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培計劃
北京培養優秀學生的教育措施
“雙培計劃”是由北京市屬高校與在京中央高校共同培養優秀學生的一項舉措。市屬高校每年將輸送2000名左右優秀學生,按照“3+1”、“1+2+1”式等培養機制,到20餘所中央高校的110個優勢專業中,進行為期2至3年的中長期訪學;同時,每年遴選部分學生,輸送到在京中央高校開設的、北京社會急需的專業中,開展為期1年的短期訪學,或者修習輔修專業。
這是一項由市屬高校與在京中央高校共同培養人才的改革措施,2015年將在京投放約2000個名額,惠及16個區縣的考生。參與該計劃的學生,將到中央高校學習2到3年。
“雙培計劃”的名額將平均分配到各區縣,由於高考人數明顯少於城六區,郊區縣的考生入選幾率更大。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高等學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養計劃的通知》
北京高等教育正處在全面深化改革的關鍵機遇期,承載著為全社會提供高端人才智力支持,將北京建設成為全國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國際交往中心、科技創新中心的重大歷史責任。為進一步創新高水平人才培養機制,切實滿足高校學生對優質教育資源的需求,激發各高校特別是市屬高校教育教學改革活力,全面提升高校辦學水平,促進北京教育均衡發展,特制定本計劃。
一、指導思想
緊密契合經濟社會發展重大需求,通過強化北京地區高校之間的合作、北京高校與海(境)外名校的合作、高校與科研院所和企事業單位的合作,實現專業學科的交叉融合和優質教育資源的充分共享,深化北京地區高校特別是市屬高校人才培養機制改革,顯著增強高水平人才培養質量,提升北京高等教育國際合作和整體發展水平,更好地發揮其在服務國家和北京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建設原則
秉承“綜合改革、創新機制,交叉融合、資源共享”的原則,加強宏觀統籌,強化頂層設計,瞄準北京高等教育高水平人才培養重點難點問題,開展系統性改革,努力突破北京地區高校之間的壁壘,深化北京高校與海(境)外名校之間的交流合作,形成各高校優勢專業學科資源在人才培養方面的合力,實現高校教育資源與社會資源的共享,建立全方位、寬領域、多層次的高水平人才交叉培養長效協作發展新機制,促進教育公平。
三、建設目標
經過3至5年的建設,初步形成有利於北京地區高校高水平人才培養的新格局,充分發揮北京高等教育優質資源效力,提升北京高校學生的專業水平、創新能力、綜合素質;激發高校改革創新活力,實現體制機制突破,形成中央高校優勢帶動、市屬高校奮起爭先、北京高等教育質量全面提升的新態勢;實現北京高等教育與基礎教育的良性聯動,促進北京地區教育公平發展。
四、重點工作
(一)實施由北京市屬高校與在京中央高校雙方共同培養優秀學生的“雙培計劃”
每年遴選一批市屬高校優秀學生到在京中央高校訪學。輸送部分學生按照“3+1”、“1+2+1”式等培養機制,在中央高校進行為期2至3年的中長期訪學;同時,每年遴選部分市屬高校優秀學生,輸送到在京中央高校開設的、北京社會急需的專業,開展為期1年的短期訪學,充分發揮中央高校優勢專業力量,使學生接受優質核心課程教育;充分利用中央高校開辦的暑期學校等形式的資源,每年遴選部分市屬高校優秀學生到中央高校修習輔修專業。
(二)實施由北京市屬高校與海(境)外名校雙方共同培養優秀學生的“外培計劃”
支持部分市屬高校學生到海(境)外知名高校開展為期2年的訪學活動。市教委加強宏觀指導和統籌,聯繫海(境)外名校建立若干個北京高等教育“外培計劃海(境)外基地”,接收市屬高校優秀學生訪學,探索學生海(境)外培養新機制。鼓勵和支持各市屬高校積極與海(境)外知名高校建立學生培養長效機制,遴選優秀學生開展海(境)外訪學活動。鼓勵中央高校發揮自身在國際交流中的優勢帶動作用,為市屬高校學生到海(境)外開展訪學活動拓展渠道。
(三)實施以提高學生實習實踐和科研創新能力為目的的“實培計劃”
