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水利學會

江蘇省水利學會

江蘇省水利學會的前身是中國水利學會南京分會籌備委員會,於1956年11月25成立,嚴愷任主任委員。籌委會工作期間共發展會員154人。在此基礎上,1960年2月6日正式成立江蘇省水利學會,會議推選嚴愷任理事長。

學會概況


江蘇省水利學會工作期間共發展會員154人。1960年2月6日正式成立江蘇省水利學會,會議推選嚴愷任理事長。
1966年以後,學會工作陷於停頓,1978年開始恢復活動。1979年8月在南京召開了第二次代表大會,推選嚴愷任理事長。在此期間,學會人數增加到668人。
1983年1月、1986年10月、1992年4月分別召開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代表大會,左東啟任第三、第四屆理事長,竇國仁任第五屆理事長。期間會員發展到3200多名。
1996年1月,召開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選舉產生理事84名,常務理事22名,推選戴玉凱為理事長。
2008年8月,第七次會員代表大會在南京召開,會議選舉產生了理事80名,常務理事25名,推選張長寬為理事長,陸桂華為常務副理事長,張建雲、楊桂山為副理事長,張春松秘書長趙堅戴濟群谷孝鴻為副秘書長。
學會下設11個專業委員會,3個工作委員。現有團體會員56個,雲集了河海大學、水利部南京水利科學研究院、中科院南京湖泊與地理研究所、南京大學揚州大學等一批大專院校和科研單位。會員4000餘名,其中兩院院士1名,工程院院士4名,副高以上職稱600餘人,為開展技術攻關和新技術的研究應用創造條件,為開展高水平學術活動提供了人才保證,為江蘇水利現代化建設提供技術支撐。

理事會


理事長:張長寬
常務副理事長:陸桂華
副理事長:張建雲 楊桂山
秘書長:張春松
副秘書長:趙 堅 戴濟群 谷孝鴻
常務理事(25人):
張長寬 陸桂華 張建雲 楊桂山 王梅芳 王 輝 葉 健 劉 軍 劉麗君
劉克利 劉 超 朱昌福 吳吉春 張春松 谷孝鴻 陸永軍陳錫林 單新中
羅利民趙 堅 董增川 蔣兆宏 潘 傑 戴元峰 戴濟群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江蘇省水利學會。英文譯名為:Jiangsu Hydraulic Engineering Society,縮寫為:JSHES。
第二條 江蘇省水利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水利科學技術工作者和團體自願組成、依法登記成立的地方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發展本省水利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團結廣大水利科學技術工作者,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發揚學術民主,活躍學術氛圍;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堅持以人為本,堅持民主辦會,為廣大會員和科技工作者服務;實踐科學發展觀,推動水利科技的繁榮和發展,促進水利科技的普及和推廣,促進水利科技人才的成長,促進水利科技與經濟的結合,為我省水利現代化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江蘇省科學技術協會江蘇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掛靠江蘇省水利廳
第五條 本會住所:江蘇省南京市上海路5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圍繞水利科學技術與相關領域開展以下活動:
(一)組織開展學術交流和科學技術考察活動;
(二)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推廣先進技術,編輯出版《江蘇水利》和水利科技書刊,舉辦科技講座及科技展覽,開展水利優秀書刊與論文的評選活動;
(三)開展同國外相關學術組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友好交往與合作,促進與港澳台水利科技工作者的交流與合作;
(四)開展繼續教育和職業培訓工作,為會員和科技工作者更新知識、提高學術水平與管理水平服務;
(五)組織科技工作者參與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科技政策的制定,參加水利科技發展戰略和重大科技、經濟問題的調研論證,為各級決策部門提出諮詢意見和建議;
(六)做好技術推廣、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接受委託承擔科技項目研究、工程項目評估與論證、科技成果和產品鑒定;
(七)舉薦科學技術人才,表彰與獎勵在學術交流、科普等活動和學會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團體和個人;
(八)為會員和水利科技工作者服務,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團體會員。
第八條 個人會員
凡承認本會章程,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為本會個人會員:
(一)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及以上資歷的科技人員;
(二)大專畢業工作五年以上,本科畢業工作三年以上,研究生畢業工作一年以上或具有同等學歷的水利科技工作者;
(三)熱心支持學會工作的管理人員和長期專職從事學會工作的人員。
第九條 凡要求入會者,須本人申請,由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享受本會的服務;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團體會員
凡具有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擁護本會章程,願意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的水利及相關領域的企、事業單位和學術團體,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即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十三條 團體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在學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內主動開展或參加各項活動;
(二)參加和支持本會組織的國際、國內的學術、科普等活動,優先取得本會提供的學術資料;
(三)優先承接本會委託的科技諮詢項目,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繼續教育和培訓;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權益,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任務。
第十四條 會籍管理
(一)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二)個人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三)團體會員如果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選舉常務理事,決定理事、常務理事增補、變更等事宜;
(六)決定設立本會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並監督其執行情況;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候選人主要由本會團體會員、分支機構及有關單位按規定名額推薦。理事會每屆成員更新不少於三分之一,體現新老交替的原則;理事會應保持各專業的專家、學者、在一線工作的科技工作者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的適當比例;理事因工作變動不能履行職責者,由推薦單位提出,經理事會同意方可予以變更或增補。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 以上常務事理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事理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根據工作需要,本會設立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辦事機構為“江蘇省水利學會秘書處”,分支機構包括若干工作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
各機構在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領導下,按照章程規定在各自領域開展工作。本會按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管理辦法,對其進行規範管理。
各分支機構為非法人組織,本著精簡、高效、便於工作的原則組建,其主要負責人經民主選舉後由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聘任,任期與本屆理事會相同。
各分支機構不另外訂立章程,可在本章程的原則範圍內根據各自的具體情況和需要制定工作條例,報常務理事會批准后實施。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熱心學會工作,辦事公正,作風民主;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每屆五年,同一職務連續任期原則上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遇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江蘇省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和江蘇省民政廳批准。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團體會員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離任理事長或對水利事業有突出貢獻的領導,經常務理事會提名、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可聘為本會名譽理事長。
曾任本會常務理事、兩屆理事或對水利事業有重大貢獻的著名專家、學者,經常務理事會提名、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可聘為本會名譽理事。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障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協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8年8月1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江蘇省民政廳批准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