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貼

補貼

補貼(allowances)是由製造商或批發商傳遞給零售商並給予其銷售職員用於主動性銷售某種商品的費用。補貼一般用於新項目、較慢周轉的項目或較高毛利差額的產品。它們經常被用來推動傢具、服裝、消費電器和化妝品的銷售。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的相關統計數據顯示,“中秋國慶期間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監督舉報曝光專區”近三年中通報了989起案例。其中,數量排名第一位的是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228起。

詞語概念


基本信息

拼音:bǔtiē
注音:ㄅㄨˇ ㄊㄧㄝ

基本解釋

1、貼補(多指財政上的)。
2、泛指政府付與服務設施的全部款項,包括對實際服務設施的補償及純津貼。
3、是指一成員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機構向某些企業提供的財政捐助以及對價格或收入的支持。

引證解釋

1、亦作“補帖”。.猶貼補。謂因不足而有所增益。
唐白居易《和東川楊慕巢尚書見寄十四韻》:“老將榮補帖,愁用道銷磨。”宋陸遊《冬暮》詩:“乘除富貴惟身健,補貼光陰有夜長。”清錢謙益《病榻消寒雜詠》之十五:“補貼殘骸惟老病,折枝摩腹夢廻初。”茅盾《小巫》三:“還是到西北鄉去的好,那裡的鄉下老還有點油水,多少我們也補貼補貼。”
2、指貼補的費用。
《新民晚報》1988.4.20:“在主要副食品零售價格上漲的同時,按定量計算給職工以適當補貼。”
3、鑄造專用辭彙。
為避免鑄件產生縮孔、縮松缺欠,在該部位設計增加的附加物叫補貼,補貼有兩種:金屬補貼-鑄件局部加厚部分叫金屬補貼,待鑄件精整后再切掉;發熱補貼-用發熱材料貼在型、芯的局部,延長該部分金屬液的凝固時間,替代金屬補貼,這種材料叫發熱補貼。

特徵


補貼,是指一成員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機構向某些企業提供的財政捐助以及對價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間接增加從其領土輸出某種產品或減少向其領土內輸入某種產品,或者對其他成員方利益形成損害的政府性措施。
其特徵如下:
1)補貼是一種政府行為:此處的政府行為是廣義概念,不僅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補貼行為,而且還包括政府干預的私人機構的補貼行為。
2)補貼是一種財政行為:即政府公共帳戶存在開支。
3)補貼必須授予被補貼方某種利益:一般認為這種利益是受補貼方從某項政府補貼計劃中取得了某些它在市場中不能取得的價值。
4)補貼應具有專向性:專向性補貼是指政府有選擇或有差別地向某些企業提供的補貼。

作用


支持農業生產發展
中國的財政補貼大部分用於以糧、棉、油、豬為主的農產品價格補貼。同西方國家在農產品生產相對過剩的條件下,為了保持國內市場供求平衡和增強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對農產品實行保護價格和出口補貼不同,中國的農產品補貼政策主要立足於扶持農業生產的發展,增加農產品的生產量。從而達到支持農業生產發展的目的,在提高農產品收購價格時,對農民實行了加價款補貼政策,並採取了銷售價格不提或少提的辦法,對購銷價格倒掛的價差和企業經營性虧損實行財政補貼。因而,農產品補貼增長很快,在全部財政補貼中占居重要地位。
穩定人民生活
長期以來政府從國家的具體國情出發,實行了保持人民生活基本必需品特別是糧油、豬肉民用煤等價格基本穩定的政策,並對城市住房、水電、公共交通等實行低租金、低收費制度,因此而發生的政策性虧損由國家給予財政補貼。或者,在提高與人民生活關係密切的商品價格后,對職工或城鎮居民給予適當的物價補貼。因此,中國的財政補貼具有絕大部分直接或間接用於人民生活的特點。
緩解經濟矛盾
中國的補貼有好多種,在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特別是價格改革的不斷深入過程中,適當運用財政補貼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緩解因價格和利益關係變動帶來的矛盾,為價格改革的順利進行和社會穩定創造條件。
高校畢業生培訓享補貼
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已下發通知,要求各地落實好高校畢業生參加職業培訓和技能鑒定的相關補貼政策,並規範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通知要求,各地加強高校畢業生職業培訓工作,積極開展就業技能培訓,廣泛開展崗位技能提升培訓,大力開展創業培訓,加強培訓信息引導,強化創業指導和創業服務,提供職業技能鑒定服務,落實職業培訓補貼政策。
通知規定,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內(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培訓合格並通過職業技能鑒定取得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未頒布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職業應取得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的,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企業新招收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簽訂6個月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開展崗前培訓的,根據培訓後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情況,按照當地確定的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一定比例,對企業給予定額培訓補貼。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內參加創業培訓和創業實訓,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的,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內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按規定給予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通知要求,各地要結合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發展現代產業體系對人才需求的變化,定期開展中長期職業供求預測和分析,根據人力資源市場需求狀況合理確定政府補貼培訓的職業(工種)目錄。要通過基層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平台、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門戶網站、公共就業人才服務網站等,及時向社會發布本地區人力資源市場職業供求信息、政府補貼培訓職業(工種)目錄、政府認定培訓機構名單、培訓補貼報銷的經辦主體和辦理流程等信息。

