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出績效評價
支出績效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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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學規範原則。績效評價應當嚴格執行規定的程序,按照科學可行的要求,採用定量與定性分析相結合的方法。
(2)公正公開原則。績效評價應當符合真實、客觀、公正的要求,依法公開並接受監督。
(3)分級分類原則。績效評價由各級財政部門、各預算部門根據評價對象的特點分類組織實施。
(4)績效相關原則。績效評價應當針對具體支出及其產出績效進行,評價結果應當清晰反映支出和產出績效
之間的緊密對應關係。
(1)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2)各級政府制定的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方針政策;
(3)預算管理制度、資金及財務管理辦法、財務會計資料;
(4)預算部門職能職責、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
(5)相關行業政策、行業標準及專業技術規範;
(6)申請預算時提出的績效目標及其他相關材料,財政部門預算批複,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年度決算報告;
(7)人大審查結果報告、審計報告及決定、財政監督檢查報告;
(8)其他相關資料。
績效評價的對象包括納入政府預算管理的資金和納入部門預算管理的資金。按照預算級次,可分為本級部門預算管理的資金和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支付資金。
部門預算支出績效評價包括基本支出績效評價、項目支出績效評價和部門整體支出績效評價。
績效評價應當以項目支出為重點,重點評價一定金額以上、與本部門職能密切相關、具有明顯社會影響和經濟影響的項目。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對部門整體支出進行評價。
(1)績效目標的設定情況;
(2)資金投入和使用情況;
(3)為實現績效目標制定的制度、採取的措施等;
(4)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及效果;
(5)績效評價的其他內容。
什麼是績效目標?
績效目標是績效評價的對象計劃在一定期限內達到的產出和效果,由預算部門在申報預算時填報。預算部門年初申報預算時,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要求將績效目標編入年度預算;執行中申請調整預算的,應當隨調整預算一併上報績效目標。
績效目標的主要內容
(1)預期產出,包括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數量;
(2)預期效果,包括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可持續影響等;
(3)服務對象或項目受益人滿意程度;
(4)達到預期產出所需要的成本資源;
(5)衡量預期產出、預期效果和服務對象滿意程度的績效指標;
(6)其他。
績效目標應當符合什麼要求?
(1)指向明確。績效目標要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部門職能及事業發展規劃,並與相應的財政支出範圍、方向、效果緊密相關。
(2)具體細化。績效目標應當從數量、質量、成本和時效等方面進行細化,盡量進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採用定性的分級分檔形式表述。
(3)合理可行。制定績效目標時要經過調查研究和科學論證,目標要符合客觀實際。
什麼是績效評價指標?
績效評價指標是指衡量績效目標實現程度的考核工具。
績效評價指標分為哪兩類?
績效評價指標分為共性指標和個性指標。
(1)共性指標是適用於所有評價對象的指標。主要包括預算編製和執行情況、財務管理狀況、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及其收益管理情況以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等。
(2)個性指標是針對預算部門或項目特點設定的,適用於不同預算部門或項目的業績評價指標。
共性指標由財政部門統一制定,個性指標由財政部門會同預算部門制定。
績效評價指標的確定應遵循什麼原則?
(1)相關性原則。應當與績效目標有直接的聯繫,能夠恰當反映目標的實現程度。
(2)重要性原則。應當優先使用最具評價對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評價要求的核心指標。
(3)可比性原則。對同類評價對象要設定共性的績效評價指標,以便於評價結果可以相互比較。
(4)系統性原則。應當將定量指標與定性指標相結合,系統反映財政支出所產生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可持續影響等。
(5)經濟性原則。應當通俗易懂、簡便易行,數據的獲得應當考慮現實條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則。
(1)計劃標準。以預先制定的目標、計劃、預算、定額等數據作為評價的標準。
(2)行業標準。參照國家公布的行業指標數據制定的評價標準。
(3)歷史標準。參照同類指標的歷史數據制定的評價標準。
(4)其他經財政部門確認的標準。
績效評價方法主要採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眾評判法等。
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將一定時期內的支出與效益進行對比分析,以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比較法是指通過對績效目標與實施效果、歷史與當期情況、不同部門和地區同類支出的比較,綜合分析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因素分析法是指通過綜合分析影響績效目標實現、實施效果的內外因素,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最低成本法是指對效益確定卻不易計量的多個同類對象的實施成本進行比較,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公眾評判法是指通過專家評估、公眾問卷及抽樣調查等對財政支出效果進行評判,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績效評價方法的選用原則
績效評價方法的選用應當堅持簡便有效的原則。
根據評價對象的具體情況,可採用一種或多種方法進行績效評價。
績效評價組織方式包括項目單位自評、主管部門組織評價和財政部門組織評價。
(1)對項目單位提供的相關資料、業務文件等要嚴格保密;
(2)嚴格按照要求進行評價,確保評價結果科學、客觀、公正;
(3)不得在規定的程序之外,對評價工作施加導向性影響;
(4)不得干預和影響項目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5)不得謀取不正當利益。
(1)確定績效評價對象;
(2)下達績效評價通知;
(3)確定績效評價工作人員;
(4)制訂績效評價工作方案;
(5)收集績效評價相關資料;
(6)對資料進行審查核實;
