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保證金
專業術語
廉政保證金是專業術語,拼音為lián zhèng bǎo zhèng jīn,養廉制度的一種形式。2002年,湖南省瀏陽市最先試點廉政保證金制度。而據2004年3月6日《團結報》報道,全國政協委員萬鄂湘等在全國政協大會上提交了一份《關於建立在職幹部廉政保證金制度的建議》。
據2004年3月6日《團結報》報道,全國政協委員萬鄂湘等在這次全國政協大會上提交了一份《關於建立在職幹部廉政保證金制度的建議》,主張借鑒國外反腐敗的成功經驗,通過設立廉政保證金,建立一種與在職幹部的經濟利益掛鉤、使其不願意違法違紀的機制。這個提案建議,按照職級不同設計不同的保證金總額,並使這個保證金足以抵制不良誘惑。如果在職期間沒有不廉潔行為,自退休之日起支付一半保證金,三年後若沒有發現任職期間有任何不廉潔行為,再支付另一半。如經查實有任何不廉潔行為,則取消享受廉政保證金資格。正式退休后,如果查出在職期間有過不廉潔行為,追回所付給的保證金。在實行廉政保證金制度的同時,取消各級幹部的公車待遇,而公車改革後節省的資金,可以用作廉政保證金的本金。
廉政保證金
2003年初,陝西省安康市國稅局實施廉政責任制保證金制度;旬陽縣推行“黨風廉政保證金”制度;蒲城縣地稅局、西安市碑林區法院實行廉政保證金制度。 2003年底,深圳對公務員實行廉政金制度。山東省泰安市岱嶽區地稅局已開始推行“個人廉政保證金”辦法。江西省萍鄉市在財政局推行廉政金制度。河北省承德縣、寧晉縣地稅局分別制定了《廉潔保證金制度》。 2004年9月,南京市工商局制定了《關於建立健全全市工商系統預防與懲治腐敗體系的意見》,規定對廉政勤政方面的先進典型,除在政治上給予榮譽外,其退休后可望一次拿到大約20萬元的“獎勵”。 2004年,浙江省出台規定,從2005年1月1日起,浙江省進行公務員“廉政保證金”制度試點,按照正常升遷,一個公務員從踏入機關到處長這個職級上退休,可一次性拿到近30萬元。
2005年1月,北京市紀委委員透露,開始對公務員廉政保證金制度進行調研。
2007年1月15日,據《貴州都市報》消息:最近,貴州餘慶縣出台了一項廉政新舉措:副科級以上幹部須繳納廉政保證金。廉政保證金由個人繳納和財政補貼兩部分組成。領導幹部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和刑事、治安處罰的,將按照不同的標準,扣除相應的廉政保證金。不再擔任領導職務、實職改非、辭職、調離本縣、死亡、退休等情況,經過審計部門的審計結果或單位出具的廉政鑒定,經廉政辦審批后,可以全額結算廉政保證金(含財政補貼部分)。
2009年1月19日,《海南日報》報道,日前從海南省澄邁縣紀委獲悉,為加大預防腐敗和維護穩定工作力度,進一步強化領導幹部廉政、維穩意識和責任,從2009年1月起,該縣在全國率先建立廉政維穩保證金制度。這意味著,該縣幹部開始交納一定數額的廉政維穩保證金了。根據保證金制度,縣直機關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和鎮黨委、人大、政府主要領導每月繳納300元,鎮其他領導班子成員和工會主席每月繳納200元,由縣財政局從其個人“陽光補貼”中扣下;村(居)委會支部書記、主任每月繳納150元,村(居)委會其他幹部每月繳納100元,由縣財政局從其個人崗位津貼中扣下,作為保證金。縣政府按縣直機關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鎮黨委、人大、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工會主席個人交納數額給予同等金額的獎勵金,共同存入專門保證金帳戶。
第一、合法性問題
廉政保證金的來源不外乎兩種方式,一種是個人工資、財政資金各按一定比例組成;另一種是由財政全額承擔。前一種涉及公務員工資問題,而公務員工資是受《公務員暫行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調整,在沒有出台新的法律法規前,以制度的形式來規定公務員的部分工資走向是否合法?這兩種籌資方式,實際上等於增加了公務員收入,涉及用納稅人的錢來普遍增加公務員工資,應該有一個規範的程序去認可。
第二、公平性問題
廉政保證金制度實質上是用納稅人的錢作擔保。說白了,就是納稅人用廉政保證金來購買為其服務的人員廉潔工作。問題是,納稅人如何才能感受到這種廉潔,如果感受不到,那就會覺得不公平。這就需要解決政務公開問題。只有政務公開透明,讓群眾看得見,公務員的公務行為都在群眾的監督之下,群眾才會覺得推行廉政保證金制度是值得的。
第三、紀律的嚴厲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