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

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

進口固體廢物,俗稱“洋垃圾”,在近些年來時有發生,境外固體廢物對我國環境的污染破壞已經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

概述


一、概念及其構成
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是指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人體健康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制度。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國家對禁止進口不能作原料的廢物;限制進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制定、調整並公布可以用作原料進口的固體廢物的目錄,未列入該目錄的固體廢物禁止進口。確有必要進口列入上述規定目錄中的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的,須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審查許可,方可進口。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未以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人體健康的行為。
申請進口廢物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進口廢物用作原料利用的單位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企業法人,並具有利用進口廢物的能力和相應的污染防治設備;
2、申請進口的廢物已列入《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申請進口廢物的單位必須提交如下材料:(1)《進口廢物申請書》;(2)《進口廢物作原料利用環境風險報告書》或者《進口廢物作原料利用環境風險報告表》。受理進口廢物申請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決定。
所謂“擅自進口固體廢物”,是指行為人未經有關部門許可超越自身職權,獨立決定進口固體廢物的行為。未經許可主要是指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一般是指不符合申請進口廢物的條件,或者已符合申請進口廢物的條件,沒有國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准的情形;偽造、變造國家環境保護局《進口廢物批准書》的情形;逾期未向國家環境保護局補辦進口廢物經營審批手續,並繼續從事進口廢物經營活動的情形。具備了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這一前提條件,行為人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的行為才告成立,否則行為人以合法方式進口固體廢物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只有在其使用中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才構成犯罪。另外,行為人擅自進口固體廢物是用作原料,即用於從事進口廢物加工利用或專門從事對外貿易經營,為從事廢物加工利用的單位提供固體廢物。總之,其用途應限於用作原料,對於非用作原料,而以原料利用為名,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於他途或是以此牟利,進行倒買倒賣的,則不構成本罪。
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的行為必須是已經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人體健康的後果才構成犯罪。這是本罪的結果特徵,也是區分構成本罪與不構成犯罪的標準。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也就是說行為人對造成的嚴重危害後果主觀是過失的,但是,對於未經國務院有關部門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是法律禁止的,行為人則是明知的。

處罰內容


二、處罰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