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險理賠
汽車發生交通事故后,車主到保險公司理賠
車險理賠是汽車發生交通事故后,車主到保險公司理賠。理賠工作的基本流程包括:報案、查勘定損、簽收審核索賠單證、理算複核、審批、賠付結案等步驟。
車險理賠工作具有顯著的特點:被保險人的公眾性、損失率高且損失幅度較小、標的流動性大、受制於修理廠的程度較大、道德風險普遍。
汽保險保險,賠具顯著。賠必須清醒系統識,掌握汽賠提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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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保險保險曾單、企業,,隨擁輛量增,保險單例逐步增。保險購買保險具較彩,化、識修養局限,保險、交故、輛修甚。另,益驅,檢驗算賠程交流程存較障礙。
(二)損失率高且損失幅度較小
汽車保險的另一個特徵是保險事故雖然損失金額一般不大,但是,事故發生的頻率高。保險公司在經營過程中需要投入的精力和費用較大,有的事故金額不大,但是,仍然涉及對被保險人的服務質量問題,保險公司同樣應予以足夠的重視。另一方面,從個案的角度看賠償的金額不大,但是,積少成多也將對保險公司的經營產生重要影響。
(三)標的流動性大
由於汽車的功能特點,決定了其具有相當大的流動性。車輛發生事故的地點和時間不確定,要求保險公司必須擁有一個運作良好的服務體系來支持理賠服務,主體是一個全天候的報案受理機制和龐大而高效的檢驗網路。
(四)受制於修理廠的程度較大
在汽車保險的理賠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是修理廠,修理廠的修理價格、工期和質量均直接影響汽車保險的服務。因為,大多數被保險人在發生事故之後,均認為由於有了保險,保險公司就必須負責將車輛修復,所以,在車輛交給修理廠之後就很少過問。一旦因車輛修理質量或工期,甚至價格等出現問題均將保險公司和修理廠一併指責。而事實上,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項下承擔的僅僅是經濟補償義務,對於事故車輛的修理以及相關的事宜並沒有負責義務。
(五)道德風險普遍
在財產保險業務中汽車保險是道德風險的“重災區”。汽車保險具有標的流動性強,戶籍管理中存在缺陷,保險信息不對稱等特點,以及汽車保險條款不完善,相關的法律環境不健全及汽車保險經營中的特點和管理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和漏洞,給了不法之徒可乘之機,汽車保險欺詐案件時有發生。
人人都希望自己在駕車出行時能夠一路平安,可是如果不幸遇到了交通事故,大家也不必太擔心,此時每年收取我們保費的保險公司就要負起責任來了。下面是申請理賠的常規步驟,並將使用車險時的一些錯誤進行了分析。
48小時后報險可能被拒賠
絕大多數車輛在參保了交強險的同時也都投保了商業險種。但是,一些車主在車輛遇到事故之後不知道應該通過何種方法如何獲得理賠,不清楚保險公司該對哪些項目進行賠付,甚至不清楚索賠的流程。這導致在向保險公司理賠時非常被動。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屬於輕微事故範疇,可以在對現場進行拍照后自行拆解,併到交通事故快處快賠中心進行理賠。如果事故比較嚴重,或者損失數額比較大,駕駛員就應該保留好第一現場,並及時向投保的保險公司報案,一般在事故發生后48小時再報險,保險公司就有權拒絕賠償。
在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到達現場后,駕駛員應當提供保單正本、被保險人的有效身份證、年檢合格的被保險車輛行駛證以及發生事故時駕駛人的駕駛證。之後,工作人員就可以勘查事故現場了。
貸款車出險需提交還款證明
因保險事故導致的車輛所有損失在修復之前,必須經保險公司定損,以核定損失項目及金額。定損完畢后才可修理受損車輛。給第三方造成人身或者財產損害所支付的賠償金,理賠前也要經保險公司核定賠償項目和相關證據、數額。
在事故處理完畢后,需將出險通知書、定損單、發票、有效被保險人身份證複印件、被保險人銀行賬戶(儲蓄賬戶)交至保險公司。如果是貸款車輛,須提交銀行出具的按時還款證明。如果需要交警部門進行裁決的,需要出示簡易裁決書或者正規的裁決書。如果有人受傷的須提供裁決書、醫療費發票、病例、誤工費證明等相關資料。屆時,保險公司會將賠款匯入被保險人賬戶。
先修車后理賠不是正確流程
在日常的事故處理當中,有些車主認為有保險公司賠付,事故中的責任認定並不重要,因而在進行責任認定時,這些車主會主動承擔責任。但他們不知道,對於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公司根據車主承擔的責任輕重製定了不同的賠付比例,因此,如果不是自己的責任一定不要承擔,因為保險公司是不會承擔全部費用的。
此外,車輛出險之後,要養成在第一時間報備保險公司的習慣。有些車主在出險后不是立刻向保險公司報案,而是先找修理廠,等到車子修理完畢之後再找保險公司報銷費用。這樣在理賠時保險公司如果認定修理費用高出定損的費用,差額部分將需要由車主自行承擔。
“不計免賠”也有限制範圍
“免賠率是保險公司為了防範道德風險,對一些特定的事故定出單獨的免陪規定,而且這些免賠率不屬於不計免賠範圍,如多次出險、超範圍行駛、理賠證件不全等。如果車主違規,不但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而且還會加扣免賠率,車主就會得不償失。
據介紹,有的車主會在事故后要求修理廠維修非事故造成的損壞,並通過保險手續進行理賠。如果這種行為被保險公司查實,車主不但需要自己承擔責任,還會在保險公司留下不良記錄,導致下一年的費率的增加。所以在理賠問題上切不可自作聰明。