確定


構成要素

一成員政府或一成員境內公共實體提供財政資助,或提供GATT1994第16條意義上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價格支持,由此給予某種利益,構成補貼。一項措施是否構成補貼,取決於兩個要素,一個是政府或公共機構的財政資助,另一個是該資助產生利益。

政府資助

補貼必須與政府或公共機構相關。即便不是國家權力機構,只要行使政府職能,即屬於政府範疇。政府既包括中央政府,也包括次一級的政府。公共機構包括類似國有公司的公共機構。財政資助的形式多種多樣:資金的直接轉讓;放棄收入或到期沒有收取應收取的收入;提供一般基礎設施之外的產品或服務,或購買產品;政府向基金機構支付、委託或指示私有機構履行前述一種或多種政府職能,且這種做法與政府通常採取的做法實質上並無不同。政府資助不以政府產生支出為條件。政府資助可以是政府直接出錢資助,或者政府通過其他機構資助,也可以是通過政府確立的法律框架,由其他機構資助。

種類


政府財政統計中的財政補貼項目是一種會計分類,不具有很強的經濟分析意義。所以理論界對於財政補貼還有若干其他分類:從補貼同社會經濟運行過程的關係來看,可以區分為生產環節補貼、流通環節補貼和消費環節補貼;從政府是否明確地安排支出來分,補貼可有明補和暗補之別;從補貼資金的接受主體來做區分,可有企業補貼和居民補貼兩類;從補貼對經濟活動的影響來看,可分為對生產的補貼和對消費的補貼;從補貼是否與具體的購買活動相聯繫來分析,又有實物補貼與現金補貼。

禁止性

出口補貼和進口替代補貼被明確列為禁止性補貼。出口補貼是指以出口實績作為提供補貼的惟一條件或條件之一的補貼。出口補貼可以分為法律上的出口補貼和事實上的出口補貼。進口替代補貼是指以使用國內產品而不使用進口產品作為授予補貼的惟一條件或其中一個條件的補貼。

可訴性

除非申訴成員證明補貼對其利益造成了損害,否則對該補貼不得採取反措施。這樣的補貼稱為可訴補貼。申訴成員只有在下述三種情形下,才可以採取反措施:受到補貼的產品進口損害進口國的國內產業;補貼使其他成員根據有關協議享有的利益喪失或受損;補貼嚴重妨礙其他成員的利益。

不可訴

不可訴補貼指一般不能通過多邊紀律進行指控、不能對其採取反補貼措施的補貼。一般認為,不可訴補貼不可能產生不利影響,或者因為有某種特殊價值而不應阻止。但不可訴補貼並非完全不受指控。一補貼欲獲得不可訴補貼的地位,須滿足一定的標準和條件,否則依然可能以可訴補貼受到指控。這些標準和條件包括程序上和實體上兩個方面。有關不可訴補貼的規定由於沒有重新規定而於1999年到期。

