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貸款
逾期貸款
逾期貸款是亦稱“超期貸款”或“過期貸款”。指貸款項目在合同規定還款期限內,尚未還清的貸款部分。從逾期之日起,轉入逾期貸款帳戶,並在貸款帳首註明“逾期貸款”字樣。為了督促貸款單位及早歸還逾期貸款,對逾期部分加收利息的20%,國家貸款條例規定,不能按期還本付息的,用留成的基本折舊基金、企業基金或利潤留成歸還,不得擠入成本,佔用稅金或坐支利潤。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期限返還借款的行為是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包括返還借款本金、支付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間的利息及支付借款逾期部分的利息。對於返還借款本金、支付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間的利息因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約定明確,一般無爭議;對於借款逾期部分的利息,借款人應按何標準支付及支付至何時止,不僅當事人間有很大的爭議,法官在裁決這類案件時適用的標準也不統一,影響了法律的權威性。律師以為,對這一問題有必要作一整合,使大家的認識能夠統一。
銀行投放在這類放款上的資金,將來可能收回,也可能收不回來。遭受損失的可能性極大,對於這類放款,商業銀行通常要加收懲罰利息。逾期貸款屬於銀行的有問題資產,因此商業銀行應保持較高的資本準備,準備率一般為50%。
逾期貸款率是指逾期貸款佔全部貸款的比例。
逾期貸款率是用於反映貸款按期歸還情況,它是從是否按期還款的角度反映貸款使用效益情況和資產風險程序。監控逾期貸款率,目的是促進銀行對逾期貸款儘快妥善處理。
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已經廢止的經濟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條例對逾期貸款支付利息並加收罰息均作了明確規定,1995年人民銀行《關於調整貸款利率後有關計息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和1999年《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逾期貸款利息計收規定得較為詳細,最高人民法院針對此類問題作出了相應的批複。
依照上述規定,聯繫審判實際,逾期貸款利息計算的方式主要包括兩種:一是按合同期內利率約定計收。借款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內,借款方支付利息的利率,只要不違反人民銀行有關金融機構貸款利率上下限的規定,其中民間借貸不高於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便可按其利率約定計算逾期貸款的逾期利息。二是按照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計算利息。這種計息方式,對借款合同履行期內的貸款利率仍然遵照原約定,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對於逾期后的貸款利率則按人民銀行確定的不同時期所調整的利率,採取分段計息的辦法計算逾期利息,在收取逾期利息的同時,按一定比例加收罰息,或按人民銀行確定的逾期貸款罰息利率,隨罰息調整分段計算罰息。同時,對合同履行期內和逾期后的貸款採取按季結息(其中一年內短期貸款還可按月結息),每季結息日為季末月20日,對於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利息的,其利息計算複利。
上述兩種計息方式中,民間借貸一般適用前一種,后一種計息方式中的複利計收不適用民間借貸。銀行借款合同一般適用后一種,對前一種計息方式,法律並未禁止。兩種計息方式各有其特點,按約定計收逾期利息,雖然能充分體現合同當事人在法律許可範圍內的意思自治原則,計算方法簡便,但若逾期期限長,遇國家利率調整幅度大時,可能會導致利息計收的過高或過低,有違公平的民法精神,按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逾期貸款利息,雖然能恰當地反映逾期借款應付利息的情形,但實施過程中過於繁瑣。
首先,如何確定計息期間。關於利息的計算應當從借款之日起計算,複利應自按約或按規定結息付息時拖欠之日起計算,並無疑問,但利息或複利應計算至何時,則規定並不明確。