車險理賠工作涉及面廣,情況比較複雜。在賠償處理過程中,特別是在對汽車事故進行查勘工作過程中,必須提出應有的要求和堅持一定的原則。
(一)樹立為保戶服務的指導思想,堅持實事求是原則
在整個理賠工作過程中,體現了保險的經濟補償職能作用。當發生汽車保險事故后,保險人要急被保險人所急,千方百計避免擴大損失,盡量減輕因災害事故造成的影響,及時安排事故車輛修復,並保證基本恢復車輛的原有技術性能,使其儘快投入生產運營。及時處理賠案,支付賠款,以保證運輸生產單位(含個體運輸戶)生產、經營的持續進行和人民生活的安定。
在現場查勘,事故車輛修復定損以及賠案處理方面,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在尊重客觀事實的基礎上,具體問題作具體分析,即嚴格按條款辦事,又結合實際情況進行適當靈活處理,使各方都比較滿意。
(二)重合同,守信用,依法辦事
保險人是否履行合同,就看其是否嚴格履行經濟補償義務。因此,保險方在處理賠案時,必須加強法制觀念,嚴格按條款辦事,該賠的一定要賠,而且要按照賠償標準及規定賠足;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的損失,不濫賠,同時還要向被保險人講明道理,拒賠部分要講事實、重證據。
要依法辦事,堅持重合同,誠實信用,只有這樣才能樹立保險的信譽,擴大保險的積極影響。
(三)堅決貫徹“八字”理賠原則
“主動、迅速、準確、合理”是保險理賠人員在長期的工作實踐中總結出的經驗,是保險理賠工作優質服務的最基本要求:
(1)主動:就是要求保險理賠人員對出險的案件,要積極、主動的進行調查、了解和勘察現場,掌握出險情況,進行事故分析確定保險責任。
(2)迅速:就是要求保險理賠人員查勘、定損處理迅速、不拖沓、抓緊賠案處理,對賠案要核的准,賠款計算案卷繕制快,複核、審批快,使被保險人及時得到賠款。
(3)準確:就是要求從查勘、定損以至賠款計算,都要做到準確無誤,不錯賠、不濫賠、不惜賠。
(4)合理:就是要求在理賠工作過程中,要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堅持按條款辦事。在許多情況下,要結合具體案情準確定性,尤其是在對事故車輛進行定損過程中,要合理確定事故車輛維修方案。
理賠工作的“八字”原則是辨證的統一體,不可偏廢。如果片面追求速度,不深入調查了解,不對具體情況作具體分析,盲目結論,或者計算不準確,草率處理,則可能會發生錯案,甚至引起法律訴訟糾紛。當然,如果只追求準確、合理,忽視速度,不講工作效率,賠案久拖不決,則可造成極壞的社會影響,損害保險公司的形象。總的要求是從實際出發,為保戶著想,既要講速度,又要講質量。
(四)注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證據作用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以下簡稱《認定書》)對事故當事人和保險當事人在利益調整上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在保險理賠中是必不可少的證據材料。由於它在民事訴訟案中不屬司法審查範圍,保險人習慣採取“拿來主義”,必定給保險企業帶來巨大的證據風險和經營風險。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公安部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的有關規定,《認定書》在民事訴訟案中不屬司法審查範圍。因其特殊的地位,保險人形成了一種思維定勢,在理賠中把它當作具有無可辯駁的證明力的證據來對待,採取了“拿來主義”,給保險企業留下巨大的證據風險和經營風險。因此,對《認定書》不宜採用“拿來主義”,應對其進行證據審查後方可作為證據予以採信,以防範風險。
(1)從事故當事人的情況來看,《認定書》作為證據的真實性受到了影響和破壞,客觀上要求保險從業人員對其證據的真實性進行審查。根據《辦法》第34條規定: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可知在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事故處理機關雖然擁有一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但其調解效力弱於司法調解,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而一旦進入訴訟程序,被保險人的訴訟成本又會相應加大。最明顯的一例,對於傷殘者或其家屬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根據《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而根據各保險公司制定的《汽車保險條款》(以下簡稱《條款》)均規定:
