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性損傷
機械性損傷
徠當機體收到機械性暴力作用后,器官組織結構被破壞或功能發生障礙。由各種致傷物以機械作用使人身組織結構破壞或生理機能發生障礙。在法醫學上,皮膚的連續性破壞者為創,未破壞者為傷。損傷鑒定在刑事訴訟中佔有重要地位。
機械性損傷(mechanical injury)
概念:指致傷物或致傷因素作用於機體引起組織結構破壞和/或功能障礙稱為損傷(injury)。
機械力所引起的損傷稱為機械性損傷(mechanical injury)。
即由於致傷物機械力的作用而使人體產生的器官組織結構的破壞和(或)功能障礙。
它不包括高溫、低溫、電流、雷擊、放射線和中毒所導致的損傷。
(一)按致傷物性狀鈍器傷
銳器傷
火器傷
(二)按損傷類型
自殺傷
他殺傷
意外或災害傷
(三)按損傷程度
重傷
輕傷
輕微傷
(四)特殊類型損傷
交通損傷
墜落傷
顱腦損傷
有鈍圓、鈍角、鈍棱而無銳利的鋒刃或尖端的物體(如鐵鎚、木棍、石塊、皮帶、拳頭等)作用於人體所造成的損傷。由於鈍器重量、接觸面大小、力的作用方向,特別是與人體相對運動的速度不同,鈍器傷可表現為表皮剝脫、皮下出血、挫傷、挫裂創、骨折、內臟損傷和腦損傷,甚至肢體斷離挫碎等。
致傷物擦過皮膚表面,使表皮與真皮相剝離,真皮外露,或伴有真皮血管破裂的損傷。又稱擦傷。表皮剝脫呈點狀、條狀、片狀或其他不規則形狀。活體上的表皮剝脫,由於組織液滲出,乾燥后變硬,呈黃褐色痂皮,伴有出血時可有血痂形成。屍體上也常形成表皮剝脫,乾燥后變硬,多呈黃褐色,無血痂。屍體檢驗時,可根據表皮剝脫的部位和性狀確定損傷部位,推斷致傷物種類,分析其作用的方向和案件性質,如扼死時受害人的頸部;強姦案受害人的大腿內側,常可發現表皮剝脫。
指鈍器作用於人體表面,使皮內或皮下血管破裂出血的現象。皮下出血是生前損傷的確證。按出血量的多少,皮下出血可呈點、片狀或聚積成皮下血腫,其皮膚表面常伴有表皮剝脫。皮下出血不僅可作為判斷受傷的依據,有時還能反映出致傷物接觸面的形狀,作為推斷致傷物的根據。如棍棒打在身體軟組織較豐滿的部位時,可形成中空性的皮下出血。皮下出血的顏色變化,對判斷受傷時間有重要意義。皮下出血的顏色,依出血后血紅蛋白分解和吸收變化而改變,一般從暗紅色依次變為暗紫紅色、暗褐紫色、青紫色、暗青色、青綠色、綠黃色、黃色,約2~4周褪色。有時出血被迅速吸收,顏色也可於幾天內消失。
受鈍器的挫壓作用,使皮下或深部軟組織形成非開放性的損傷。挫傷處常有表皮剝脫,深部肌肉結締組織挫碎及出血。
受鈍器外力作用處的皮膚及軟組織被挫滅與撕裂而形成的損傷。其創緣不整齊,創角較鈍或呈撕裂狀,創壁和創底不平,創內有時可見組織間橋(創壁或創緣間未斷而相連的組織)和挫斷的毛髮、異物等。挫裂創的形態和性狀,可因致傷物不同和作用於身體的部位不同而有差別,有助於推斷致傷物。
