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環城林帶建設保護辦法

貴陽市環城林帶建設保護辦法

第三條在環城林帶範圍內進行建設、保護、利用、管理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綠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環城林帶的規劃、建設、保護、利用、管理工作。環城林帶建設、保護和開發利用,必須符合規劃要求。

目錄

正文


貴陽市環城林帶建設保護辦法
(2002年8月22日貴陽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 2002年9月29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2002年9月30日公布 2002年11月1日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環城林帶建設,保護森林資源,改善生態環境,提高人民生活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貴州省森林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環城林帶建設、保護,應當按照規劃進行,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因地制宜、多渠道籌集資金、建設保護與開發利用相結合,實現生態、社會、經濟效益相統一。
第三條 在環城林帶範圍內進行建設、保護、利用、管理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環城林帶包括第一環城林帶、第二環城林帶以及其他環城林帶,其範圍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綠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環城林帶的規劃、建設、保護、利用、管理工作。
計劃、財政、規劃、建設、國土資源、水利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城林帶建設、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逐年加大環城林帶生態公益林建設、保護資金的投入,並納入財政預算。
環城林帶特色園區的道路、給排水、供電、通信等基礎設施建設,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環城林帶特色園區內的建設保護資金的投入,由投資者負責。
第六條 鼓勵社會各界投資建設、保護環城林帶。
投資建設、保護環城林帶生態公益林達500畝以上的,擁有該森林的冠名權和優先開發權,並可授予森林建設榮譽市民或森林建設模範市民等稱號。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措施,對建設、保護環城林帶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七條 環城林帶建設、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由市林業綠化行政部門按照環城林帶總體規劃組織編製,經市城市規劃行政部門審查,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環城林帶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環城林帶建設、保護和開發利用,必須符合規劃要求。
第八條 經批准用於環城林帶建設的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確需改變的,按征、佔用林地程序報批。
征、佔用環城林帶城市規劃區內的林地,應當按照同類標準的10倍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支付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
第九條 投資建設第二環城林帶所需的國有土地,經批准,可採取作價入股、合資、合作的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
國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讓給單位和個人進行造林的,可以減免土地出讓金,土地使用權期限可以到50年;達到出讓合同約定的投資金額並符合生態建設條件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可以申請續期。
第十條 在環城林帶範圍內,利用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進行造林的,可以通過承包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期限可以到70年;土地使用權可以繼承、轉讓(租)、抵押。
通過拍賣方式取得農村集體所有荒山、荒地使用權,已按照協議開發建設的,保護其合法權益;未按協議開發建設的,由出讓方依法收回用於環城林帶建設。
第十一條 環城林帶內的自然環境和森林資源,在符合開發利用規劃的前提下,可以進行旅遊開發利用。
進行旅遊開發利用的,應當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林業綠化行政部門同意,經市人民政府林業綠化行政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 環城林帶範圍內符合退耕還林的坡耕地,應當優先組織實施。退耕還林經驗收合格,按國家標準兌現補助。
在環城林帶建設期間,應當以環城林帶為重點開展義務植樹,義務植樹的成活率必須達到85%以上。林業綠化行政部門應當劃出林地,用於各類紀念林的營造。
第十三條 建立生態公益林有償管護制度,實行生態公益林有償管護。生態公益林有償管護資金由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籌措。
有償管護實行分級管理,按權屬落實責任,以現狀兌現補償。
第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護環城林帶範圍內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依法確認所有權、使用權,核發證書。
第十五條 森林防火期林區野外禁止用火,非防火期林區野外禁止非生產性用火。生產性用火須按管理許可權由林業綠化行政部門批准。
發生森林火警、火災,林權所有者、使用者或其他人員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並組織撲救。
第十六條 發現森林病蟲害應當向當地森林植物檢疫機構報告,林權所有者、使用者應當及時除治,防止蔓延。
第十七條 環城林帶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違法進行建設活動;
(二)擅自修枝、摘種、割脂、開礦、採石、挖砂、取土;
(三)捕鳥、狩獵、砍柴、挖樹、刨根;
(四)鏟土燒灰積肥,焚紙、燒香、傾倒垃圾廢料;
(五)葬墳、設公墓、立墓碑、擴建原有墳墓和公墓;
(六)毀壞界碑、警示牌、封山育林標誌及防火通道等管護設施;
(七)亂挖濫采野生植物
(八)毀林、開荒;
(九)盜伐濫伐林木;
(十)其他損害林木的行為。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貴州省森林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