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評定

評定殘廢等級的制度

傷殘評定是對因故致殘人員評定殘廢等級的一種制度。主要包括傷殘情況和殘廢等級的科學鑒定。

簡介


傷殘評爭故負傷致殘評殘廢級制。包括傷殘況殘廢級科鑒。

外國評定


傷殘評。蘇聯傷、病致殘,根據喪勞程、二、殘廢;殘廢致殘非致殘;殘廢撫恤按殘廢職務資銜資例計算,%,低%;殘廢級複查,殘廢複查,二、殘廢複查。服役,非致殘,按喪勞百評殘廢程;殘廢短退休,領殘廢退休基薪乘喪勞百。

中國評定


古早撫恤傷殘兵載,諸葛亮說:“古之善將者,養人如養己子……傷者,泣而撫之;死者,哀而葬之”(《諸葛亮集·哀死》)。北宋趙禎宋仁宗)曾規定:“軍人經戰至廢折者,給衣糧之半,終其身”(《續資治通鑒長編》卷133)。明洪武十九年(1386)六月頒令:“士卒戰傷,除其籍,賜復三年”。清代,據《嘉慶大清會典》和《戶部軍需則例》記載,陣傷兵丁賞銀,頭等傷30兩,二等傷25兩,三等傷20兩;隨征官兵的跟役及子弟因戰受傷的賞銀,按上例依次減少5兩;奴僕隨征戰傷的賞銀,頭等傷12.5兩,二等傷10兩,三等傷7.5兩。中華民國時期,國民政府於1934年10月16日公布的《陸軍平戰時撫恤暫行條例》及1940年9月27日公布的《陸軍撫恤暫行條例》,將傷員按一、二、三等傷,分別給予撫恤。
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革命戰爭時期,也制定了有關傷殘評定工作的條例和規定。土地革命時期,中華蘇維埃中央政府制定的《中國工農紅軍撫恤條例》,第7、8兩條就具體列舉了6種傷殘情況為全殘廢,9種傷殘情況為半殘廢。紅軍撫恤委員會據此對紅軍傷員評定等級,給予合理的撫恤。抗日戰爭初期,陝甘寧邊區政府頒布了《抗日將士優待撫恤條例》,晉察冀邊區政府頒布了《撫恤殘疾軍人辦法》。其他抗日根據地政府,也都制定了相應的法規和辦法,並在貫徹執行中進行了傷殘評定工作,一直沿用到解放戰爭時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后,為保障革命殘廢軍人的生活,賦予他們政治榮譽,及時制定了《革命殘廢軍人優待撫恤暫行條例》,使傷殘評定和撫恤工作制度化。

評定標準


各國傷殘評定的標準各不相同,中國根據殘廢者的殘廢輕重和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將殘廢劃分為四等六級:勞動能力完全喪失,日常生活活動必須有專人照顧的,為特等殘廢;勞動能力基本喪失,日常生活部分活動需要他人扶助的,為一等殘廢;勞動能力大部分喪失,日常生活活動能力受到重大影響的,為二等甲級殘廢;勞動能力部分喪失,日常生活活動有一定困難的,為二等乙級殘廢;勞動能力和日常生活受到一定影響的,為三等甲級殘廢;勞動能力和日常生活不便的,為三等乙級殘廢。一身兼有數處傷殘的,評定殘廢時以重者為準;如數處傷殘合併以後,影響到勞動能力的程度相當於高一級的,按高一級評定。凡傷愈后並未影響其勞動能力者,如子彈穿皮傷肉,不列入殘廢等級。
1987年,中國對殘疾人開展了抽樣調查,國家頒發了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智力殘疾肢體殘疾、精神病殘疾 5類《殘疾標準》。視力殘疾包括盲和低視力兩類,均按視力障礙或視野縮小程度各分為一、二兩級(表1)。
傷殘評定
傷殘評定
聽力語言殘疾包括3類:①又聾又啞,即聽力和語言功能完全喪失;②聾而不啞,即聽力喪失而能說話或構音不清;③單純語言障礙,包括失語失音、構音不清或嚴重口吃。單純語言殘疾不分等級,聽力殘疾則按聽力喪失程度分為聾與重聽兩種(表2)。
傷殘評定
傷殘評定
智力殘疾是指人的智力明顯低於一般人的水平,並顯示出適應行為的障礙。通常用智力商數(IQ,按一定方法測定的智齡與實際年齡之比)來衡定,分四級(表3)。
傷殘評定
傷殘評定
肢體殘疾是指人的四肢殘缺,四肢或軀幹麻痹、畸形,導致人體運動系統不同程度的功能喪失或功能障礙。評定方法是從人體運動系統有幾處殘疾、致殘部位高低和功能障礙程度綜合考慮,並以功能障礙為主,即將日常生活分為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進餐、大小便、寫字8項,在未考慮康復措施的情況下,能實現一項算1分,實現有困難的算0.5分,不能實現的算0分,根據總分將肢體殘疾劃分為4個等級(表4)。
傷殘評定
傷殘評定
精神病殘疾是指精神病人病情持續一年以上未愈,從而影響其社交能力,在家庭、社會應盡職能上出現不同程度的紊亂和障礙。按照世界衛生組織提供的《社會功能缺陷篩選表》所列10個問題評分,將精神病殘疾劃分為四級(表5)。
傷殘評定
傷殘評定
這10個問題是向知情人就病人最近一個月內有關以下10個方面的情況提出詢問:①職業工作情況;②婚姻職能、夫妻關係;③父母職能(若是父母);④社會性退縮;⑤家庭以外的社會活動;⑥在家中活動過少;⑦家庭職能表現;⑧對自己的照顧;⑨對外界的興趣和關心;⑩責任心和對將來的計劃性。對以上10項進行確切了解后給予評分:無異常為0分,確有功能缺陷為1分,有嚴重功能缺陷為2分。如果只有一個問題評為1分,或各題均評為0分,不屬於精神病殘疾範圍。

管理原則


主要有:①區別對待的原則。中國為進行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而制訂的5類《殘疾標準》,大部分與國際統一標準基本一致,但不排除有關部門依據業務需要而制訂的部門標準。有關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制訂區別對待的政策。②技術鑒定的原則。一般在傷殘者出院時,由醫生作出技術鑒定,提出殘廢等級意見。③審核的原則。殘廢軍人出院時,回部隊的,由部隊政治機關審核;到地方的,由部隊介紹到地方政府審核。經過審核,發給“革命殘廢軍人撫恤證”。④公正撫恤的原則。退出現役或退休的特等、一等殘廢人員,由國家供養終身;二、三等殘廢人員,或由政府安排工作,或由政府和群眾協助其安家立業。所有殘廢人員,均按因戰、因公和在職、在鄉之不同,定期發給一定標準的殘廢撫恤金,並享受社會各方面給予的照顧。

社會意義


主要表現在:①殘廢等級的評定直接為撫恤提供可靠的依據,使撫恤工作納入科學的軌道,保證對傷殘人員的撫恤公正、待遇合理。②界定殘廢等級可以對勞動能力進行明確的鑒定,有利於傷殘人員的康復治療、職業培訓和就業,使不同等級的傷殘人員能夠得到合理安排,各得其所,充分開發其潛在的勞力、智力資源。③傷殘評定有利於培養和發展傷殘人員的自尊、自立、自強的心理意識,有助於形成尊重、愛護、幫助傷殘人員的社會風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