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減免稅
法定減免稅
法定減免稅是指我國《海關法》、《進出口關稅條例》和《進出口稅則》中所規定的給予進出口貨物的減免稅。進出口貨物屬法定減免稅的,進出口人或其代理人無須事先向海關提出申請,海關徵稅人員可憑有關證明文件和報關單證按規定予以減免稅,海關對法定減免稅貨物一般不進行後續管理,也不作減免稅統計。
1.關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貨物;
2.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和貨樣;
3.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
4.在海關放行前損失的貨物;
5.進出境運輸工具裝載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飲食用品。
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出口貨物(進口貨物)自出口之日(進口之日)起1年內原狀復運出境(進境)的,不徵收出口(進口)關稅。
經海關批准暫時進境或者暫時出境的下列貨物,在進境或者出境時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繳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擔保的,可以暫不繳納關稅,並應當自進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經納稅義務人申請,海關可以根據海關總署的規定延長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的期限:
1.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貨物;
2.文化、體育交流活動中使用的表演、比賽用品;
3.進行新聞報道或者攝製電影、電視節目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4.開展科研、教學、醫療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5.在第1項至第4項所列活動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種車輛;
6.貨樣;
7.供安裝、調試、檢測設備時使用的儀器、工具;
8.盛裝貨物的容器;
9.其他用於非商業目的的貨物。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申請退還關稅,並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海關說明理由,提供原繳款憑證及相關資料:
1.已征進口關稅的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出境的。
2.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進境,並已重新繳納因出口而退還的國內環節有關稅收的。
3.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故未裝運出口,申報退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