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近代刑法罪名之一。危害國家獨立和領土完整的犯罪行為。
中國近代刑法罪名之一,由古代
刑法十惡中的
謀叛演變而來,指危害國家獨立和領土完整的犯罪行為。凡潛通外國而實施不利於本國的行為,或其行為雖無潛通外國的明顯表現,但其性質足以有利於外國而有害於本國者,均屬外患罪的範疇。外患罪分平時外患罪和戰時外患罪兩類。平時外患罪包括:①受政府委任處理對外關係事務而違背其委任以致損害本國;②未受政府委任,擅自與外國通謀,意圖使本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③偽變毀匿對外關係文件。戰時外患罪包括:①在敵軍中服役,或與敵國械抗本國或其盟國;②以軍事上的利益供給敵國,或以軍事上的不利益損害本國或其盟國;③
通謀外國,使對本國開啟戰端。
外患罪最早見於清朝政府1910年公布的《
大清新刑律》,後為中華民國時期
北洋政府《
暫行新刑律》和國民黨政府《中華民國刑法》所沿用。《中華民國刑法》規定,凡泄露、交付或刺探國防機密的行為也以外患罪論處,較《大清新刑律》和《暫行新刑律》有所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