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換票證

發票換票證

發票換票證指稅務機關需要檢查納稅單位和個人發票時開具的一種證明。稅務機關有權對納稅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發票進行檢查。發票是記帳的原始憑證,在規定期限內納稅人需要妥善保管,不得遺失、短缺。稅務機關為了便於進行稅收檢查,對納稅單位和個人的發票需要進行抽出檢查時,必須開具套印“統一發票監製章”的“發票換票證”,詳細反映原抽調發票的內容,具有原發票的同等效力。發票換票證為三聯式:第一聯為存根聯,應將換回的發票調查結束后粘貼在存根上,不得遺失; 第二聯為換票聯,交被調換單位作發票使用; 第三聯為查對聯,查對結果,連同原發票退回給原填發的稅務機關。納稅單位和個人收到稅務機關開具的“發票換票證”后,應仍歸放在原發票處,據以記帳、核算。

介紹


《發票換票證》與所調出查驗的發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調出查驗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接受,應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稽查,主動接受《發票換票證》。

樣本


發票換票證
納稅人識別號XXXXXXXXXXXXXXX
納稅人名稱: ×××公司 №:
被換髮票名稱×××發票發票代碼XXXXXXXXXXXX發票號碼XXXXXXXX
換票原因對×××公司實施檢查中需對此發票調出查驗
被換髮票原填開內容
原開具發票單位或個人×××公司納稅人識別號XXXXXXXXXXXXXX原填開日 期2006年X月X日
原收取發票單位或個人×××銷售公司納稅人識別號XXXXXXXXXXXXXX備註
品名或經營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稅率稅額
電腦100500050000017%(或6%、4%)85000
合計50000085000
金額合計(大寫)伍拾捌萬伍仟元整
納稅人經辦人:××× 負責人:×××2006年X月X日 2006年X月X日 納稅人(簽章)2006年X月X日稅務機關經辦人:××× 負責人:×××2006年X月X日 2006年X月X日稅務機關(簽章) 2006年X月X日
本表一式二份,稅務機關及納稅人各一份。
使用說明
一、本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設置。
二、適用範圍:稅務機關將納稅人所擁有的已經開具的發票調出查驗時使用。發票換票證與所調換的原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表一式二份,稅務機關及納稅人各一份。
註釋:
一、文書設立的法律依據
本文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設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稅務機關需要將已開具的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向被查驗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換票證。發票換票證與所調出查驗的發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調出查驗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接受。
所謂調出查驗是指稅務機關在稅務檢查或者是對發票的專項檢查中,對單位或個人取得的發票調出,並對所調出的發票進行核查和檢驗,以確定發票的真偽、是否依法開具、發票內容是否真實等。由於發票是記載商事活動的依據,是帳務處理的原始憑證,調出查驗期間,為防止被調出查驗的單位和個人在帳務處理的原始憑證方面出現空白,設立《發票換票證》。
二、文書的概念、功能和用法
《發票換票證》是稅務機關在進行稅務檢查或者發票管理中,需要對接受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的發票進行查驗,將被查驗的發票調出時製作和使用的文書。《發票換票證》與所調出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被調出查驗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接受。
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等活動中,要向銷售貨物方或者提供服務方支付貨款或服務費,收取發票,並以所取得的發票做為原始憑證進行帳務處理。稅務機關有權對納稅人取得的發票進行檢查,但是納稅人所取得的發票是從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勞務方取得的,這就使稅務機關無法當場對發票的某些方面進行查驗。首先,由於被查驗的發票是從第三方取得的,不能通過被查驗方的《發票領購簿》確認該發票是否是稅務機關賣出的;其次,要確認該發票是否屬於“大頭小尾”發票,開具的內容是否與存根聯一致,需要與開票方的存根聯核對才能確定,而該發票的存根聯在開票方保存;第三,發票反映的業務是否真實等需要進一步核實。由於存在這些原因,稅務機關需要將發票調出查驗。
發票是重要的原始憑證,是稅務處理或者複議、訴訟等法律活動的證據。如果稅務機關只是採取複印、照相等方式複製被調出的發票,而不將發票調出並保存,一旦查實該發票是假髮票或者是虛開等不符合開具要求的發票,很可能造成稅務機關在進行處理時缺乏必要的證據,影響稅務處理和其他法律活動。
對被查驗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來講,發票是其記帳的原始憑證。被調出查驗,將使其記帳的原始憑證出現空白,甚至可能影響其經營活動或辦理其他事項,而使用與被調出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發票換票證》可以解決這一矛盾。
可見,《發票換票證》既能保證稅務機關對發票進行有效的查驗,保留重要的證據,又能保證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其財務核算和其他合法活動的正常進行。
《發票換票證》應嚴格按照規定填開,特別是《發票換票證》中記載的“被換髮票原填開內容”要與被調出查驗發票的內容一致,並經納稅人和稅務機關核對。
三、製作和使用中應注意的問題
1.本證是對已經開具的發票調出查驗時使用。對納稅人的空白髮票進行查驗時不使用此證。
2.不能用調取帳簿資料通知或者清單代替本證
3.稅務機關依法使用本證,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進行處罰。
4.只有稅務機關依法開具的《發票換票證》才與原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