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公民法
僅適用於羅馬公民的法律
羅馬公民法這種法律制度由公元前450年開始公布的"十二銅表法"逐漸演變而來。在共和國的最後幾個世紀,"十二銅表法"已被新條例新原則的發展所取代。
塞爾維烏斯改革的時候建立了新的地域部落,代替原來按照血緣關係組織起來的3個氏族部落。塞爾維烏斯把羅馬分為4個城區部落,又把羅馬的鄉村分為15(或16)個鄉村部落。同時,在新建的地域部落中設置管理機構,負責公民登記、徵兵、徵稅和攤派徭役。凡在地域部落登記入冊的自由民都獲得公民權,於是,廣大平民、大量的外來移民和被釋放的奴隸等,因被吸收進所在的地域部落而加入羅馬公社。這就拆毀了人種和血緣關係的藩籬,促使公社內外的自由民融合起來。這不僅打擊了氏族制度,而且大大增加羅馬公民的人數,壯大了羅馬公民集體的力量。這裡談到公民的定義。
《十二銅表法》適用於羅馬共和國早期的公民(公元前5世紀中期),公民法適用於羅馬共和國中期的公民(前5世紀中期~前3世紀中期)。這些新條例和新原則有不同的來源:有的來自習慣上的變化;有的來自斯多亞派教義;有的來自判決書,尤其是來自大法官的文告。羅馬大法官是有權維護和解釋特殊訴訟法和向陪審團發布判決案件指示的高級行政官。陪審團僅解決事實問題;全部法律爭端要由大法官裁決,一般說來,他的解釋就成了未來判決類似案件的先例。因此一系列司法程序的建立,同後來英國的習慣法有某些相似之處。
羅馬法達到其鼎盛階段是在元首制時期。這種較晚的進步,部分是由於法律擴大到更加廣泛的司法領域,既擴大到異地外來人的生活和財產方面,也擴大到義大利公民方面。但更主要的原因是這樣的事實:奧古斯都和他的繼承人授權給一些傑出的法學家,讓他們在法庭審判時對案件的法律爭議問題發表意見。在2至3世紀之交,羅馬先後出現五大著名法學家:蓋約、巴比尼安、包魯斯、烏爾比安和莫迪斯蒂努斯。羅馬皇帝曾頒布引證法,規定凡在法律上遇有難題而成文法無明確規定時,則依照他們的著作來解決。由於羅馬法是在法學家的影響下發展起來的,因而它由3個分支組成,這就是公民法、萬民法和自然法。公民法基本上是羅馬及其公民的法律。作為公民法,它是以成文和非成文兩種形式存在著,包括元老院的法令、元首的命令、大法官的布告,也包括一些具有法律效力的古代習慣。當然十二銅表法也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