因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賠償,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由於《條款》和有關法律在損害賠償方面的差異,一定程度上促成被保險人選擇行政調解。但是行政調解之路並非坦途,調解時傷殘者或其家屬不是據其本身在事故中所負責任的輕重通過合法的程序和方式向車方提出合理合法的索賠請求,而是通過某種有形或無形的脅迫手段來逼迫車方就範,達到其目的。一是出於為避免進入訴訟程序的考慮,二是想儘快解決事故賠償糾紛,被保險人往往被迫作出妥協。承擔比責任更重的損害賠償金,這已是非常普遍的事實。另一方面,在保險賠償中存有合法卻未必合理的現象。也由於前述的原因,在被保險人支付給第三者的賠償額一定的情況下,責任輕,獲得的保險賠償少;責任重,獲得的保險賠償多;保險成了一個經濟槓桿,無形中鼓勵車方承擔更重的事故責任,在賠償中處於更有利位置,這也是不爭的事實。“兩害相權取其輕,兩利相衡取其重"。因此,對於保險車輛與未保險車輛、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尤其是在車方投保了無免賠責任險的情況下,採取《辦法》中的第20條(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第21條(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規定的情形,或其他情形,駕駛人主動包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為在以後的保險理賠中獲取更多的利益奠定好證據基礎,這類情形也是屢見不鮮。
(2)從責任認定主體的情況看,《認定書》的真實性受到了影響和破壞,同樣須進行證據審查。客觀上說,《認定書》是責任認定人根據現場查勘材料結合有關法律法規,對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做出的定性定量分析結論,與其他材料相比,應該說具有不可比擬的優越性、權威性、客觀性,其可信度高,但這並不能代表它的全部。《認定書》能否反映事故的客觀情況,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約。一是實踐經驗,經辦人員能否搜集到全面充足的現場材料,能否由表及裡,去粗取精,去偽存真,提出反映事故本來面目的客觀材料;二是法律知識和相關專業知識,經辦人員能否把手中的材料與有關法律法規有機結合;三是職業道德因素,經辦人員能否不徇私情,不謀私利,秉公執法;四是認定程序和取證方法,一份合格的法律文書或行政文書的內容是否合法,不僅要主體合法,還要程序合法。因此,《認定書》不可避免地受主、客觀因素的制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和主觀性。毋庸諱言,如汽車與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認定人在感情上往往傾向於傷者這個弱勢群體,也為了利於其自身更快捷地進行損害賠償的調解工作,在劃分責任時自然或不自然地向有利於傷者方發生偏移。
綜上所述,這種受事故當事人的故意行為,責任認定人的故意行為或失職行為,而出具的《認定書》,從形式上看是合法的,但其內容卻無法反映客觀真實性。因此,《認定書》作為理賠的證據,顯而易見不合適。其原因如下:
①偏離了證據的基本屬性—真實性。我國的《民事訴訟法》第63條、《刑事訴訟法》第42條和《行政訴訟法》第31條均規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后,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保險活動作為重要的民事活動,同樣也不例外。不進行證據審查而採信,與有關法律法規的精神相違背。《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遵循自願、公平、合理、誠實信用的原則;《合同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第52條第2、3款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保險法》第4條、第5條規定: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認定書》實質是被保險人藉助形式上合法的法律文件把該由自身承擔的社會成本和法律成本轉嫁到保險公司承擔,無疑加大了保險人的經營成本和經營風險,違背了法律規定的公平原則和最大誠信原則。
②《認定書》直接關係到保險當事人的切身利益。《條款》規定:根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責任,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內實行絕對免賠率,負全部責任的免賠率為20%,負主要責任的免賠率為15%,負同等責任的免賠率為10%,負次要責任的免賠率為5%。因此,必須採取審慎認真、客觀全面、科學公正的態度來認定事實、劃分責任、採信證據,才能使保險雙方當事人的利益都能得到保護,同時遏止事故當事人和責任認定人對事故責任認定的隨意性。
(3)對於《認定書》,儘管保險人無權改變其屬性,但對保險人仍應有積極作用。
①有權決定是否採信。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因此,要求保險人提高現場查勘效率,掌握第一手資料。一方面在《認定書》出具前起到監督作用;一方面在事後作為理賠審查的材料,為不採信提供“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依據。
②在保險條款上給予完善。對於車輛和財產損失的核定,《條款》上有明確規定,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對於《認定書》與事實明顯不符,或重大不符的,《條款》宜同樣作出規定,對涉及保險理賠範圍內的責任認定事宜,保險人有權依據事實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③充分利用法律武器,打擊騙賠行為。依據《保險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對於採取偽造、變造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證明、資料和其他證據,或者指使、唆使、收買他人提供虛假證明、資料及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行為,應依法予以處理。
