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錶飛行規則
儀錶飛行規則
儀錶飛行是完全或者部分地按照航行駕駛儀錶,判定航空器飛行狀態及其位置的飛行。必須按照IFR飛行:IMC(低於目視氣象條件);雲層、雲裳目視氣象條件;夜間飛行;高度6000m以上;必須具有姿態指引、高度指示、位置判斷和時鐘等設備。
飛行規則分為通用飛行規則、目視飛行規則和儀錶飛行規則三個部分。儀錶飛行是完全或者部分地按照航行駕駛儀錶,判定航空器飛行狀態及其位置的飛行。
儀錶飛行規則是專門為使用無線電儀錶導航的飛機制定的。它規定了靠儀錶飛行時的氣象條件。在儀錶飛行時駕駛員僅靠儀錶觀測和管制員的指示飛行即可,不需要看到其他飛機和地面情況,因此儀錶飛行的氣象條件要寬於目視飛行。儀錶飛行大大降低了天氣對飛行可能造成的影響。儀錶飛行規則要求飛機上必須配置齊規定的飛行儀錶和無線電通訊設備;相應的,駕駛員也必須具備熟練使用這些儀錶和設備的能力。駕駛員只有在取得儀錶飛行的駕駛執照后才能進行儀錶飛行。現在空中飛行的絕大多數航班都採用儀錶飛行。
最低安全高度(QNE)
在機場區域內,以機場導航台為中心,半徑五十五公里扇區範圍內,距離障礙物的最高點,平原不得少於300米,丘陵、山區不得少了600米。
飛機距離航線兩側各25公里地帶內的最高點:平原地區不得低於400米;丘陵和山區不得低於600米。
備降場的確定
起飛備降場
1.起飛機場氣象條件低於著陸最低標準,應選擇起飛備降機場
3.三發或三發以上航空器,備降場距離不大於一發失效的巡航速度在靜風條件下飛行2h的距離
4.起飛備降場的計劃最低天氣標準為該機場公布的著陸最低標準
著陸備降場
1.每個目的地機場都應制定一個備降場。當目的地機場或第一備降場的天氣條件預報處於邊緣狀態時,應當再指定一個備降場。
2.在航空器預計到達目的地機場時刻前後至少1h時間段內,符合下列規定,且每架航空器與簽派室之間建立了獨立可靠的通信系統進行全程監控,則可以不選擇目的地備降機場。1)機場雲底高度至少在MDH/DH之上450m(1500ft),或在機場標高之上600m(2000ft),能見度大於等於5000m,取其中較高值。2)機場能見度至少為4800m(3mile),或高於目的地機場所用儀錶進近程序最低的適用能見度最低標準3200m(2mile)以上,取其中較大者。
備降場最低天氣標準
有一套進近設施與程序的機場:
雲高:(M)DA/H+120m
能見度:+1.6km
有兩套及以上精密或非精密進近設施與程序並且能提供同跑道進近的機場
雲高:(M)DA/H+60m
能見度:+800m
直升機:
雲高:(M)DA/H+60m
能見度:大於等於1600m,不小於所用進近程序最低能見度標準。
滿足天氣條件,備降場天氣穩定,有足夠的備用油量,才允許放行。
儀錶飛行對攜帶燃油的要求
航行備用油量:航空器在預定著陸機場不能落地而採取備降(或返航)措施時,所需保證飛行安全的燃油量。
運輸飛行
1.有備降場時,保證到達著陸機場不能著陸而飛抵最遠備降場上空還有不少於45min油量。
2.以起飛機場作為備降場時,備用油量不得少於90min,還應準確計算返航點,保證航空器返航至起飛機場上空時,還有不少於45min的油量。
3.直升機備用油量不少於30min。
4.專機飛行保證航空器到達降落機場不能著陸而需要飛抵備降機場降落後的剩餘油量不少於1h。
5.國際航線飛行的航行備用油量應當包括:航線飛行時間10%的燃油量;飛抵備降機場的燃油量(實際距離或370km,取大);在備降機場上空460m(1500ft)等待30min的燃油量;在備降機場進近並著陸的燃油量。
通用航空調機飛行
航空站之間按運輸飛行規定執行;由航空站飛往臨時機場,規定如下:
1.有備降場時,由起飛機場飛到臨時機場再飛往備降機場,還有1h的備用油量和45min的機動油量。
2.以起飛機場為備降機場時,由起飛機場飛到臨時機場再飛往備降機場,還有1h的備用油量和45min的機動油量。
3.直升機備用油量30min,機動油量20min。
需要增加起飛油量的情況:逆風、天氣、高耗油率、新航線、首航、機載特殊設備、著陸場不穩定天氣、新飛機。
起飛油量的計算
起飛油量=空中耗油量+備用油量+地面耗油量
有備降機場時,備用油量=(著陸場到最遠備降場的飛行時間+45min)*耗油率
以起飛機場作為備降場時,備用油量=90min*耗油率
專機飛行,備用油量=(著陸場到最遠備降場的飛行時間+1h+備降場進近著陸時間)*耗油率
返航點的計算
返航點至起飛機場的距離=(起飛油量-地面耗油量-45min空中耗油量)/2*每公里耗油量等待不超過30min
優先著陸程序和飛行方法(priority landing)
原等待高度層上,以著陸航向平飛一段時間(按機場使用細則規定,一般為1min),然後以大於正常下降的下降率,下降到(原等待飛行高度+儀錶進近起始高)/2,再作180度平飛轉彎,以與前段相同的下降率下降至儀錶進近的起始高,到達IAF開始按儀錶進近程序著陸。
發布著陸許可的時機
原則上航空器到達FAF之前應發放著陸許可。
對於做直線進近的航空器,在航空器到達離跑道端3.7km(2nmile)之前,應發著陸許可。
輔助指揮、聯絡的符號和信號
晝/夜
請求起飛:飛行員向上舉手/閃爍航行燈
允許起飛:白旗向上,指向起飛方向/開綠燈
禁止起飛(或滑行):紅旗向上指或向航空器前方發射紅信號彈/開紅燈或紅彈
請求著陸:航空器通過跑道上空並搖擺航空器/通過跑道上空並閃爍航行燈或開著陸燈
允許著陸:著陸地帶鋪設T字布或綠彈/開T燈或綠彈
禁止著陸:T字布擺成+形或紅彈/T燈改+燈或紅彈
飛行中/地面上的航空器
綠燈指向航空器:可以著陸可以起飛
紅燈指向航空器:避讓其他航空器並繼續盤旋/停止
一連串綠閃光:返回著陸/可以滑行
一連串紅閃光:機場不安全,不要著陸/滑離機場起點
一連串白閃光:在此機場著陸並滑行到停機坪/滑回到機場起點
紅彈:不要著陸
無線電羅盤失效
起飛時發動機失效
單發(起飛后高度在100m以下/以上):前方迫降,注意地形避免相撞;選擇迫降場地,判明風向,準確目測著陸。
雙發或多發(起飛過程中滑跑速度小於V1決斷速度/大於等於V1):若一發(部分)失效,終止起飛;繼續起飛,上升至200m離地高度以上轉彎返場著陸。最好向工作的發動機方向轉彎,若向失效發動機方向轉彎,渦輪式航空器坡度不大於15度,活塞式不大於5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