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清查

國有資產清查

國有資產清查是為了更加全面規範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而開展的清查工作。

開展背景


隨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國家對國有資產管理越來越重視,對國有資產監管能力和監管水平已全面升。

清查範圍


國有資產清查的範圍:
(一)各行政事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或在政府劃撥土地上採用職工集資、單位集資或其他形式融資形成的資產,包括商用門面、經營性房屋、公產住房等,未按規定移交給國資公司或機關事務管理局統一集中管理的。
(二)各行政事業單位使用各類財政性資金、國有資產資源等,對外借款、投資形成的股權、資產及其增值形成的資產,未按規定移交給國資公司統一集中管理的。
(三)各行政事業單位管理的原國有企業改制剩餘資產、國有股權等,未按規定移交給國資公司統一集中管理的。
(四)各行政事業單位管理的商業門面、經營性房屋等,未按規定移交給國資公司統一集中管理的。
(五)其他各類類似的資產、資源、股權等資產,未按規定移交給國資公司統一集中管理的。

清查目的


通過 國有資產清查(以下簡稱“資產清查”),將全面核實行政事業單位的家底,對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情況、財務情況以及資產情況等進行全面清理、清查,著重解決歷年來形成的有賬無物、賬外資產、賬實不符等狀況,真實、完整地反映單位資產和財務狀況;完善現有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監管系統,著力解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資料庫信息與單位資產、財務狀況不符問題,在此基礎上,完善現有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動態監管系統,強化動態管理;強化資產管理“四個結合”,即進一步加強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資產管理與實物管理、資產管理與績效管理相結合的運行機制,為編製單位部門預算、強化資產配置預算審核、加強資產收益管理、規範收入分配秩序創造條件;進一步完善資產管理制度,對資產清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提出相應整改措施和實施計劃,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促進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規範管理,按照分別情況、分類管理、分步實施的原則,逐步建立與公共財政相適應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新體制。

重要意義


開展 國有資產清查、全面摸清企業國有資產、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行政事業國有資產和自然資源國有資產的分佈和投向,是落實中央、省規定的政治責任,是落實政府向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制度的一項重要的基礎工作任務,是實現國有資產報告全口徑、全覆蓋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必然選擇,是創新政府投融資的現實需要,還是反腐倡廉的一項重要工作。開展國有資產清查,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監管制度,推進國有資產合理配置和存量資產的整合調劑,優化國有資產布局結構,有利於提高政府對國有資產的控制權和調控能力,運用金融手段發揮國有資產的槓桿作用,全面提高國家治理能力和水平。

相關法規


1995年2月,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部發布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隨後又出台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實施辦法》等制度。
2006年5月,財政部頒發了《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
2016年1月20日,財政部為了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核實工作,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了《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核實管理辦法》(財資[2016]1號)。
國有資產清查
國有資產清查
2016年1月20日,為了全面規範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推進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相結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演算法》、《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的有關要求,財政部決定組織開展2016年全國行政事業單位 國有資產清查工作(以下 簡稱資產清查)。下發了《關於開展2016年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清查工作的通知》(財資[2016]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