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評定
評定殘廢等級的制度
傷殘評定是對因故致殘人員評定殘廢等級的一種制度。主要包括傷殘情況和殘廢等級的科學鑒定。
傷殘評爭故負傷致殘評殘廢級制。包括傷殘況殘廢級科鑒。
傷殘評。蘇聯傷、病致殘,根據喪勞程、二、殘廢;殘廢致殘非致殘;殘廢撫恤按殘廢職務資銜資例計算,%,低%;殘廢級複查,殘廢複查,二、殘廢複查。服役,非致殘,按喪勞百評殘廢程;殘廢短退休,領殘廢退休基薪乘喪勞百。
古早撫恤傷殘兵載,諸葛亮說:“古之善將者,養人如養己子……傷者,泣而撫之;死者,哀而葬之”(《諸葛亮集·哀死》)。北宋趙禎(宋仁宗)曾規定:“軍人經戰至廢折者,給衣糧之半,終其身”(《續資治通鑒長編》卷133)。明洪武十九年(1386)六月頒令:“士卒戰傷,除其籍,賜復三年”。清代,據《嘉慶大清會典》和《戶部軍需則例》記載,陣傷兵丁賞銀,頭等傷30兩,二等傷25兩,三等傷20兩;隨征官兵的跟役及子弟因戰受傷的賞銀,按上例依次減少5兩;奴僕隨征戰傷的賞銀,頭等傷12.5兩,二等傷10兩,三等傷7.5兩。中華民國時期,國民政府於1934年10月16日公布的《陸軍平戰時撫恤暫行條例》及1940年9月27日公布的《陸軍撫恤暫行條例》,將傷員按一、二、三等傷,分別給予撫恤。
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革命戰爭時期,也制定了有關傷殘評定工作的條例和規定。土地革命時期,中華蘇維埃中央政府制定的《中國工農紅軍撫恤條例》,第7、8兩條就具體列舉了6種傷殘情況為全殘廢,9種傷殘情況為半殘廢。紅軍撫恤委員會據此對紅軍傷員評定等級,給予合理的撫恤。抗日戰爭初期,陝甘寧邊區政府頒布了《抗日將士優待撫恤條例》,晉察冀邊區政府頒布了《撫恤殘疾軍人辦法》。其他抗日根據地政府,也都制定了相應的法規和辦法,並在貫徹執行中進行了傷殘評定工作,一直沿用到解放戰爭時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后,為保障革命殘廢軍人的生活,賦予他們政治榮譽,及時制定了《革命殘廢軍人優待撫恤暫行條例》,使傷殘評定和撫恤工作制度化。
各國傷殘評定的標準各不相同,中國根據殘廢者的殘廢輕重和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將殘廢劃分為四等六級:勞動能力完全喪失,日常生活活動必須有專人照顧的,為特等殘廢;勞動能力基本喪失,日常生活部分活動需要他人扶助的,為一等殘廢;勞動能力大部分喪失,日常生活活動能力受到重大影響的,為二等甲級殘廢;勞動能力部分喪失,日常生活活動有一定困難的,為二等乙級殘廢;勞動能力和日常生活受到一定影響的,為三等甲級殘廢;勞動能力和日常生活不便的,為三等乙級殘廢。一身兼有數處傷殘的,評定殘廢時以重者為準;如數處傷殘合併以後,影響到勞動能力的程度相當於高一級的,按高一級評定。凡傷愈后並未影響其勞動能力者,如子彈穿皮傷肉,不列入殘廢等級。
1987年,中國對殘疾人開展了抽樣調查,國家頒發了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智力殘疾、肢體殘疾、精神病殘疾 5類《殘疾標準》。視力殘疾包括盲和低視力兩類,均按視力障礙或視野縮小程度各分為一、二兩級(表1)。
傷殘評定
傷殘評定
傷殘評定
傷殘評定
傷殘評定
主要有:①區別對待的原則。中國為進行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而制訂的5類《殘疾標準》,大部分與國際統一標準基本一致,但不排除有關部門依據業務需要而制訂的部門標準。有關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制訂區別對待的政策。②技術鑒定的原則。一般在傷殘者出院時,由醫生作出技術鑒定,提出殘廢等級意見。③審核的原則。殘廢軍人出院時,回部隊的,由部隊政治機關審核;到地方的,由部隊介紹到地方政府審核。經過審核,發給“革命殘廢軍人撫恤證”。④公正撫恤的原則。退出現役或退休的特等、一等殘廢人員,由國家供養終身;二、三等殘廢人員,或由政府安排工作,或由政府和群眾協助其安家立業。所有殘廢人員,均按因戰、因公和在職、在鄉之不同,定期發給一定標準的殘廢撫恤金,並享受社會各方面給予的照顧。
主要表現在:①殘廢等級的評定直接為撫恤提供可靠的依據,使撫恤工作納入科學的軌道,保證對傷殘人員的撫恤公正、待遇合理。②界定殘廢等級可以對勞動能力進行明確的鑒定,有利於傷殘人員的康復治療、職業培訓和就業,使不同等級的傷殘人員能夠得到合理安排,各得其所,充分開發其潛在的勞力、智力資源。③傷殘評定有利於培養和發展傷殘人員的自尊、自立、自強的心理意識,有助於形成尊重、愛護、幫助傷殘人員的社會風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