每年從市屬高校遴選一批具有較好專業基礎和一定科研創新能力的優秀學生,進入中央高校的院士工作室、教授實驗室、科研創新團隊、工程中心,接受科研創新訓練,提升實踐創新能力。繼續加強高校與企事業單位的合作,全面建設並開放高校與社會各界共建的優秀校外人才培養基地,每年接收若干名市屬高校優秀學生到實際工作崗位中接受培訓,在實習實踐中印證知識、鍛煉技能、啟發新知,保證學生學有所成、學有所用。加強高校與中科院、社科院等國內知名科研單位的交流合作,每年派遣一批具有較強科研能力的學生,通過畢業論文(設計)等形式進入科研院所學習和參與科學研究。
五、保障機制
(一)健全組織保障
各高校要提高認識,根據本計劃實施的具體要求,成立由校主要領導牽頭的計劃實施領導小組,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加強頂層設計和統籌協調,把相關工作納入工作計劃和議事日程,有力推動各項目的開展,形成高水平人才交叉培養工作的合力。
(二)規範人才選拔機制
部分“雙培計劃”、“外培計劃”人才選拔計劃列入北京市屬高校高招計劃,向北京各區縣投放指標,並在招生簡章中明確標註。本計劃實施過程中,在人才選拔方面要保證公開透明,注重對北京遠郊區縣的政策支持,注重優秀教師後備人才培養。
(三)強化人才培養機制
鼓勵各高校加強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實踐教學改革、師資隊伍建設,保證人才培養質量的不斷提升。深入開展學分制改革,實現北京地區高校之間的學分互認。強化專項資金支持,加強經費使用管理。
(四)完善評價機制
科學設計評價指標,建立符合國情和北京發展實際的評價體系,綜合考慮各類高校的定位,建立科學可行的分類管理辦法,將各校推進“高水平人才交叉培養計劃”工作情況納入考核體系,引導高校在人才培養方面辦出特色、辦出水平。
《北京高等學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養“雙培計劃”實施指導意見》
根據《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高等學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養計劃的通知》(京教高〔2015〕1號)要求,為進一步推進北京地區高等教育綜合改革,服務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做好北京高等學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養計劃中“雙培計劃”(以下簡稱“計劃”)實施工作,結合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和北京市高等教育特點與實際,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第一條“計劃”緊密契合國家和北京建設需求,積極深化北京高等教育綜合改革,推進高校之間交流合作和優質資源共享,創新人才培養機制,培養經濟發展與社會建設急需的高水平人才。“計劃”由北京市統籌規劃,市屬高校與在京中央高校(以下簡稱“央屬高校”)具體共建實施。
第二條交流學生主要通過市屬高校招生計劃定向投放方式產生。目前主要採用“3+1”和“1+2+1”培養模式,即前3學年在央屬高校,第4學年在市屬高校,或第1學年和第4學年在市屬高校,第2、3學年在央屬高校培養。
第三條“計劃”選取的專業(方向)應為國家與北京市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專業(方向),專業培養應口徑適度。市教委根據各高校學科特點與社會需求,對“計劃”中的專業(方向)進行動態調整。
第四條專業(方向)建設由央屬高校牽頭組織,對口市屬高校參與建設。“計劃”共建高校雙方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急需人才所應具有的知識、能力與素質,聯合相關行業企業,共同制定專業(方向)的人才培養目標、培養標準,構建與之相匹配的專業培養計劃,包括專業核心課程體系,實踐能力培養體系和素質提升體系,培養基礎紮實、專業過硬、能力突出的高素質人才。
第五條“計劃”共建高校要從人才培養工作實際出發,共同組建虛擬教研室,形成由共建高校雙方專業負責人、專業教師、中青年教師、企業導師組成的專業教學團隊,共同負責並實施培養計劃,包括課程教學、實踐教學、學生指導、質量評價等工作,共享雙方優質教學資源,確保人才培養工作順利開展。市教委鼓勵和支持“計劃”共建高校加大對虛擬教研室、教學團隊的支持力度,提高教學團隊專業建設、教學和科研水平。
