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體
遺體
1.指人死後所留下的軀體。2.指生物(包括動物和植物,主要是動物)的遺體。3.指親生子。4.指身體。5.指所尊敬的人的屍體。6.指以前遺留下來的形體、式樣。5.文言文中指身體,意為父母給予的身體
1.指人死後所留下的軀體
2.生物(包括動物和植物,主要是動物)的遺體
動物遺體
註:一般而言,遺體用於書面色彩較強,指人的死亡時使用。
亦作“遺躰”。 1.舊謂子女的身體為父母所生,因稱子女的身體為父母的“遺體”。《禮記·祭義》:“身也者,父母之遺體也。”《大戴禮記·曾子大孝》:“身者,親之遺躰也。”一本作“遺體”。北齊 顏之推 《顏氏家訓·兄弟》:“愛先人之遺體,惜己身之分氣,非兄弟何念哉?”《天雨花》第六回:“險將父母遺體,斷送妖狐手內。”
3.即親生子。《漢書·霍光傳》:“中孺(霍中孺)趨入拜謁,將軍迎拜,因跪曰:‘ 去病 不早自知為大人遺體也。’”《太平廣記》卷三二一引 南朝 宋 劉義慶 《幽明錄》:“上郡 胡馥之,娶婦 李氏,十餘年無子而婦卒,哭之慟:‘汝竟無遺體,怨酷何深!’”宋 周密 《齊東野語·朱墨史》:“及 梁師成 用事,自謂 蘇氏 遺體,頗招延 元祐 諸家子孫,若 范溫、秦湛 之徒。”清 王士禛 《香祖筆記》卷六:“馮祭酒 具區 《跋孫覿尚書尺牘》云:‘ 陽羨 孫老 得 東坡 棄婢而生尚書,實 坡公 遺體。’予跋《鴻慶集》既辯之矣。”
4.指身體。晉 葛洪 《抱朴子·逸民》:“或有乘危冒嶮,投死忘生,棄遺體於萬仞之下,邀榮華於一朝之間,比夫輕四海愛脛毛之士,何其緬然邪!”宋 梅堯臣 《道旁虎跡行》:“傷哉此遺體,冒險輕百金。”《西遊記》第七九回:“沙僧 道:‘朝士休怪醜陋,我等乃是生成的遺體。若我師父,來見了我師兄,他就俊了。’”
5.指所尊敬的人的屍體。唐 李商隱 《為王侍御瓘謝宣吊並賻贈表》:“降憫惻於上公,厚賻禮於遺體。”元 虞集 《考思亭記》:“墓也者,遺體之所藏也。”《說唐》第四二回:“柴紹 放聲大哭,只得殮了 元霸 遺體,連同他的遺物和玉璽降表,迴轉 長安。”魏巍 《東方》第四部第十七章:“不一時,又找到了四位烈士的遺體。”
6.指以前遺留下來的形體、式樣。南朝 梁 劉勰 《文心雕龍·練字》:“《倉頡》者,李斯 之所輯,而鳥籀之遺體也。”
對於遺體的安排及安葬方式,也有不少人是通過留下遺囑來決定的。遺體是失去生命的人身,構不成繼承法上的遺產關係,繼承法所調整的是財產關係。
具體工作適用中,經常採取以下三種方法:一是根據民間有關殯葬方面的風序良俗來確定。由民間殯葬風俗確定死者近親屬的安葬權利和義務,如果是死者在生前對自己去世之後的安葬方式進行安排,只要這種安排不對死者的近親屬造成過重的負擔,都應該得到尊重。二是利用死者人身權益延伸保護的理論,遺體是延伸身體利益的載體,權利人應該可以依法支配和處分。一些地方還為此出台有與此有關的地方法規,尊重本人的意願。只要死者生前所確定的意願不違背風序良俗,就應該得到支持。三是在繼承法原則之內,適用遺托制度。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這就是附義務的遺囑繼承。本案中,如果死者林福在去世之前留下遺囑,對自己的遺體如何進行安葬作出安排,其子女都應該進行遵守,不得以其他理由進行拒絕。對於繼承人能夠履行該繼承義務而不履行義務的,可以剝奪其繼承權。
一般情況下是可以按遺囑處理的,但單純的遺體安置遺囑,在法律效力上存在一些爭議,國家無明文規定,還是可能會發生爭議的.
建議以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方式立遺囑,就是在遺囑中說明誰繼承財產必須將遺體與再婚後的老伴合葬才能繼承.另外可能的話,在生前與前子女交流協商自己的想法,盡量爭取百年之後不生爭議.
遺體捐獻,是指自然人生前自願表示在死亡后,由其執行人將遺體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獻給醫學科學事業的行為,以及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獻意願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家屬將遺體的全部或部分捐獻給醫學科學事業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