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
吉林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
吉林省於1954年成立各級編製委員會。“文化大革命”期間,編製組織機構停止工作。1973年,省編製辦公室重建與省人事局合署辦公。1994年省政府機構改革后,明確省編委辦公室為省機構編製委員會常設辦事機構,既是省委機構,又是省政府機構,與省人事廳合署辦公。2008年,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獨立設置,列省委機構序列,為省機構編製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中央編委關於地方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及機構編製管理的政策法規;研究起草全省機構編製管理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制定相關政策;統一管理全省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機關,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的機構編製工作。
(三)根據中央的部署,研究擬訂全省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的總體方案,經批准后組織實施;審核省委、省政府各部門和市(州)、縣(市、區)機構改革方案;指導省以下各級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及機構編製管理工作。
(四)協調省委、省政府各部門的職能配置及其調整;協調省委、省政府各部門之間及省直部門與市(州)之間的職責分工。
(五)審核省委、省政府各部門(含省政府駐外辦事機構)的內設機構、人員編製和領導職數;審核省人大、省政協、省法院、省檢察院機關和省級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的機構設置、人員編製、內設機構和領導職數。審核市(州)、縣(市、區)機構設置和人員編製總額;審核全省鄉(鎮)人員編製總額。
(六)研究擬訂全省事業單位機構改革方案;制定全省各類事業單位編製定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行政管理人員、工勤人員結構比例標準;負責省直事業單位機構編製的日常管理;審核省委、省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的設立、內設機構、人員編製、及領導職數;審批省直各部門直屬事業單位機構編製、人員結構比例和領導職數;指導省以下各級各類事業單位機構編製管理工作。
(七)負責對全省各級行政機構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及機構編製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對各級政府機構編製執行情況進行考核評估;對違反機構編製紀律的問題進行查處。
(八)負責全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研究擬訂登記管理的政策和辦法並組織實施;依法對省直事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指導全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監督檢查事業單位執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條例》的情況,查處違規行為。
(九)承辦省委、省政府和省編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主要職責,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設置8個內設機構和1個直屬事業單位。行政編製52名,工勤人員事業編製7名;事業編製17名。單位領導職數:正職1名,副職3名;單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19名。
秘書處
研究室(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處)
人事處(機關黨委)
省直編製處
市縣編製處
檢查監督處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吉林省機構編製信息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