車險理賠難曾經備受詬病,而如何規範理賠流程成為解決難題的突破口。2015年2月,保監會發布16項指標,敦促保險公司在理賠服務方面實現標準。保監會日前下發《機動車保險理賠基礎指標第1號(試行)》(以下簡稱“基礎指標”),為車險理賠圈定涵蓋理賠效率、賠付金額在內的16項指標。這是繼《機動車輛保險理賠管理指引》后再發理賠實操規定。
機動車保險理賠基礎指標第1號(試行)
2015年2月
LP-Ⅰ理賠效率類指標
LP-Ⅰ-1:案均報案支付周期
LP-Ⅰ-2:案均報案理算周期
LP-Ⅰ-3:案均理算核賠周期
LP-Ⅰ-4:案均核賠支付周期
LP-Ⅰ-5:立案結案率
LP-Ⅰ-6:金額結案率
LP-Ⅱ理賠管控類指標
LP-Ⅱ-1:報案立案率
LP-Ⅱ-2:系統強制立案率
LP-Ⅱ-3:賠案重開率(筆數/金額)
LP-Ⅱ-4:估損(代數/絕對)偏差率
LP-Ⅱ-5:零賠付結案率
LP-Ⅱ-6:報案註銷率
LP-Ⅱ-7:立案註銷率(筆數/金額)
LP-Ⅲ理賠成本類指標
LP-Ⅲ-1:案均已決金額
LP-Ⅲ-2:案均未決金額
LP-Ⅲ-3:已決案均直接理賠費用
車險理賠流程
出險:發生事故。
1.報案:一般保險公司要求在事發48小時內報案。
(1)出險后,客戶向保險公司理賠部門報案;
(2)內勤接報案后,要求客戶將出險情況立即填寫《業務出險登記表》(電話、傳真等報案由內勤代填);
(3)內勤根據客戶提供的保險憑證或保險單號立即查閱保單副本並抄單以及複印保單、保單副本和附表。查閱保費收費情況並由財務人員在保費收據(業務及統計聯)複印件上確認簽章(特約付款須附上協議書或約定);
(4)確認保險標的在保險有效期限內或出險前特約交費,要求客戶填寫《出險立案查詢表》,予以立案(如電話、傳真等報案,由檢驗人員負責要求客戶填寫),並按報案順序編寫立案號;
(5)發放索賠單證。經立案後向被保險人發放有關索賠單證,並告知索賠手續和方法(電話、傳真等報案,由檢驗人員負責);
(6)通知檢驗人員,報告損失情況及出險地點。
以上工作在半個工作日內完成。
2.查勘定損
(1)檢驗人員在接保險公司內勤通知后1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查勘和檢驗工作(受損標的在外地的檢驗,可委託當地保險公司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
(2)要求客戶提供有關單證;
(3)指導客戶填列有關索賠單證.
3.簽收審核索賠單證
(1)營業部、各保險支公司內勤人員審核客戶交來的賠案索賠單證,對手續不完備的向客戶說明需補交的單證後退回客戶,對單證齊全的賠案應在“出險報告(索賠)書"(一式二聯)上簽收后,將黃色聯交還被保險人;
(2)將索陪單證及備存的資料整理后,交產險部核賠科。
4.理算複核
(1)核賠科經辦人接到內勤交來的資料后審核,單證手續齊全的在交接本上簽收;
(2)所有賠案必須在3個工作日內理算完畢,交核賠科負責人複核。
5.審批
(1)產險部許可權內的賠案交主管理賠的經理審批;
(2)超產險部許可權的逐級上報。
6.賠付結案
(1)核賠科經辦人將已完成審批手續的賠案編號,將賠款收據和計算書交財務劃款;
(2)財務對賠付確認后,除陪款收據和計算書紅色聯外,其餘取回。
一:報案。投保人可以通過保險公司熱線服務報案,這是辦理異地車險理賠必走的流程,關係到車主是否可以享受到理賠服務,報案時間的早晚,也會直接影響到理賠時間的快慢。
二:查勘、定損。事故發生地就近的保險公司網點工作人員進行查堪和定損,這是理賠的關鍵之處。異地汽車保險理賠的定損也是很有講究的。目前,有兩種定損方式可供選擇:出險地就近定損和回保單所在地定損。就地定損是異地出險車輛較為常見的定損方式,由受理報案的分公司直接完成查勘、定損工作。要提醒的是,選擇回保單所在地定損,必須事先報案並徵得保險公司的同意,否則很可能被保險公司視為錯過報案期限處理。此外,並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能採取這種定損方式,若事故損失較大或發生人員傷亡,車輛必須在當地完成查勘。
三:核價、核損。
四:投保人將理賠資料遞交到保險公司網點,由工作人員將資料上傳至車險理賠工作管理系統中。
五:理賠人員從接收到材料開始進行審查、理算、核賠。
六:投保人可到就近網點領取賠款或通過轉賬方式獲得理賠款
單方事故
處理賠付程序
舉例:碰撞外界物體,自身車輛損壞,但外界物體無損壞或者無需賠償)
事故的處理及保險索賠程序
單方肇事是最為常見的一類事故,因為不涉及第三者的損害賠償,僅僅造成被保險車輛損壞,事故責任為被保險車輛負全部責任,所以事故處理非常簡單。
一、報案
事故發生后,保留事故現場,並立即向投保的保險公司報案
二、現場處理
1、損失較小(一萬元以下),保險公司派人到現場查勘,並出具《查勘報告》
2、損失較大(一萬元以上),如查勘員認為需要報交警處理,會向交警部門報案,由交警部門到現場調查取證,並出具《事故認定書》
三、定損修理
1、車主將車輛送抵定損中心並同時通知保險公司,定損
2、修理廠修車
3、車主提車
四、提交單證進行索賠
理賠:收集索賠資料並將材料交保險公司辦理索賠手續
五、損失理算
保險公司收到齊備的索賠單證以後進行理算,並確定最終的賠付金額。
六、賠付
保險公司的財務人員會根據理賠人員理算后的金額,向車主指定的銀行帳戶劃撥賠款。
一、報案
1、事故發生后,保留事故現場,並立即向車輛的投保公司報案;
2、如第三方損失為道路設施或者第三方損失為車輛,需向交警部門報案;
二、現場處理-
1、保險公司人員到達現場,並出具《查勘報告》
2、交警部門到達現場,並現場出具《事故認定書》
提醒:一般情況下,如果在向保險公司報案時,保險公司要求向交警報案時,保險公司人員無需到現場處理!