由於外力的直接或間接作用,使骨的完整性受到破壞。法醫學檢驗中常見的是顱骨骨折,其次是肋骨骨折,也有四肢骨折、脊椎骨折和骨盆骨折。顱頂骨折多由外力直接作用造成。顱底骨折可由顱頂骨折延伸而來;也可因顱骨受壓變形、張力作用或墜落時經脊柱傳來的外力造成。顱骨骨折常伴有腦、神經和血管的損傷,後果比較嚴重。顱骨骨折有線形骨折、凹陷骨折、孔狀骨折及粉碎骨折4種基本形態,對於研究作用力的部位、方向、著力的次數、大小以及致傷物的推斷等,具有重要意義。肋骨骨折以第4至第8肋為多見,多發生在肋骨角和肋骨與肋軟骨相接處,可由直接或間接暴力引起。如其斷端陷入胸腔內,可刺破心、肺等重要器官發生內出血或氣胸。
機械性損傷
由於暴力作用引起的內臟破裂、挫碎併發內出血稱為內臟損傷。多見於肝、脾破裂,其次是胃腸、膀胱、心、肺等器官破裂。暴力作用於頭部,往往造成腦損傷,如腦震蕩、腦挫傷及顱內出血和腦出血等。
巨大的外力作用,如爆炸、高空墜落、車輛輾壓等,使人體軀幹和四肢斷離、內臟嚴重破裂或挫碎。
有銳利刃口或尖端的物件,如菜刀、刺刀、匕首、斧刃、剪刀、玻璃碎片等作用於人體所造成的損傷。依致傷物作用方式不同,可分為砍創、切創、刺創和剪創等,其共同特點是創緣整齊、創角尖銳、創壁和創底平整、創內無組織間橋、外出血明顯。砍創,創口較寬,平砍時呈瓣狀創或平面創;垂直砍時呈楔形哆開,即創腔橫斷面呈楔形,常伴有嚴重骨折,位於頭部居多,且多見於他殺、他傷。切創哆開較小,合攏后呈線狀,骨質損傷輕或僅有淺表切痕,常位於頸、手腕或腹股溝部,多見於自殺、自傷。刺創創口小,創道深,內臟損傷較重,多位於胸、腹、頸部,多見於他殺、他傷。剪創較少見,創腔淺表,可見於自殺和自傷。
槍彈、雷管、手榴彈、地雷、炸彈等造成的損傷。法醫學檢驗中常見的是槍彈射擊於人體所造成的槍彈創(見司法彈道檢驗)。爆炸傷面積大,常導致肢體斷離和嚴重的內臟損傷,意外災害、自殺和他殺均可見。
按照損傷生活反應(如出血、炎症反應等)的有無和強弱,判明生前傷、瀕死傷和死後傷,對分析案情性質有重要作用。根據損傷的性狀推斷致傷物的種類或特徵,可為偵察提供線索。損傷分為輕傷、重傷和致命傷。致命傷又分為絕對致命傷和條件致命傷;判明損傷的程度及其與死亡的關係,可為審判提供科學依據。在有條件時,根據損傷特有的性狀、創內遺留的致傷物殘片和嫌疑致傷物上附著的血跡、毛髮、人體組織等進行比對鑒定,可認定致傷物,為偵查、審判工作提供證據(見法醫學鑒定、法醫學物證檢驗)。
機械性損傷的形成受作用力、致傷物及受傷機體三個基本因素的影響,其機理十分複雜。作用力的大小、方向、作用時間、致傷物的種類和形態、人體的運動狀態、受力部位的生理解剖特點及其人體的健康狀況等等因素均直接影響著機械性損傷的形成和程度。
1.作用力。作用力通過致傷物的運動所產生的能量轉移到機體便產生了損傷。按物理學的基本原理分析,在物體質量一定時,影響作用力和能量的關鍵因素是速度和時間,速度越快,時間越短,損傷便越嚴重。
1.物體的動能/位能 EK=1/2MV2 (M:質量 V:速度)
2.能量釋放時間
I=F(t2-t1) (I:衝量 F:力 t:作用時間)
3.受力面積
P=F/S (P:壓強 F:力 S:作用面積)
4.力作用的方向
法線方向、切線方向、傾斜方向打擊所產生的壓力及其分力、摩擦力均對損傷有不同程度影響。
