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枷
立枷
徠立枷是明清時代的刑具,又稱為站籠。它前面長,後面短,長的一端觸地。籠上有口卡住囚犯頸部,晝夜站立,直至死去,也有的先在腳下墊物,套定卡住脖子后再撤出墊物,致囚犯懸空窒息而死。它常用於處死欽定的案犯,犯人只能站不能坐,有的獄吏將其高度降低三寸,使囚犯站不直,只能稍微屈腿勉強支撐,有的囚犯家屬花錢賄賂獄吏,僱人用背找托著囚犯屁股,使其半坐休息,不至於死得太快。
枷是古代套在犯人脖子上的刑具。將犯人枷項后綁在衙門之前或鬧市之中示眾,又是一種殘酷的刑罰。
立枷行刑
北魏時,朝廷正式頒定枷為官方刑具之一,所以後世有人認為枷“始自後魏”。北魏孝文帝太和年間,枷的製作還不統一,當時法官和州郡長官普遍製造重枷、大枷。除了用枷之外,還給犯人的脖子上掛石塊,綁石塊的繩子深深勒進皮肉里,甚至勒斷項椎骨。太和五年(481),魏孝文帝元宏下詔說,若不是犯下謀逆大罪且有真憑實據的犯人,不許用大枷。但什麼才算是大枷,還沒有固定的標準。永平元年(508)七月,魏宣武帝元恪下詔讓尚書檢查各地所用的枷和杖的違制情況。尚書令高肇,尚書僕射清河王元懌,尚書邢巒、李平和尚書江陽王元繼等人,經過調查,把有關情形及處理意見奏知宣武帝,經聖旨批複,規定大枷“長一丈三尺,喉下長一丈,通頰木各方五寸”,用來懲罰叛逆謀反者,各台寺州郡原來製造的大枷都要焚毀,不許再用。這時規定的枷的尺寸雖然仍舊相當大,但畢竟有了可以參考的統一標準。
從北齊、北周到隋,都沿襲北魏的法規,普遍用枷。《齊律》規定:“罪行年者鎖,無鎖以枷,”《周大律》規定:“凡死罪枷而拲,流罪枷而梏,徒罪枷。”這都說明枷在這時是不可缺少的刑具。隋開皇年間,朝廷也曾對枷和杖的大小作了具體的規定。
對枷的重量有一定的限制。開始規定,枷分二十五斤和二十八斤兩個等級。景德初年,提點河北路刑獄陳綱上書請制杖罪,並且提議增設十五斤重的枷為三等。宋真宗趙恆准奏,下詔頒布施行。但在實行的時候,枷的重量常常超出規定。儘管在宋太平興國三年(978)曾頒發過不得以鐵為枷的詔令,鐵枷仍被某些酷吏使用。金代的枷常常超出規定,泰和四年(1204)七月,金章宗完顏璟曾派官員到各地巡視,對濫用重枷的現象予以查究,但並不能徹底禁絕。
明代初年,太祖朱元璋詔令統一枷的型號。規定枷長五尺五寸,兩端寬一尺五寸,用干木製作,死刑犯人戴的枷重三十五斤,徒罪、流罪犯人戴的枷重二十斤,杖罪犯人戴的枷重十五斤,長短輕重的數據都刻在枷上。洪武二十六年(1393)詔令,凡在京的各衙門所用的刑具都必須經過檢查,符合規定的標準才准許使用。而且,各種刑具必須由指定的地方製作,不得隨意製造使用。如規定由應天府採辦笞杖、訊杖等杖具,龍江提舉司成造枷樞,寶源局打造鐵索鐵鐐等。但是,實際上明代用枷超重的情況比以前各代更厲害,由宦官控制的東廠、西廠和錦衣衛的大小爪牙們嗜血成性、殺人如草,他們用的枷越做越重、越做越奇。
因為正德年間的枷號的做法過於殘酷,明世宗朱厚驄即位時不得不作些糾正。嘉靖元年(1522),世宗詔令兩京法司和錦衣衛,在天氣炎熱時對該枷號示眾的囚犯要暫免枷號,以顯示聖上惻隱之心。但過了不久,又變本加厲地恢復正德時的舊規。嘉靖年間有不少人枷號的時間為一個月或兩個月,結果期限未滿就戴枷而死。