三、第三者修理
1、如果第三者非機動車,則最好要求保險公司人員在進行現場處理時,直接達成三方(第三者、保險公司、車主)公認的一個核損價格,如果當場不能核定損失,則在進行第三者損失核定的時候或者過程中,要求保險公司給出核損價格
提醒:如果不經過保險公司允許,自行答應第三者有關索賠金額的承諾,這種承諾保險公司是有權推翻重來的,如果重新核定的價格與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則這個差距會由車主自行承擔
2、如果第三者是機動車,則要分以下兩種情況:
第一、如果第三者同意與車主一同前往車主選定的修理廠進行修理,則當場不必支付第三者任何現金!
第二、如果第三者要求去自己選定的修理廠進行修理,也就是說第三者將與車主去不同的修理廠進行車輛修理時,則第三者可能要求車主在事故現場先支付一部分修理費用,或稱押金或定金,(因為擔心事後找不到車主或者事後車主不認賬),切記:一、現場掏錢,一定要立收據;二、支付一半的修理費用比較適當(因為也有可能發生事後第三者不認賬的情況)
提醒1:第三者車輛修理完畢后,車主必須先將修理費交付給第三者或其選擇的修理廠,然後拿到第三者的修理髮票及維修明細才能進行保險索賠的,如果事後第三者不提供相關資料或者找不到第三者時,第三者的維修費用保險公司是不能賠付的
提醒2:雖然上文提到在現場掏錢時,要第三者立收據,雖說這種收據是不能作為賠償依據的,但是這種收據至少可以避免第三者事後不認賬的情況。因為第三者修理完畢后,車主須將修理費交付給第三者或者第三者選擇的修理廠,如果沒有這個收據,第三者萬一不認賬的情況下,車主到底應該在第三者車輛修理完畢后,支付多少錢呢?
四、車輛定損修理
1、將受損車輛送抵定損中心並同時通知保險公司,定損;
2、修理廠修車;
3、車主提車。
五、提交單證進行索賠
理賠:收集索賠資料交給保險公司辦理索賠手續
六、損失理算
保險公司收到齊備的索賠單證之後進行理算,以最後確定最終的賠付金額。
七、賠付:
保險公司財務人員根據理賠人員理算得出的金額,向車主的指定帳戶劃撥賠款。
多方肇事(有人傷亡)
指涉及到人員傷亡的雙、多方交通事故。
舉例1:碰撞行人,行人受傷
該類事故因為涉及到人員傷亡,所以處理起來比較複雜
事故處理及辦理保險索賠程序
一、報案
事故發生后,事故各方車輛應停在原地,保留好事故現場,並立即向保險公司和交警部門報案;
提醒:如有人員傷亡,應立即送往醫院,除非事發地段比較荒涼或者無車經過,盡量不挪動事故車。因為如果用事故車將傷者送往醫院,將造成事故責任無法認定。
二、現場處理
交警部門到現場調查取證,並暫扣事故車輛、當事司機《駕駛證》和事故車輛《行駛證》。一般情況下,交警處理的事故保險公司查勘人員無需再到現場查勘。
三、責任認定
交警部門根據事故情況作出責任判斷,並向當事各方送達《責任認定書》;如當事各方對事故責任認定不服,應在收到《責任認定書》十五日內向交警部門提出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四、傷者治療
1、傷情診斷
醫生對傷者進行檢查,出具《病歷》和《診斷證明》,並作出是否住院治療的決定。
2、住院治療
醫生對傷者進行治療。
3、出院手續
主治醫生認為傷者無需繼續住院治療的,傷者應辦理出院手續開具《出院證明》,註明出院后的注意事項,休養時間,護理時間及護理人數。
主治醫生認為傷者無需住院治療的,傷者拒不辦理出院手續,賠償義務人應通知交警部門,從主治醫生證明傷者可以出院之日起的費用賠償義務人可以不負責賠償,保險公司也不會賠償。
如傷者出院之後需繼續治療的,醫生出具《繼續治療費用預估證明》,合理的費用保險公司可以賠付。
4、傷殘評定
傷者治療結束后,可以到相關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殘評定,如達到傷殘等級,應取得《傷殘等級證明》
5、醫療擔保和預付費用
當肇事各方無法承擔醫療費用時,可以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預付醫療費用,憑醫生出具的《醫療費用預估證明》和已交費用清單可以獲得不超過所需費用50%的預付款。
6、醫療核損
保險公司在傷者治療期間,會派醫療核損人員到醫院及交警大隊了解傷者的受傷情況和治療情況,對治療費用進行預估和監督。
五、車輛定損修理
1、將車輛送抵定損中心,同時通知保險公司及時定損;
2、修理廠修車;
3、車主提車。
六、賠償調解
1、傷者治療結束后,事故各方可到交警大隊申請辦理賠償調解手續,也可到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及交警大隊都會根據事故各方提供的證明材料依據相關賠償標準和法規條款進行賠償調解,當事各方不服的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涉及到保險賠償的事故,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可提請保險公司作為第二被告或第三人(廈門島內法院只允許保險公司作第三人、島外可以作被告)。
七、提交單證進行索賠
付清相關費用,收集索賠所需資料交保險公司辦理索賠手續
八、損失理算
保險公司收到齊備的索賠單證后,開始進行理算,以確定最終賠付金額。
九、賠付-
保險公司財務人員根據理賠人員理算后的金額,向車主指定帳戶劃撥最終賠款。
停放被撞
指車輛在停放過程中無人照料的情況下被不明物體碰撞造成車輛受損的事故。
舉例:車輛在停車場停放中被第三方車輛碰撞損壞,但第三方車輛無法找到。
注意:該類案件保險公司只承擔70%的賠償責任!