(7)綜合分析並形成評價結論;
(8)撰寫與提交評價報告;
(9)建立績效評價檔案。
項目評價通知包括評價項目、組織方式、評價目的、評價時間安排、評價方法及相關工作要求。
組織實施績效評價的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或單位應成立評價組織機構。評價組織機構按照“誰評價,誰確定”的原則由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或單位的相關人員組成。評價組織機構具體負責整個評價工作的組織領導及協調工作,負責制定評價工作方案,選擇評價機構,審核評價報告等。
評價組織機構根據評價組織方式和要求選擇評價機構。評價機構有三種形式:
(1)由項目單位或主管部門內部相關專業人員組成的評價組;
(2)由項目單位、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組織的專家組,專家組成員可在績效評價專家庫中選取,對於重大項目的評價,選取時應考慮人大、政協及相關大專院校的專家參加;
(3)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參與評價,中介機構應在績效評價中介機構庫中選擇。
評價組織機構根據評價工作規範,針對評價目標,擬定評價工作的具體評價方案、評價規則。主要內容有:評價項目、評價目的、評價依據、評價指標、評價標準、評價項目負責人、選取評價方法、工作時間安排、準備評價資料及有關工作要求等。方案設計后,要經評價組織機構的所有成員討論並提出意見和建議,進行修改、完善。在確定具體指標時,應與財政部門共同研究商定。
(1)收集基礎資料;
(2)評價資料分析;
(3)評價人員打分;
(4)形成評價結論。
(1)撰寫評價報告。評價組織機構對評價程序、評價資料分析、評價人員打分、評價結論、問題與建議進行審查,提出可行性意見和建議,填列績效報告或績效評價報告;
(2)上報評價報告。評價報告撰寫后,統一使用A4紙列印、裝訂,並在財政部門規定的時間內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
(3)建立評價工作檔案。評價組織機構應及時收集整理評價過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和有關資料,並妥善保管。評價工作結束前,應根據檔案管理的要求,建立評價工作檔案並歸檔,以備存查;
(4)年度匯總。年度終了后一個月內,當年實施財政支出項目績效評價的預算部門,應將項目評價情況整理匯總,形成《財政支出項目績效評價情況匯總表》報財政部門。
(1)基本概況,包括預算部門職能、事業發展規劃、預決算情況、項目立項依據等;
(2)績效目標及其設立依據和調整情況;
(3)管理措施及組織實施情況;
(4)總結分析績效目標完成情況;
(5)說明未完成績效目標及其原因;
(6)下一步改進工作的意見及建議。
(1)基本概況;
(2)績效評價的組織實施情況;
(3)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
(4)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
(5)存在問題及原因分析;
(6)評價結論及建議;
(7)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績效評價結果應當採取評分與評級相結合的形式,具體分值和等級可根據不同評價內容設定。
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應當及時整理、歸納、分析、反饋績效評價結果,並將其作為改進預算管理和安排以後年度預算的重要依據。
對績效評價結果較好的,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可予以表揚或繼續支持;對績效評價發現問題、達不到績效目標或評價結果較差的,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可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其限期整改。不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應當根據情況調整項目或相應調減項目預算,直至取消該項財政支出。
績效評價結果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中介機構參與財政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的職責包括,對財政項目支出資金運行過程和資金使用的效益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評價;對財政試行項目績效目標管理的重大項目的前期評價和運行結果評價。
(1)依法設立並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2)具有會計、評估行業等專業管理組織機構頒發的專業審計、評估資格,或者具有財政部門認定的專業評價資質和資格;
(4)具有良好的業績和信譽。執業時間在三年以上,且近三年來沒有重大工作失誤、違法違規以及違反職業道德等不良記錄;
(5)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質量控制制度。
(1)資質必備原則。中介機構及其人員的從業資質和資格,是能否准予加入績效評價工作的必備條件,也是財政項目支出績效評價工作質量的保證。
(2)信譽優先原則。信譽良好,執業規範,專業和管理水平較高的中介機構將優先安排承擔財政項目支出績效評價工作。
(3)公開選用原則。根據評價工作涉及的範圍和項目的類別,通過招標等方式,公開選定合適的中介機構承擔財政項目支出績效評價工作。
(4)注重實績原則。對中介機構承擔的評價工作實施業務和業績跟蹤,通過考核建檔管理,建設高水平的評價隊伍。
(1)熟悉相關領域的政策法規;
(2)具有豐富的相關行業專業知識和管理經驗;
(3)具備副高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相關領域的執業資格;
(4)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5)符合績效評價要求的其他條件。
(1)對被評價方相關情況的知情權;
(2)對績效評價方案的修改建議權;
(3)對績效情況評價的表決權;
(4)取得相應的報酬權;
(5)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1)獨立、客觀、公正地實施評價,為委託方提供真實、可靠和詳盡的評價意見;
(2)按規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獨立或共同撰寫績效評價報告;
(3)不得擅自向外泄露績效評價的相關資料和有關情況;
(4)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1)專家接受聘用委託時,遇到與被評價方有利害關係或存在可能影響公正性等情況的,應主動提出迴避;
(2)被評價方認為評價專家與本單位有利害關係或存在影響公正性等情況的,也可提出迴避申請,但需說明理由,並提供相應證據;
(3)專家是否需要迴避,由委託方審定。
(1)泄露績效評價相關資料或有關情況的;
(2)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3)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行為。
預算部門聘用績效評價專家時,可從本級或上級專家庫中按評價項目性質在同類專家中隨機抽取,也可根據相關規定自行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