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租地章程

上海租地章程

上海租地章程,1843年11月7日,上海正式開埠。8日,英國首任駐上海領事巴富爾到達上海,根據已到滬的洋商要求,企圖促使上海地方當局正式圈出外灘一帶的土地,專供外國人租地造屋之用。租地辦法,由租地人直接向中國業主商議;議成由雙方分別呈報上海道與英國領事。出租人與承租人所訂的租地契約,稱為“道契”年租與押手(即保證金)均由原業主收領;每年完租時間定為陰曆十二月十五日。

簡介


上海租地章程是英國強行在上海建立租界的約章。

主要內容


1845年(道光二十五年),第一任英國駐上海領事巴富爾以《南京條約》、《虎門條約》有關允許英人在通商口岸租地建屋的規定,脅迫蘇松太道宮慕久同意租出一塊地段,供外人長期佔據。經反覆交涉,雙方議定此章程,並於同年11月29日由宮慕久以道台名義和告示形式公布。共23款。章程規定,將洋涇浜(今延安東路)以北,李家莊(今北京東路)以南之地,租與英人使用。
最初,東以黃浦江為自然界限,西界未曾明定。次年9月24日,又議定西以邊路(今河南中路)為界。全部面積為830畝。在此界內,實行“華洋分居”,外人對土地有“永租權”。章程還規定英國領事對居留地內的外國人有專管之權,無須中國官吏過問;可以設立消防機關,僱用更夫維持秩序;如有必要修改,由雙方官員隨時商議。由此,英國在中國勒索到第一塊租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