事故處理方法及保險索賠程序
一、報案
事故發生后,保留事故現場,並立即向保險公司報案。
二、現場處理
保險公司人員抵達現場進行查勘,並出具《查勘報告》,同時根據查勘員要求到派出所或者交警部門開具《事故證明》,無法出具事故證明保險公司不予以受理賠付。
三、車輛定損修理
1、將車輛送抵定損中心並同時通知保險公司,定損;
2、修理廠修車;
3、車主提車。
四、提交單證進行索賠
理賠:收集索賠資料交到保險公司並辦理索賠手續
五、損失理算
保險公司收到齊備的索賠單證后開始進行理算,以便確定最終的賠付金額
六、賠付
保險公司的財務人員根據理賠人員理算后的金額,向車主的指定帳戶劃撥所有賠款
整車被盜搶
指整部車輛被盜、被搶。
該類事故因為涉及到交警大隊立案以及必要的偵破時間,所以處理起來周期比較長
事故處理方案及保險索賠程序
一、報案
1、24小時內帶齊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原件向案發地派出所報案,並取得加蓋派出所公章的報案回執及被盜(搶)車輛報案表。
2、48小時內向保險公司電話報案
二、刊登尋車啟事
一周內帶齊報案回執、被盜(搶)車輛報案表到市一級報紙上刊登尋車啟事,並保存好全幅報紙。
三、開具《被盜(搶)車輛偵破結果證明書》
如果三個月後(有些公司規定2個月)車輛仍未找到,帶齊報案回執、被盜(搶)機動車輛報案表到派出所和區公安分局刑警大隊辦理未偵破證明手續,並由上述兩個部門在《被盜(搶)車輛偵破結果證明書》上蓋章確認未破獲
四、車輛銷戶
1、到保險公司複印兩份《被盜(搶)車輛立案表》並蓋章;
2、辦理車輛銷戶手續
帶齊被盜(搶)車輛偵破結果證明書、報案回執、被盜(搶)機動車輛報案表、被盜(搶)機動車輛立案表(一份交車管所留存)、行駛證填寫《機動車輛停駛登記申請表》,在公安報上刊登《銷戶聲明》,取得《銷戶證明》
五、提交單證進行索賠
收集索賠資料交保險公司辦理索賠手續
六、損失理算
保險公司收到齊備的索賠單證後進行理算,以確定最終的賠付金額
七、賠付
保險公司財務人員會根據理賠人員理算后的金額,向車主指定帳戶劃撥賠款
業內專家經過整理,總結了以下十種目前最常見的保險公司不予理賠的情況:
1.撞到自家人的不賠
所謂第一者、第二者是指保險人、被保險人(駕駛員視同於被保險人),除去這些人以外的,都視為第三者。在保險條款中規定被保險人或駕駛員的家庭成員不屬於“第三者”的範疇。所以,如果車輛撞到自家人,商業三者險條款中規定為免責。同理,車輛之間互碰,如果屬於同一單位所有,則不能互為三者,根據條款規定不賠,不能通過第三者責任險得到賠償。
2.車燈或者倒車鏡單獨破損的不賠
該條免責條款的制定是為了對付某些修理廠的騙保行為。之前某些修理廠常常用換下來的破損車燈或者倒車鏡裝到車型相同的其他車上來騙取賠款。另一方面,因為這一免責條款不少車主即使是無心的剮蹭也將得不到賠償。但這一免責條款並不是所有的車損險條款都採用的,有的保險公司所使用的條款就予以理賠,但並非全部,所以客戶在投保前還是要問個明白。
3.把負全責的肇事人放跑的不賠
如果車主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且責任在對方,不能因為趕時間嫌麻煩或者其他什麼原因放棄向對方要求賠償的權利。車主一旦放棄了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也就放棄了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的權利。
4.水深處強行打火導致發動機損壞的不賠
車輛行駛到水深處,發動機熄火后,駕駛員強行打火所造成發動機的損壞,車輛損失險是屬於免責範圍的,因為損失是由於駕駛員操作不當造成的。但為了給車主提供更充分的保障,保險公司開發了發動機特別損失險,如車主投保了此附加險,則可賠付。
5.車輛修理期間造成的損失不賠
如果車輛在送修期間發生了任何碰撞、被盜等損失,保險公司都會拒賠,因為修理廠有責任妥善保管維修車輛。
6.拖著沒保交強險的車出事故的不賠
如果因為車主開車拖帶一輛沒有投保交強險的車或被沒保交強險的車拖帶沒有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的車輛上路,與其他車輛相撞並負全責的,商業三者險不會對此作任何賠償。
7.私自加裝的設備不賠
不少車主會在買車后自己加裝音響、電台、冰箱、尾翼或者行李架等等,一旦發生事故造成私自加裝設備受到損失的,保險公司也不會對此賠償。車主需要為自己加裝的設備單獨投保。
