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體育服務

公共體育服務

公共體育服務,是為實現和維護社會公眾或社會共同體的公共體育利益,保障其體育權益的目標實現,以政府為核心的公共部門,依據法定職責,運用公共權力,通過多種方式與途徑,以不同形態的公共體育物品為載體所實施的公共行為的總稱。公共體育服務具有公益性、普遍性、基本性和文化性四個方面的基本特徵,往往也被成為體育公共服務。

理念與價值


2011年10月,十七屆五中全會強調:“必須逐步完善符合國情、比較完整、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更加註重以人為本,促進社會公平正義”。顯而易見,大力發展公共體育事業,實現體育的均衡發展,確保人民共享體育發展成果,成為公共體育服務的核心理念與價值選擇。

供給主體


公共體育服務應當由政府來提供,但並不意味著公共體育服務就應當唯一地由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供給可以由政府單一中心供給模式向政府、社會和企業多中心承擔的供給模式轉變,這樣看來,我國公共體育服務的供給主體實際上包括三類組織。
一是政府及體育行政部門。這一系統主要是指各級黨委和政府的公共體育服務的決策領導機構以及執行機構,我國縣級以上政府部門均設有各種專門和非專門的體育組織機構。如各級黨委和政府是公共體育服務的決策領導部門,負責公共體育服務重大政策制定、主要公共體育資源的協調、對政府公共體育服務部門的監督、對各級各類公共體育服務實施主體考評等方面。一類是公共體育服務的執行機構,主要由各類事業單位來承擔,如公共體育場館、博物館、科研院所等。
二是非營利體育組織(NPO)。它們是不以營利為目的,以開展各種志願性的公益或互益體育活動的非政府社會組織,主要包括體育事業單位、體育社團、體育基金會、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未登記或轉登記的體育組織等,它們在政府體育政策的指導與安排下,獨立或配合體育事業單位完成各類公共體育服務。
三是營利性的體育組織。它們是以提供各種體育服務為主要內容,以營利為目的、自主運行的體育實體,即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企業。體育企業可以作為公共體育服務的主體,它們在國家政策允許下,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進行公共體育服務的市場供給

供給客體


公共體育服務的客體決定了公共體育服務的政策、內容與方式。在我國,任何公民均應享受體育活動的權利和義務,依法享有平等的體育運動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國家發展體育運動,開展群眾性的體育活動,增強人民體質”。《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也規定:“國家發展體育事業,開展群眾性的體育活動,提高全民族素質”。
因此,現代社會將體育視為每一個社會成員的基本權利。體育是社會發展與人類文明進步的一個標誌,體育事業發展水平是一個國家綜合國力社會文明程度的重要體現。滿足於公共體育服務客體的需要,建立和逐步完善公共體育服務體系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環節,是保障人們的體育權利,維護人與人之間和諧關係的重要紐帶。

作用及影響


公共體育需要是公共體育服務供給的源頭,直接影響到公共體育服務體系中的其他環節。公共體育需要一般都是社會生活中關係到公共利益與訴求的體育需要,這種體育需要具有外溢性,關係到國家與社會的直接或間接利益。如公民對健身的需要、對代表國家或地區的體育競賽取得勝利與榮譽的需求等,這些需求對於不斷提高國家體育運動的整體水平、振奮民族精神、增強國家與民族的凝聚力、塑造良好的國家形象、提高國家聲譽、擴大國際影響,從而促進國家政治、外交、科技、經濟及其他各方面事業的全面協調發展,均具有重大作用與價值。隨著我國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以及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大眾體育需求的動機、形式和內容等方面均發生了重大變化,體育越來越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公共體育需求的內容、層次、結構、方式等都會發生相應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