佃客

佃客

佃客是中國漢代以後對佃入土地進行耕種的農民的稱謂。他們向地主繳納地租,有的還為其服勞役。戰國時已出現佃種他人土地進行耕種並交地租的農民,尚無佃客之名。西晉推行占田法,規定貴族、官僚等可以佔有佃客。佃客與地主之間存在租佃關係、依附關係、主僕關係或長幼關係。漢以後各代皆有佃客之名,但其地位及與地主的關係卻有差異。漢至兩晉南北朝,佃客蔭庇於豪強地主,人身依附關係嚴重。

歷史


東漢三國

在漢代,原自由身份的賓客逐漸降為貴族、豪強的附從。東漢時期,賓客參加農業生產的漸多,對主人的依附性漸強,身份越來越卑微化,以致有“奴客”、“僮客”之稱。自魏晉開始,不僅從法律上確認了客作為世族豪強私屬的依附地位,而且數量也大大增加。佃客的來源主要是政府“賜客”、“復客”和“給客”,世族豪強私相召募、蔭庇以及放免奴婢為客等多種途徑。
是佃客的主要佔有者三國時,曹魏政府賜給公卿數目不等的客戶,以後農民為避課役,樂於投庇,以致貴勢之家動輒擁有佃客數百人。孫吳也通過復客方式,賞賜給世族豪強大量佃客,其中不僅有屯田客,也有編戶農民,呂蒙破皖城后獲賜的是尋陽屯田六百戶。陳表所得復客二百家則是編戶農民。復客屬於合法佃客,而非法蔭庇的佃客往往也被追認為合法。如孫權曾下令,故將軍周瑜程普的所有人客,“皆不得問”。

西晉時期

西晉也有賜客制度。大康元年(280年),西晉政府頒布戶調式,規定貴族官僚得蔭人以為佃客,具體數量是:第一、二品官蔭庇佃客不超過五十戶(疑當作十五戶),第三品十戶,第四品七戶,第五品五戶,第六品三戶,第七品二戶,第八、第九品各一戶。此外,還可蔭人以為衣食客。又可蔭庇親屬,多者九族,少者三世。按官品蔭庇佃客數的公布,目的在於限制非法蔭庇。但實際上作用甚微,卻使更多的非法佃客獲得了合法地位。許多世族豪強在蔭庇親屬的名義下得以合法地佔有大量超額佃客東晉不得不再次頒布給客制度,規定第一、二品蔭庇佃客不超過四十戶,第三品三十五戶,第四品三十戶,第五品二十五戶,第六品二十戶,第七品十五戶,第八品十戶,第九品五戶。各品的給客數都比前大大增加。限額以外非法佔有的佃客數,自然增加得更多。

十六國北朝

十六國和北朝世族豪強蔭占佃客的情況同樣存在。南燕時,百姓“迭相蔭冒,或百室合戶,或千丁共籍”,“公避課役”。這種現象在北方十分普遍,只是蔭附常常是以宗族相聚,結塢自保的形式出現,帶有濃厚的宗族色彩。北魏初實行的宗主督護之制,則使世族豪強在宗族名義下蔭占的佃客取得了合法地位。此後,實行均田制,曾以減輕賦役和政治強制兼施的手段,在不同程度上使蔭戶恢復為國家編戶。但隨著賦役的加重和土地兼并的劇烈,均田農民浮逃越來越多,其中大部分又成為世族豪強所蔭占的非法佃客。
北魏末有僧尼二百萬,寺院三萬餘所。南朝建康一地就有僧尼十餘萬,寺院五百餘所。遍布各地的寺院通過皇帝、官僚的施捨和侵奪民田,多數擁有大量土地。“假慕沙門,實避調役”的農民,在寺院的莊園里從事耕作,負擔寺內各種雜役,受僧侶地主的剝削和奴役,實際上是變相的佃客。北朝屬僧曹管轄的僧戶,每年輸谷六十斛,可以說是寺院團體的合法佃客。從涼州趙苟子二百家僧戶“棄子傷生,自縊溺死五十餘人”來看,他們所受的剝削壓迫是很重的。

身份


身份地位高於奴婢,奴婢經放免才得為客,而客身份地位又低於自耕農。國家所承認的佃客,也不能單獨立戶,只能附註於主人的戶籍上。他們不屬國家編戶,“皆無課役”,不必向國家納租服役,但終年為主人耕種田地,從事雜役,以至荷戈作戰。按照法令規定,佃客所耕種土地的收穫物和主人對半分,剝削量是相當重的。他們通常都是世代相襲,只有經過主人的放遣才能獲得自由。限額以外的大量非法佃客,國家並不承認他們的依附關係,並且常常採取檢括戶口的手段促使他們重新成為編戶農民。

史載


• 《晉書。食貨志》:“其應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無過五十戶,第三品十戶,第四品七戶,第五品五戶,第六品三戶,第七品二戶,第八品第九品一戶。”
• 《宋史。劉師道傳》:“川峽豪民多旁戶,以小民役屬者為佃客,使之如奴隸,家或數十戶,凡租調庸斂,悉佃客承之。”
• 《明實錄。太祖洪武五年》:“佃見田主,不論齒序,並如少事長之禮。”
• 清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福建三》:“大凡天下土田,民得租而輸賦稅於官者謂租主,而又收其餘以自贍給,為佃戶。所在皆然,不獨漳一郡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