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城御史
明代職官
巡城御史為明代職官,清初亦沿襲。隸屬於都察院,負責巡查京城內東、西、南、北、中五城的治安管理、審理訴訟、緝捕盜賊等事,並設有巡城御史公署,稱“巡視西城察院”、“巡視北城察院”、“巡視南城察院”等。各城都設有兵馬司,每司又分為二坊。由五城御史督率管理。明朝洪武年間,正式確立御史巡按制度,設十三道監察御史一百一十人,再從他們中選派巡按御史。
從十三道監察御史中選派巡按御史十分嚴格,每名巡按御史的產生,都是先由都察院選出兩名候選人,引至皇帝面前,請皇帝欽點一名。十三道監察御史平時歸中央都察院管理,但在履行職能時又不受都察院控制,直接對皇帝負責。巡按御史職責是代天子出巡,“大事奏裁,小事立斷”。巡按御史代表皇帝巡視地方,又叫“巡方御史”,俗稱“八府巡按”,專門負責監察,一般不理其他事務,權力極大。他們代表皇帝行使監察權,能夠“以小監大”、“以卑督尊”。明代有很完善的出巡法規,先後制定有《出巡相見禮儀》、《奏請差點》、《巡歷事例》和御史回道考察法規,劃定了監察範圍。這些做法既是對出巡官員職責的明確也是對出巡官員的約束。另外,職掌巡察的監察機構通常實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領導,只對皇帝一人負責,不受其他部門干擾,便於獨立行使職權。明 孔貞運《明兵部尚書節寰袁公配夫人宋氏合葬墓誌銘》:“迨奉命巡城,而持斧埋輪,貴戚斂手。會有一璫殺人,公(袁可立)廉其狀,捕而繩之,法不少借。”
巡城御史
清順治元年(公元1644年),設兵馬司指揮一人(正六品)、副指揮二人(正七品)、吏目一人(未入流)。順治三年(公元1646年),為防止各地來京官員“鑽營囑託”、“交通賄賂”,定“由五城御史督令司、坊官員時加訪緝”。十年(公元1653年)更定:“五城御史各率所屬,辦理地方之事,厘剔奸弊,整頓風俗”。其具體職掌是:稽察京師十坊之境。十坊分隸情況是“中城分中西、中東二坊;東城分朝陽、崇南二坊;西城分關外、宣南二坊;南城分東南、東坊;北城分靈中、日南二坊。每城由副指揮、吏目分掌二坊。凡人命案件,由五城指揮相驗。盜竊案件,由副指揮、吏目察看現場和審解。
據《清史稿》卷一百十五記載:巡視五城御史,滿、漢各一人,科道中簡用。一年更替。掌綏靖地方,釐剔奸弊。兵馬司指揮、正六品。副指揮、正七品。吏目,未入流。自正指揮以下俱漢員。五城各一人,掌巡緝盜賊,賓士道路,稽檢囚徒,火禁區為十坊領之。另據《清史稿》卷一百四十四記載:京師笞、杖及無關罪名詞訟,內城由步軍統領,外城由五城巡城御史完結。徒以上送部,重則奏交。
《清史稿》卷二百七十八記載:平遙民郭明奇等以噶禮庇貪婪知縣王綬,走京師詣巡城御史袁橋列訴。
《清史稿》卷三百三記載:四年,京師市井傳嘉淦疏稿論劾大學士鄂爾泰、張廷玉等,高宗諭步軍統領、巡城御史嚴禁。
《清史稿》卷三百二十四記載:五十五年,巡城御史穆克登額等獲建昌盜,自列嘗劫建昌錢鋪,有同為盜者,系清苑獄二年未決。
《清史稿》卷三百八十六記載:薛執中者,甘肅河州人,以符咒惑眾。至京師,藉術醫病,朝貴多與往來。遂妄議時政,談休咎,行蹤詭秘,為巡城御史曹楙堅捕治,中外大臣牽連被譴者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