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前縣水利局
台前縣水利局
台前縣水利局是隸屬於台前縣人民政府的政府機構。
(一)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全縣水利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編製主要河流的防洪規劃和流域、區域綜合規劃。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國家及省、市、縣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照規定許可權,對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實施管理。提出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全縣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縣中長期水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承擔水能資源的調查工作,負責主要河流和重要水利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以及水資源徵收使用制度。指導水利行業和鄉(鎮)供水工作。
(四)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台前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縣防汛抗旱工作,對主要河流和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製全縣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全縣節約用水政策,編製節約用水規劃,組織、管理、監督節約用水工作,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按照規定承擔編製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等相關工作。
(七)負責全縣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指導河流及灘地的治理和開發。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縣(區)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
(九)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十)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指導全縣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仲裁併處理跨縣(區)水事糾紛。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堤壩的安全監管,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十一)開展全縣水利和漁業科技工作。指導全縣水利隊伍建設。組織實施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監督實施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工程的規程、規範。承擔水利統計工作。組織開展對外水利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十二)負責移民工作。擬訂全縣水利水電移民規範性文件草案和政策,編製移民規劃、計劃;組織指導移民搬遷、安置和後期生產扶持工作;監督管理移民資金的使用。
(十三)負責全縣引黃灌溉工作。
(十四)主管全縣水產及漁政漁船檢驗監督管理工作。
(十五)負責城市水利相關工作。
(十六)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宣傳、保密、保衛、信訪、政務公開、新聞發布等工作。
(二)人事股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製、勞動工資、教育培訓工作;指導水利行業職工隊伍建設;組織開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組織重大水利科學研究、技術引進和技術推廣工作;承擔工會、共青團、婦女及計劃生育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三)計劃財務股
貫徹執行有關水利的稅收、信貸、財務、價格和收費等方面的政策;負責部門預決算的編製和執行;協調、指導、監督全縣水利價格、收費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和會計事務管理工作。擬訂全縣水利發展戰略規劃,組織編製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組織擬訂全縣中長期水供求計劃;按照規定承擔編製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等相關工作;提出全縣水利基本建設投資的規模、方向和項目安排的意見及年度投資計劃;負責全縣水利綜合統計和分析工作。
(四)水政水資源股
監督實施水利行業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承辦局機關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全縣水政監察、水行政執法和涉水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承擔水事糾紛協調工作;指導普法教育工作;承辦局機關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和行政賠償工作;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水資源論證等制度;組織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指導水量分配、水功能區劃和水資源調度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製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城市供水的水源規劃、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傳統水資源開發工作;核定水域納污能力,審查入河排污口的設置,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指導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組織編髮台前縣水資源公報。
(五)農村水利水產股
組織協調全縣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全縣農村飲水安全、排水、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負責全縣引黃工作;負責全縣水井鑿井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承擔全縣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製全縣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公告;對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承擔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核工作。擬訂全縣漁業發展的規劃、政策和技術進步措施;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漁業資源;指導漁業標準化生產和健康養殖;組織水生動植物病害防控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水生動物防疫檢驗工作;組織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及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指導水產品加工流通,對水產品質量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擔漁事糾紛處理工作;指導漁業安全生產。
(六)建設與管理股(安全監督股)
指導全縣水利工程建設、質量和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水利工程建設相關行政管理工作;貫徹執行水利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擬定全縣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制度;負責水利工程運行管理;負責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負責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審核;負責河道采砂管理;指導水域的綜合治理、開發利用以及水利旅遊、水庫養殖和水利行業的供水工作;承擔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安全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