8.被車上物品撞壞不賠
如果車輛被車廂內或車頂裝載的物品撞擊而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9.沒經過定損直接修理的不賠
如果車輛出險,車主需要先到保險公司定損再修車,否則保險公司可能因無法確定損失金額而拒絕賠償。
10.車輛零部件被盜的不賠
如果車輛只是零部件如輪胎、音響設備等被盜走,車主只能自擔損失。
除此之外,酒後駕車、無照駕駛,行駛證、駕照沒年檢的,或者實習期上高速發生事故的等情形,保險公司也可以拒絕賠付。
11.車輛未年檢的不賠
根據保險合同,保險只對合格車輛生效,對於未年檢的車輛只能視為不合格車輛。可見車輛按時年檢,對於車輛上路以及保險來說是十分重要的。
其他情況:
1.地震導致的損失不賠;2.精神損失不賠;3.修車期間的損失不賠;4.操作不當致損的不賠;5.單獨爆胎損失不賠;6.隨車物品致損的不賠;7.未經定損送修的不賠;8.私下放棄追償的不賠;9.部分配件被盜的不賠。
汽車出險不能總不理賠,那樣我們投保車險就沒有意義了,遇到自身經濟所不能承擔的情況時要通知保險公司來解決,有些情況車主習慣節省時間就私了,這樣兩頭來回正直也未必可以解決問題,車主也要通過保險公司比較保險。
汽車出險不能總理賠,這兩種說法並不麻煩,投保車險的目的就是為了解決自己的後顧之憂,總申報理賠又會影響下一年度保費,所以小刮小蹭無大礙,車主就可以自己解決,畢竟也花不了多少錢,總之,車主要根據出險情況,再考慮報不報案。
車主要想獲得理賠,就要保管好發票,保險公司定損員核定的價格,基本上都可以夠支付你的維修費用,不管你去哪裡維修,二類以上的維修廠都會有發票的,這些發票是用作保險公司報銷的。還有要準備好齊全的理賠資料,同時要注意理賠周期,如果三個月內不提出理賠申請,保險公司會認為車主自動放棄理賠。
“新交規的實施並不會影響保險合同的原有效力,只要事故不是人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都會給予理賠,但在責任認定方面則有所變化。”國內某大型保險公司理賠員韓磊稱,在新交規實施前,闖黃燈並未被具體納入違規範圍內,但新交通法實施后,一旦闖黃燈車輛撞上了闖紅燈的行人,雙方都將視為違規,在事故責任中各承擔50%責任。
“保險責任認定變化后,導致險企承擔的理賠責任隨之增加。”對此,該保險公司業內人士透露,從2013年開始,車險保費的高低不僅跟出險次數相關,而且還和車主在交通事故中理賠責任大小掛鉤。也就是說,新交規實施后,如果車主不小心闖黃燈發生交通事故,不但會在責任劃分上不同,還可能會間接影響下一年的保費。如車輛在上一年度出險一次,那麼第二年的交強險則上浮10%;上一年度出險兩次,第二年的交強險上浮20%;上一年度出險三次,第二年的交強險上浮30%;出險次數過多還可能被拒保。
此外,保險公司的理賠完全以車輛保險合同為依據,賠償將在合同載明的責任範圍內進行,與“新交規”無關,因此車主可放心駕駛,也就是說,車險理賠並非僅針對不違規的行為導致的事故。不過,車主一旦出險,一定要在48小時內報案,即便將車駛到離事發地點不遠處,仍可根據現場高度、痕迹等進行測量,不會對理賠有什麼影響。但如果報案遲了,就有可能會加扣部分免賠。
(1)發生事故時不要私了
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喜歡私了,也就是說怕麻煩,覺得去理賠就是浪費時間,寧願把這些時間浪費在和對方車主爭執上。結果是耽擱了理賠的時間,往往是兩頭得不到賠償,苦水只能往肚子里咽了。所以當發生交通事故時,最好不要私了,更不能忍氣吞聲。
(2)小損失理賠不值得
哪怕一丁點的小刮擦都要去保險公司理賠。這樣做既浪費時間,又增加了自己的理賠率,因為保險公司每年根據車主的出險率有一定的折扣。我們拿太平洋保險公司舉例,太平洋公司規定:被保險車輛出險3次后,保險公司將從第4次事故起,每增加一次保險事故,則在條款規定的免賠基礎上增加5%免賠率,在一年內該項免賠最高增加15%。由此看來,那一小點損失去理賠就不值了。因此建議車主在有很小的損失時就沒有必要東奔西跑地浪費精力了。
車險理賠潛規則
