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餉

糧餉

糧餉,徠漢語辭彙。拼音:liánɡxiǎnɡ。釋義:指軍隊中發給官兵的口糧和錢。

解釋


指軍隊中發給官兵的口糧和錢。
徠糧餉制度隨商品交換與貨幣流通的發展而變化。在中國,魏晉南北朝以前,各代糧餉均較簡單,一般是以糧代餉或以絹資糧。如西漢邊塞戍卒,每人每月給谷2石6斗有餘;東漢戍卒人日支廩米5升。隋唐時期,糧餉雖仍以實物供給,但口糧和衣服分別定額。如唐代口糧標準為人日支米2升,鹽半合;衣服標準為人年支布、絹各6匹。宋以後,部分給實物,部分給錢,且各項供給標準都分等級,不同部隊、不同地區和平戰時之間都有差別。如宋治平四年(1067)廂軍糧餉為:各醬菜錢100文,月糧2石;春衣絹2匹,布半匹,錢1000文;冬衣絹2匹,綢半匹,綿12兩,錢1000文。禁軍待遇則相對較高,有的甚至高出幾倍。元代,蒙古軍、探馬赤軍、漢軍每人每月給口糧5斗,鹽1斤;新附軍月給口糧6斗,家屬每人每月給口糧4斗,鹽1斤。明代,各衛所軍士按月給米,稱為月糧。洪武(1368~1398)年間,京外衛馬軍月支米2石,步軍總旗1石5斗,小旗1石2斗,軍士1石。守城者如數給,屯田者半之。恩軍家四口以上月餉1石,三口以下6斗,無家口者4斗。軍士月鹽,有家口者2斤,無者1斤;在外衛所軍士以鈔准(發錢)。衣服則歲給冬衣棉布棉花、夏衣夏布,出征時發給胖襖、鞋褲。清代,清軍平時按歲給米,按月給銀。康熙(1662~1722)年間,八旗兵餉:前鋒、親軍、護軍、領催、弓匠長月給銀4兩,驍騎、銅匠、弓匠月給銀3兩,皆歲支米48斛;步軍領催月給銀2兩,步軍1兩5錢,皆歲支米24斛;炮手月給銀2兩,歲支米36斛(由覺羅補前鋒、親軍、護軍者月加銀1兩)。教育兵月給銀如步兵數,不給米。綠營兵平時的糧餉只及上述八旗兵平時糧餉的1/3。八旗兵、綠營兵奉命出征時,增加給出征行糧,包括出征行裝銀、出征鹽菜銀和出征口糧。20世紀40年代,中國國民黨軍隊實行糧餉分離制,將糧餉分為糧食、副食和餉項,分別規定供給定額。其中,糧食給實物,副食按實物定量折款發給,餉項發現金。歷代糧餉,一般是先由官吏統一領取或接收,然後逐級下發,直至每個官兵。發放過程中,各級官吏往往要層層剋扣,官兵所得實際少於定額。

出處


● ● 《史記·太史公自序》:“楚漢相距鞏洛,而韓信為填潁川盧綰絕籍糧餉。”
● ● 《漢書·食貨志上》:“男子疾耕不足糧饟,女子紡績不足衣服。”顏師古註:“饟,古餉字也。”
● ● 《新五代史·唐臣傳·郭崇韜》:“且唐未失德勝時,四方商賈,征輸必集,薪芻糧餉,其積如山。”
● ● 明·《袁可立晉秩兵部右侍郎夫婦誥》:“爾巡撫登萊等處地方備兵防海贊理征東軍務兼管糧餉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僉都御史袁可立,清任以和,直方而大;精神折衝於千里,文武為憲於萬邦。”
● ● 《警世通言·杜十娘怒沉百寶箱》:“目今兵興之際,糧餉未充,暫開納粟入監之例。”
● ● 清·李漁《巧團圓·闖氛》:“只有北京是根本之地,卻要我御駕親征。且待糧餉充足,進取也未遲。”
● ● 李大釗《被裁的兵士》:“國家的糧餉也弄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