第六條“計劃”中央屬高校相關部門(教務處)按照與市屬高校共同認可的培養計劃,明確兩校課程、學分、學時對應關係,指導學生確定每學期應修最低學分標準,組織教學、課程考核和成績記載。每學期向對口市屬高校相關部門提供學生按規定所學習課程的紙質蓋章成績單、電子版成績單及對應的學分。對口市屬高校以學期(學年)為單位,對學生進行學分認定和畢業生資格審核,為成績合格學生頒發畢業證書與學位證書。央屬高校為成績合格學生頒發寫實性修業證明。
第七條市屬高校根據“計劃”專業(方向)、名額以及學習年限,招收本科生,並按對口央屬高校新生入學時限派遣到央屬高校。央屬高校負責交流學生的學習、生活、管理等工作。
市屬高校為學籍管理主體單位,對口央屬高校為交流學生建立臨時學籍,為教育、教學、教務、臨時學籍管理實施單位。交流學生每學期按照央屬高校要求報到註冊,央屬高校及時將交流學生註冊信息送達市屬高校,作為市屬高校學籍管理依據。如果發生交流學生未按照央屬高校要求按時報到註冊等情況,共建高校應及時溝通解決。
第八條央屬高校應為“計劃”學生建立學期學業預警機制。交流學生按央屬高校學業預警機制執行,央屬高校應按學期向市屬高校通報學生的學業預警情況,如交流學生規定時間內因故不能繼續在央屬高校學習(例如,未達到央屬高校學期學習成績要求,因身體原因不能繼續在央屬高校學習,或需要休學半年以上),共建高校應進行協商,交流學生回到市屬高校繼續學習,相應學期成績要求及學籍管理按市屬高校執行。
第九條參加“計劃”的交流學生在央屬高校學習期間不得轉入央屬高校其他專業學習。交流學生可以按照央屬高校規定選修其所在專業以外的課程、修讀輔修專業或雙學位,所發生費用自理。交流學生在央屬高校應徵入伍時,由市屬高校按相關要求辦理徵兵手續,退役後繼續在原央屬高校原專業學習。若交流學生入伍退役后不適合在原央屬高校原專業學習,交流學生回到市屬高校,按有關文件執行。
第十條交流學生參加推薦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由學生所在市屬高校按規定組織開展推免工作,同等條件下,可優先被推薦。央屬高校可優先考慮錄取參加“計劃”的市屬高校學生。
第十一條交流學生的國家獎學金名額由市屬高校劃定,評定由央屬高校完成。雙方高校可根據實際情況,為交流學生提供其他專項獎學金。央屬高校學生工作部門定期為市屬高校學生工作部門提供學生在央屬高校學習期間的表現和鑒定評語。
第十二條交流學生的黨、團組織關係應在進入央屬高校時轉入央屬高校,按照央屬高校規定進行管理,由組織關係所在校做好交流學生黨員發展工作。交流學生按照央屬高校要求參加黨團活動、社團活動、英語“四六級”考試、學科競賽、創新創業活動、第二課堂活動等。交流學生在央屬高校學習期間獲得一切成果及獎勵為雙方高校共同培養成果。
第十三條交流學生違紀處理主體單位為市屬高校。交流學生在央屬高校期間須遵守央屬高校校規校紀。如發生違反校規校紀行為,央屬高校應及時通報市屬高校並提出處理意見,雙方協商后,做好相關後續處理工作。對於學生退出計劃的情況,不再增補新的學生。
第十四條交流學生按市屬高校規定向錄取高校交納學費、住宿費,不需要向央屬高校繳納,其他費用按雙方高校協議規定執行。市屬高校負責為家庭困難的交流學生辦理國家助學金和助學貸款手續。
第十五條交流學生在央屬高校學習期間,由央屬高校為其辦理臨時醫療證,所發生醫療費用按市屬高校的規定執行並由市屬高校負責報銷。央屬高校組織學生辦理意外傷害保險,費用自理。如遇意外傷害,雙方學校都應積極進行救助。所發生費用按各自學校的有關規定,由責任人(單位)、本人承擔。需市屬高校承擔的費用,按市屬高校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共建高校要建立校級層面協調領導小組,要由一名校領導牽頭,教務處、學生工作和招生等相關部門、以及相關院系領導組成。從學校層面協調“計劃”的專業建設、教師團隊建設、教學運行、學生管理以及後勤保障等事宜。
第十七條共建高校雙方教學管理部門要指定專人負責交流學生教學運行、學生成績、學籍管理等工作的溝通協調;共建高校雙方學生管理部門要指定專人負責學生思政工作與管理,定期溝通協調交流學生管理情況;共建高校雙方相關院系要指定專人負責協調專業、教學團隊、課程教學工作,指定輔導員和班主任,負責交流學生思想、學習、身心狀況的溝通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