用工作;承擔飼料工業信息統計和運行監測工作。
河北省水產局。
(二十)綜合處。
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負責重要事項的督辦落實,承辦重要會議;負責有關文件、報告的起草工作,擬訂有關工作制度並監督執行;協調辦理與水產行業有關的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和信訪工作;負責水產政府信息公開和宣傳工作;負責保密、安全、後勤管理工作。
(二十一)規劃與科技處。
提出全省漁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政策建議;指導漁業結構調整;負責漁業專項資金投入使用計劃的編製、項目遴選、申報與實施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對外漁業技術合作交流工作;負責漁業行業統計調查工作;擬訂水產科研、技術推廣規劃和計劃並指導實施,指導漁業技術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負責漁業標準化工作,擬訂漁業省級標準和技術規範;指導漁機節能工作;歸口管理漁業防災減災工作。
(二十二)水產養殖處。
擬訂水產養殖發展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水產養殖業結構調整,組織開展漁業資源增殖和水產品健康養殖;負責組織養殖證制度建設;負責水產苗種的生產、引進監管及生物安全評價工作;負責擬訂水產原(良)種繁育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水產養殖品種(良種)審定;組織開展水生動植物防疫,指導水產養殖病害防控;承辦省級水生動物疫病應急預案的擬訂和協調實施。
(二十三)市場與質量監督處。
提出水產品加工流通和市場體系建設規劃、計劃並指導實施;負責組織開展水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水產品質檢體系建設和管理,組織協調水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和突發公共事件處置;負責組織水產品及水產苗種的葯殘檢測與風險評估;負責水產養殖投入品的使用、監督和違規查處;組織開展無公害水產品產地認定和產品認證;負責組織水產品市場准入和水產品質量信息管理;參與組織漁業產業化、漁業合作組織與水產品牌建設工作。
(二十四)海洋漁業監督處。
擬訂海洋捕撈業發展規劃,負責組織海洋捕撈技術更新改造和漁場資源開發;承辦遠洋漁業資格審查,協調處理外海遠洋漁業涉外事件;負責漁業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起草,組織協調漁業行政許可、行政執法和海上安全生產管理;組織協調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和水生野生動植物及水產種質資源的保護,指導水生生物保護區的建設;指導水生生物資源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調查、監測與評估;協調漁事糾紛及環境污染事件的處理;組織、參與涉漁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和生態補償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一處、二處。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河北省農業廳機關行政編製208名(含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製16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河北省人民政府農業產業化辦公室主任由河北省農業廳一名副廳長兼任,河北省畜牧獸醫局局長、河北省水產局局長均兼任河北省農業廳副廳長,不佔河北省農業廳副廳長職數;河北省畜牧獸醫局、河北省水產局副局長各2名;處級領導職數81名(含總農藝師、總經濟師、總畜牧師、總獸醫師各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處領導職數6名)。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許可職責。
(三)增加飼料生產企業設立條件審查和動物源性飼料安全衛生審查職責。
(四)加強農產品產需調控,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促進農產品有效供給和總量平衡、結構合理。
(五)強化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六)加大對農業產業化的引導、扶持,促進農業一體化水平的提升。
(七)加強對生態農業、循環農業、農業生物質產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促進農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業可持續發展。
(一)擬訂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業機械化、農墾等農業各產業(以下簡稱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參與涉農的財稅、價格、金融保險、進出口等政策制定,組織起草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推進農業依法行政。(二)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與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和農產品行業協會建設與發展,負責對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管理、扶持和服務。
(三)指導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負責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省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經批准后制定實施方案並指導實施。
(四)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組織擬訂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農業產業保護政策建議。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政策建議和主要農產品的進出口建議。制定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五)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提出技術性貿易措施的建議。參與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省級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六)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草種、種畜禽、水產苗種、農藥、獸葯、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許可及監督管理。制定獸葯質量、獸葯殘留限量和殘留檢測方法省級標準並按規定發布。依法負責漁船、漁機、網具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農業生產資料省級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開展獸醫醫療器械和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指導農業機械化發展和農機安全監理。
(七)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起草動植物防疫和檢疫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動植物防疫檢疫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動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對省內動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組織獸醫醫政、獸葯葯政葯檢工作。負責執業獸醫的管理。
(八)承擔農業防災減災的責任。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九)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業信息服務。
(十)制定相關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的規劃、計劃和有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全省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實施科教興農戰略,指導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應用技術研究,組織實施相關農業科研專項、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工作。組織引進國內外農業先進技術,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參與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十二)參與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草原、宜農灘塗、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節水農業。會同有關部門處理重大漁事糾紛,維護國家海洋和淡水管轄水域漁業權益。負責遠洋漁業管理。依法行使漁政、漁港和漁業船舶檢驗監督管理權。
(十三)制定並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承擔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等發展。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十四)承辦農業涉外事務,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和有關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參與農業對外援助政策和規劃制定,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援外項目,組織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和協定的執行等相關工作。
(十五)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河北省農業廳與河北省林業局在果樹(水果部分)管理方面的職責分工:河北省林業局對應農業部的果樹(水果部分)管理職責作為種植業宏觀管理的一部分,仍由河北省農業廳綜合對口農業部。全省果樹生產經營、專業性管理和技術服務工作由河北省林業局負責。
向農業部申報果樹(水果部分)項目資金,由河北省農業廳、河北省林業局雙方合作,河北省農業廳負責呈報;經農業部批准的項目,由河北省農業廳、河北省林業局共同下達,河北省林業局負責組織實施。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河北省農業廳對農業部批准的項目負有監管職責;國家林業局下達我省的果樹生產項目資金,仍由河北省林業局全面負責,其中涉及種植業結構布局調整的,由河北省林業局提出意見,河北省農業廳匯總規劃。河北省農業廳、河北省林業局在執行中要搞好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