猶豫期
收到保險合同后的10天
“猶豫期”是指投保人在收到保險合同后10天(銀行保險渠道為15天)內,如不同意保險合同內容,可將合同退還保險人並申請撤銷。在此期間,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的申請,撤銷合同並退還已收取的全部保費。該10天(銀行保險渠道為15天)即通常所說的“猶豫期”。
也稱冷靜期,某些設立猶豫期的險種,投保人收到保險合同並書面簽收后的一段時間,在此期間投保人可以提出解除保險合同的申請,保險人扣除工本費後退還其所繳保險費。一般為簽收合同次日起的10日(銀行保險渠道為15日)內,由於地區規定不同,有些是為自然日,有些是以工作日計算。(有些保險公司在猶豫期內不收取工本費)
保監會規定,在猶豫期內退保,保險公司扣除不超過10元的成本費以外,應退還投保人繳納的所有保費,並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如果在投保時,被保險人已經在保險公司進行了免費的體檢,則要扣除相應的體檢費;對於投資連結類產品,若在猶豫期內,因獨立賬戶資產價值發生變化,則保險公司只能扣減投保人資產價值減少的部分以及變現資產的費用,而不得扣減銷售保單所發生的傭金和管理費。
猶豫期內退保,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1、如果因為特殊情況無法及時接收保單,最好提前通知保險公司。其次,收到保險單后,一定要親自填寫保單回執,並註明日期。因為保險公司對猶豫期的認定,是以回執日期為起始日進行計算的;
2、如果猶豫期最後一天是在節假日期間,絕大多數公司可順延至節假日後第一個工作日受理;
3、投保人必須認真閱讀保險條款,對自己還不夠了解、或理解有偏差的內容,要及時向代理人詢問,以免誤保;
4、保監會要求各家保險公司對購買投資連結險和分紅險的客戶進行100%的電話回訪,並進行電話錄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應該抓住這個時機,將自己從代理人處了解的權益通過電話,在回訪人員那裡進行核實,以保證合同能夠滿足需要,為自己和家人提供一份妥貼、周到的保障;
5、最後,萬一要退保,投保人無需任何理由,但必須以書面形式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口頭請求無效。
在猶豫期內是否可以無條件解除保險合同
猶豫期是指投保人收到並書面簽收保險單起10日(銀行保險渠道為15日)內這一期間。兩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產品,一般均設置了猶豫期規定。投保人在猶豫期內,如沒有發生保險金給付,有權向保險公司申請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將在扣除一定工本費(若承保前經保險公司體檢,保險公司一般要求需扣除體檢費用)后,無息退還投保人已繳納保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