不少保險公司都有一份所謂的“紅黑榜單”。“紅名單”上的車型,在買保險時能夠取得對比低的折扣;可一旦車型上了“黑名單”,為它們買保險就要加價,甚至被拒保。例如馬自達6,在某些保險公司的費率係數能夠是1。1,而帕薩特的費率係數則能夠低至0。95。這也意味著,哪怕雷同的車價,同樣的出險記載,假如買商業險,馬自達6的價錢會比帕薩特高25%。此外,關於一些超奢華車來說,它們的係數能夠會到達1。2甚至1。3,甚至被拒保。有一家公司甚至把保時捷、法拉利、賓利等一溜豪車整個列入拒保名單。
那麼這神秘的“紅黑榜單”終究是如何肯定的?據業內人士走漏,以馬自達6為例,該車形狀酷,能源好,其車主多為年紀在20歲到35歲之間的男性,一不警惕事變就會對比多。保險公司為了不虧錢,所以只能進步它的保險價錢。個別來說,車主以年青人居多、或以男性居多的車型,往往會進入“黑名單”;而主打女性市場、或許以商務、公用為主的車型,則輕易停留在“紅名單”上。
一人名下兩車互碰拒賠
遵照現行的車險相干規則,同屬一人名下的兩輛車相撞,無論事變義務如何認定,只有關涉到交強險和三者險的理賠,保險公司一律不予賠付。車損險的理賠額度可按事變單方義務比例來盤算。遵照交強險和三者險的界定,被保險人和他們的家人都不能算作“第三者”,不存在理賠對象也就無法抵償。碰到相似狀況,投保人應先報案,經有關部門認定事變義務后憑保險憑據能夠請求車損險的抵償。依據實踐狀況,發作事變的兩輛車中,通常其中一輛汽車能夠取得保險公司抵償。
“全險”不等於“全賠”
事實上,“全險”一詞在法律上和保險術語中並不存在,它只是人們的艱深用語。不少人習性性把包含交強險、商業三者險、不計免賠險、車損險、盜搶險、車上人員險等在內的幾個重要險種籠統地稱為“全險”。但事實上,這並非真正意義上的全額保險,因而也不能夠取得保險公司的“全賠”。孔娟提示寬廣車主,在簽署車險合同前,首先要搞清晰每個險種項下的義務條款和理賠前提。即便購置了所謂“全險”,也不肯定會獲取全額抵償。投保人抉擇靈活車輛保險的險種時,應理解本身的危險,依據實踐狀況抉擇所須要的危險保證。
新車價投保舊車價理賠
車損險保額多少,其實保險公司並不會強迫。然而假如不按新車價錢投保的話,理賠時是有差價的。像劉先生這樣的狀況,他能夠抉擇保15萬元,也能夠抉擇保10萬元,甚至能夠抉擇保5萬元。然而,理賠時抵償金額是與保額間接掛鉤的。比方發作一起事變后,估損是1萬元,假如投保15萬元的話,劉先生就能夠足額取得1萬元的抵償。但假如只保了10萬元,同樣發作這一起事變,就只能取得2÷3的抵償。
據介紹,車主在外地出險,必須第一時間報警,同時撥打所投保險公司的全國服務熱線備案,憑交警現場勘查后開出的事故單及保險業務員的現場的勘查結果,即可獲得相應的賠償。至2012年,保險公司幾乎在全國都有網點,只要打全國服務熱線,說明在哪裡出事故,立刻就會安排查勘人員過去查勘進行定損,和本地出險差別不大,程序很簡單。
而異地出險定損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就地定損,另一種回保單所在地定損。在車子損傷不影響行駛的情況下,車主也可以選擇回本地定損。例如,一個車主在湖南出了事故,當時報了警並向保險公司報了案,但是當地的保險業務員定損的價格打得偏低了,不符合車主的要求,那麼車主可以打電話給保單所在地的業務員說明情況,請業務員從公司調出事故現場的照片,重新定一個比較合理的價格進行賠償,然後自己把車拖回本地維修。另外,如果車主將車從外地拖回本地修,其拖車費用必須車主自費。
如果車主在外地與其他車輛出現一些小的刮刮蹭蹭,如果雙方都有責任,且均願意私下解決,那麼車主可以與對方協商好,不必報案。如果車主一年沒有出險,下一年的保費可以享受接近六七折的優惠,而如果車主這年出險超過兩次的話,下一年將不能享受打折,享受折扣可以省下一千多塊,而小小的刮花,保險公司賠給車主噴一幅漆只要兩三百塊錢,這樣算下來,其實車主反倒虧了近一千塊,因小失大了。
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要立即保護現場,搶救傷員和財產,保留相關證據,並立即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案。電話通知保險公司報案(車輛保險卡上有保險公司的報案電話),48小時內攜帶保險單正本、駕駛證、行駛證、被保險人的身份證到保險公司正式報案。
對於水淹車,車主應先向保險公司報案,然後將事故車輛拖至定損中心進行拆解定損,並修復車輛,隨後向保險公司提交索賠材料,等待保險公司支付賠款。保險公司定損完成之前,車主請不要自行清洗車輛外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