5.作用人體變形的外力種類
拉力、壓力、剪切力、扭力等。
6.力在體內的傳導
外力作用於機體根據組織結構性狀不同,在傳播方式、傳播速度、傳播時間等均有不同。
以組織結構密度,如骨、軟組織、器官不同而不同。流體在體內的傳播以流體力學方式傳導。
2.致傷物。根據物體性狀分為氣體、液體、固體三種。法醫學將機械性損傷固體致傷物又分為鈍器、銳器和火器。一般來說,損傷的形態、特徵與致傷物的形態直接相關,法醫學家可根據損傷的特徵推斷致傷物。但是,由於致傷物種類繁多,有時數種致傷物可形成相似的損傷,如柴刀、菜刀、匕首所致的切創。致傷物與機體的接觸面以及致傷方式是影響損傷特徵的關鍵因素之一,比如同樣是棍棒打擊,如果棍棒體接觸則形成長條形的損傷。
3.受傷機體。除了機體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等一般因素外,影響損傷的形成和損傷的特徵的機體因素主要是作用部位組織解剖結構的特點、機體的體位和運動狀態以及體表的保護狀況。
(一)形態改變為主的
一、壓痕。鈍器強力壓迫皮膚所遺留的痕迹,無組織結構破壞和局部功能障礙,是組織受到壓迫或擠壓在未達到彈性回復前的一種表現。如牙咬痕、輪胎輾過人體時的印痕等等。
二、表皮剝脫。致傷物與表層皮膚呈切線方向互相擦挫作用而引起的皮膚表皮層與真皮層脫離稱表皮剝脫。表皮剝脫在生前或死後均可形成。包括:抓痕,擦痕,壓擦痕,撞痕等。法醫學上研究表皮剝脫的意義在於:1、表皮剝脫的部位反映暴力致傷物的作用點;2、表皮剝脫的形態特徵常能反映物體打擊面的形態特徵和作用方向;3、表皮剝脫一般很少發生繼發感染,故期癒合程度可用於到致傷后時間的推斷;4、根據表皮剝脫的形態,數目及位置可以有助於案件性質的判斷。病灶癒合情況 受傷經過時間
組織液滲出,真皮血管擴張呈淡紅色 傷后3~6h
病徠灶結痂 傷后12~24h
病灶周邊開始剝離 傷后3天左右
痂皮完全脫落 傷后5~7天
三、皮內及皮下出血(挫傷)。致傷物打擊或擠壓造成皮膚及皮下組織的閉合性損傷。皮內出血指皮膚真皮層的出血,而皮下出血則指真皮層以下皮下組織見出血。
四、創。致傷物作用於人體使皮膚全層的完整性受到破壞者,稱為創。根據致傷物及形成的創的不同可將創分為鈍器傷、銳器傷及槍彈創三種。
五、組織挫碎。鈍性物體挫壓致皮下結締組織、脂肪組織以及肌肉組織發生出血壞死稱組織挫碎。
六、關節脫位。構成關節的骨端脫離正常位置者稱關節脫位,俗稱脫臼。活動範圍較大的關節受到大的外力作用或體位劇烈變動時易發生關節脫位。
七、骨折。外力作用使骨的解剖學完整性被破壞時稱骨折。按照骨折的形態可分為線性骨折、塌陷性骨折、孔狀骨折以及粉碎性骨折四種基本形態。
八、內臟損傷。外力作用導致的體內臟器破裂等者稱內臟損傷。內臟損傷可由外力直接傳導所致;也可見於非直接暴力而由於受劇烈震蕩和體腔內壓改變所致。
九、肢體斷離。巨大暴力使人體各部遭受廣泛而嚴重破壞及肢體離碎,稱肢體斷離。多見於高空墜落、交通事故等。
(二)功能改變為主的
震蕩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