農業補貼

《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僅對工業品的補貼作了規定,該協議並不涉及農產品。對於農產品的補貼問題,《農產品協議》作了特殊規定。《農產品協議》將補貼分為兩類:綠色補貼和黃色補貼。前者指允許使用、不必承擔削減義務的補貼,後者指必須承諾削減義務的補貼。《農產品協議》並不禁止與該協議的減讓義務相一致的出口補貼,但對這種補貼是可以採取抵消措施的(比如可以徵收反補貼稅)。與減讓義務一致的國內支持(指國內補貼,如農民收入支持),從多邊紀律方面是不可訴的,但可以依據國內程序對其徵收反補貼稅。

產生利益


利益是資助構成補貼的必要條件,不產生利益的財政資助不構成補貼。利益一般理解為受補貼者相對於未接受補貼者實際獲得或享有的某種優勢。這包括兩個方面:利益的享有者是誰;根據市場標準或商業標準,接受資助與不接受資助相比,接受資助有什麼好處或優勢。利益以受益人為判斷標準,不以產品或產品的生產為判斷標準。

補貼調整


世界貿易組織與補貼有關的規則,包括《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16條以及《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統稱反補貼規則)。這些規則不僅調整反補貼的問題,也調整補貼問題。這些規則允許使用補貼,但又限制補貼;對不公平的補貼,允許採取反補貼措施,但又約束反補貼措施。世界貿易組織的反補貼規則只調整專向補貼。專門針對某一企業、某類企業、某類產業的補貼,屬於專向補貼。

財政補貼


財政補貼政策即在結構失衡或出現供給“瓶頸”時,提供各種形式的財政補貼,以保護特定的產業及地區經濟。它是國家協調經濟運行和社會各方面利益分配關係的經濟槓桿,也是發揮財政分配機製作用的特定手段。是世界上許多國家政府運用的一項重要經濟政策
財政補貼作為一種宏觀調控手段,可被政府用來實現多種政策目標,如對促進生產和流通的發展穩定市場價格、保障人民生活,以及擴大國際貿易等都有積極作用。但是,如果運用不當,補貼範圍過寬,數額過大,就會超出財政的承受能力;如果補貼造成了某些產品的價格扭曲和企業的經營機制混亂,就會使之從調節社會經濟活動的槓桿變為抑制經濟發展的包袱。

政策

中國自50年代起實行的財政補貼政策,重點體現了國家保持社會政治、經濟和人民生活穩定的要求。

其他補貼


為了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相關政府出台補貼政策,對可再生能源進行發電補貼。這對於可再生能源這個新興的產業來說,表面上是一片利好,其實是讓整個行業背上了沉重的包袱。相關專家指出,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不是一個長久之計,應該在補貼金額,來源和時間上加上限制。
因為我們的宏觀引導是要保護生態環境,積極發展可再生能源發電,有了成果2011年底,全國併網新能源發電裝機容量達到5159萬千瓦,佔總裝機容量的4.89%。
可是從現實看,各地興起風能企業是為了拉動投資,光伏企業則為了出口,地方和企業有補貼而不需承擔虧損。而補貼可再生能源發電事業的風險成本則由國家財政和用戶承擔。
無論從可再生能源發電日漸擴大的補貼缺口還是從其事業的現實本身看,都有必要重新檢視可再生能源發電事業的引導政策。
可再生能源發電事業是項新事業,新事業的利潤率一般低於平均利潤率,為了引導鼓勵,運用市場之外的'有形之手'政府補貼,也是合理的。但是,可再生能源發電事業畢竟也是市場行為,它的基本規則仍然應該是市場這個'無形之手','有形之手'只是'無形之手'的補充。
這就是說,作為引導鼓勵可再生能源發電事業的補貼政策應該是建築在市場價值規律基礎上的,所以應有補貼金額的數值、來源和時間上的限制。
補貼數值應該低於平均利潤率,否則企業無須承擔投資風險卻可以獲得紅利,不符合市場化的原則,這樣的企業也就不成為企業了。
補貼來源可以適當向用戶徵收,然而其金額應當十分有限,更不能一再追加。因為新事業的風險應該主要由經辦新事業的企業承擔,哪有讓顧客承擔企業的風險成本的道理?
補貼不是長久之計,對於價格比較低的風電還可以應對,一旦電價高昂的光伏如同風電一樣大發展,補貼將無法起作用。從補貼金額、來源和時間上對其進行限制,無疑是一個增強行業競爭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