一種意見認為,逾期貸款利息和拖欠利息的複利應當計算到判決確定的履行期滿日,借款方當事人不按期償付借款本息,承擔違約民事責任的底線應為法院判決確定的履行期滿日,一旦判決確定了給付日期,判決生效后就不允許借款人繼續拖欠,這是法院判決的強制性、拘束力、執行力所在,期滿后如果借款方仍不清償,則應按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承擔遲延履行法院判決的責任,即支付加倍利息的遲延履行金,如果判決確定的履行期滿前借款方提前清償,則應在判決基礎上相應減少利息支付。這屬於借款雙方的自行和解,也不違反法律規定。
另一種意見認為逾期貸款利息及複利應計算到借款實際清償之日,借款方未按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期清償,不僅是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的行為,相對貸款方來說,同樣也是違約行為的繼續。一種行為兩種性質,貸款方針對借款方便享有給付遲延履行金和違約金兩種請求權,並允許選擇其一。
還有一種意見認為,逾期貸款利息應計算至貸款方當事人的起訴日。因為人民法院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的審查評判,應圍繞雙方爭議的焦點,僅限於當事人訴訟請求的範圍,法院判決結果不得超出訴訟請求支付借款利息的範圍;貸款方起訴時,人民法院判決認定借款方應支付借款及利息的數額,就是對案件事實的客觀認定,即法院受理時借款方所拖欠貸款方的借款本息,只應到起訴時止,此後屬訴訟中及判決后遲延而增加的,不屬起訴時雙方訴爭的事實範圍。如果允許借款方當事人通過訴訟,甚至判決確定的履行期滿后仍拖欠,那麼法院事實的認定是否確定?如在判決時,就考慮到借款方可能不按確定的期限履行,那麼,判決書的拘束力何在?判決后,借款方隨著履行的遲延而支付貸款利息數增加,那麼判決結果的確定性何在?因而應以起訴日為判決利息計算的截止時限。
1996年5月1日 逾期貸款利率從日萬分之四至六調整為日萬分之四
——發布時間:1996年5月2日;文號:銀髮(1996)156號;名稱:《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
1998年12月7日 逾期貸款利率從日萬分之四調整為日萬分之三
——發布時間:1998年12月5日;文號:銀髮(1998)586號;名稱:《關於降低存、貸款利率的通知》
1999年6月10日 逾期貸款利率從日萬分之三調整為日萬分之二點一(折年率7.56%)
——發布時間:1999年6月9日;文號:銀髮(1999)192號;名稱:《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降低存、貸款利率的通知》
2004年1月1日 逾期貸款利率從日萬分之二點一調整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發布時間:2003年12月10日;文號:銀髮(2003)251號;名稱:《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如果企業有過到期未完成還款的貸款,就會對企業的信用度造成不良的影響,這種影響會影響企業在整個銀行信貸系統的再次貸款。
經濟增長放緩過程中部分中小企業經營出現一定困難,特別是此前民間借貸較為盛行的浙江地區,這成為此輪銀行資產質量下降的重要原因。以平安銀行為例,從行業上來看,該行78%的新增不良貸款來自於製造業;從區域上看,上半年88%的新增不良貸款來自於東部地區,顯示江浙滬中小企業經營困境對平安銀行資產質量形成較大衝擊。
而浦發銀行也不例外,該行在半年報中表示:“受地域經濟影響,公司2012上半年度新增不良貸款主要集中在溫州和杭州地區,其他地區的貸款質量基本保持穩定。針對溫州和杭州地區2012年上半年度增加的信用風險,公司在計提貸款準備金時已經予以考慮。”
而有分析人士認為,上市銀行資產質量變化有個明顯的現象:不良貸款較年初增加較多的部分銀行,同期逾期貸款也增加較多,不良率上升幅度更大,撥備覆蓋率下降更快,未來面臨的資產質量壓力也更大。
從逾期貸款的情況看,截至期末,浦發銀行的逾期貸款為 123 億元,比期初的 67.9 億元增加了 55.1億元,增幅高達 88.1%。民生銀行逾期貸款餘額為168.49億元,增幅達63.22%;平安銀行上半年逾期貸款則較年初增長 51%;招商銀行的逾期貸款餘額為188.34億元,增幅為 38.27%;興業銀行逾期貸款半年環比上升37%;華夏銀行逾期貸款餘額 58.58 億元,增幅約30.7%。
儘管逾期貸款並不一定會轉化為不良貸款,並最終造成銀行的減值損失。但逾期貸款的大幅增長還是讓市場對部分銀行的信貸資產質量增加了擔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