萬曆年間,明神宗朱翊鈞又製造一種新式刑具,名叫立枷。這種枷前面長,後面短,長的一端觸地,犯人被枷住脖子,身體只能站在那裡支持,跪坐都不可能。立枷“重三百餘斤,犯者立死”。東廠和錦衣衛對皇帝欽定的案犯,常常要用立枷,犯人大多在一天之內就送了命。如果有不能很快即死的,監刑的校尉就把枷銼低三寸,這樣,犯人就站不直,只能稍微彎曲著雙腿,勉強支撐,不一會就力量用盡,氣絕身亡。如果犯人不是廠衛注意的重要案犯,或者在沒有仇家監督的情況下,犯人的家屬就花錢雇傭乞丐,讓乞丐夜間用背扛著受刑者的臀部,讓他半坐在乞丐身上,這樣可以稍微休息一下腳力,不至於速死。還有人說,受刑者每天生吃一隻貓,可以提精神,抗折磨,不知是否真的有效。被立枷枷死的人不可勝數,大多是因為得罪了廠衛的頭目,而被用這種方法害死,只有萬曆二十年(1592)樂新爐、諸重光是因為奏事不實,觸怒了萬曆皇帝朱翊鈞,於是皇帝親自下令,讓東廠把樂、諸二人用立枷處死。當時還有一個規矩,受刑者如果在不滿應該枷號的期限內死去,監刑者不準家屬提前收屍,只是把他的屍體就地用土掩蓋一下,必須等到了期限,監刑者向上司回報之後,才准許將屍體運走安葬。如果是夏天,到安葬時,屍體的血肉已經腐爛凈盡,只剩下一具骷髏了。所以,萬曆時的士大夫們談立枷則色變,認為它的殘酷性超過大辟。天啟時,魏忠賢主持東廠,也愛用立枷,先後枷死六七十人。明毅宗朱由檢即位時,聽說立枷特別殘酷,就問左右這立枷是幹什麼用的,太監王體乾回答說,是用來懲治巨奸大惡的。毅宗說:“雖然那樣的人應該懲辦,但他們受這樣的刑罰也太可憐了。”據說,當時魏忠賢在旁邊聽了毅宗的這句話之後,嚇得直縮脖子。不久,毅宗除掉了魏忠賢,直到明朝亡國,再也沒有使用立枷。
立枷徠發明之初,只用來“枷示”輕刑犯人,目的是為了起一個“警示”作用。但是後來發現用這個方法可以使被枷示的犯人慢慢兒死去,於是立枷的作用,就由“警示”而逐漸變為“不用呈報上憲”即能執行的死刑了。後來就演變成了站籠,它是明清時代的刑具。站籠常用於處死欽定的案犯,犯人只能站不能坐,有的獄吏將其高度降低三寸,使囚犯站不直,只能稍微屈腿勉強支撐。這種特製的木籠上端是枷,卡住犯人的脖子;腳下可墊磚若干塊,受罪的輕重和苟延性命的長短,全在於抽去磚的多少。有的死刑犯會被如此示眾三天後論斬,有的則被活活吊死。據記載晚清一名叫劉松廷的滇戲演員也是死在站籠里。他因武生功夫了得,被誣偷了雲南藩台的銀子而將其裝進站籠逼供,因忍受不了折磨自行踢開腳下磚頭被吊死。現在看來,官腐刑苛可算是大廈將傾前的表象吧。
古代歐洲也有與站籠類似的刑具,被稱為囚籠。中世紀的教會常用,因為可以避免流血。歐洲的囚籠形狀各異,五花百門,有的似圓柱體可以轉動,有的讓人站不得、坐不能,長時間地折磨犯人,因此很多犯人因此而身體畸形。
王紫稼是明末清初崑劇演員。原名稼,字紫稼,亦作子嘉,子,長洲人。工旦,精於歌舞彈唱,善作新聲,所演《會真記》紅娘,時人稱絕,崇禎十年(1637)時與清初江左三大家錢牧齋、龔鼎孳、吳梅村都有交往。清順治八年(1651)王紫稼隨龔鼎孳北游京師,錢牧齋作十四絕句贈別,龔亦有“玉喉幾許驪珠轉,博得虞山絕妙辭”的和韻之作。順治十一年秋,吳梅村在京師重遇紫稼,作《王郎曲》,稍後的尤侗《艮齋雜說》亦記:“予幼所見王紫稼,妖艷絕世,舉國趨之若狂。年已三十,游於長安,諸貴人猶惑之。吳梅村作《王郎曲》,而龔鼎孳復題贈云云,其傾靡可知矣。”
王紫稼
至於王紫稼該不該死,以及為什麼該死,王紫稼的朋友持有不同的看法。同是王紫稼和李森先朋友的龔芝麓,就在《王郎輓歌》里婉轉地說道:“只愁衛玠應看殺,那得焚琴汝輩人。”在讀書人看來,王紫稼的橫死,或者李森先的殺法,都太“煞風景”,不夠風雅。由此想來,讀書人的人情,真是薄得要命,淡得可怕。相比較而言,倒是王紫稼那些同道中的朋友,還算情深意重。正如詩云:“崑山腔管三弦鼓,誰唱新翻《赤風兒》?說著蘇州王紫稼,勾欄紅粉淚齊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