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載力
土地承載力
土地承載力又稱人口承載力。其思想淵源 ,最早可上溯到韓非的“民眾財寡”和柏拉圖、亞里士多德的“適度人口” ;至近代 ,則有 T. R.馬爾薩斯關於人口與食物、土地(礦產)保持平衡的思想以及 K.威克塞爾對適度人口規模的表述 — 在一定時期內 ,為一個國家工農業生產潛力允許的最大生產率所能容納的人口。
土地承載力的明確定義是由美國的威廉 · 福格特和威廉姆 ·A.阿蘭在 1949 年給出的。
前者的定義是“土地為複雜的文明生活服務的能力”;後者的定義為:在維持一定生活水平並不引起土地退化前提下 ,一個區域能永久供養的人口數量及人類活動水平 ,或土地退化前區域所能容納的最大人口數量。
在 20 世紀 50 年代至 70 年代 ,H.科克林、 R.卡內羅、 P.高羅、 S.布拉什等認為 ,土地承載力是在不對土地資源造成不可逆負面影響前提下 ,土地生產潛力所能容納的最大人口數量;
中國科學院自然資源綜合考察委員會對土地承載力的定義是: “在未來不同的時間尺度上 ,以可預見的技術、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及與此相適應的物質生活水準為依據 ,一個國家或地區利用其自身的土地資源所能夠持續穩定供養的人口數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