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青島市人民政府的簡稱

青島市徠人民政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山東省青島市的國家行政機關,是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在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

青島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分別由市長、副市長和秘書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等組成,實行市長負責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領導,每屆任期五年。

現任山東省青島市委副書記、市長、市政府黨組書記:趙豪志。

現任領導


主要領導

市長
趙豪志:山東省青島市委副書記、市長、市政府黨組書記
副市長
薛慶國:山東省青島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市政府黨組副書記
欒新:山東省青島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朱培吉:山東省青島市副市長、市政府黨組成員
耿濤:山東省青島市政府副市長、市政府黨組成員
隋汝文:山東省青島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政府黨組成員、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督察長
張軍:山東省青島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政府黨組成員
秘書長
孫繼:山東省青島市人民政府秘書長、黨組成員、市政府辦公廳黨組書記
副秘書長
趙發海、徠王澤旭、夏正啟、於冬泉、王振東、王清春、劉繼成、賀未泓

工作部門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掛青島市人民政府研究室牌子)
青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青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青島市教育局(中共青島市委教育工作委員會與其一套機構、兩塊牌子)
青島市科學技術局
青島市公安局
青島市民政局
青島市司法局(掛青島市監獄管理局牌子)
青島市財政局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青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青島市規劃局
青島市城市管理局(掛青島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牌子)
青島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青島市農業委員會
青島市水利局
青島市海洋與漁業局
青島市林業局
青島市商務局
青島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掛青島市版權局牌子)
青島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掛青島市中醫藥管理局牌子)
青島市審計局
青島市環境保護局
青島市民族事務局、青島市宗教事務局
青島市體育局
青島市統計局
青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青島市旅遊發展委員會
青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掛青島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青島市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牌子)
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青島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青島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掛青島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務辦公室牌子)
青島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青島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掛青島市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局牌子)
青島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青島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掛青島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牌子)

派出機構


青島西海岸新區管理委員會(與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政府一套機構、兩塊牌子)
青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中共青島市委青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工作委員會與其一套機構、兩塊牌子)
青島市政務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
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中共青島市委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工作委員會與其一套機構、兩塊牌子)
青島董家口經濟區管理委員會(中共青島市委青島董家口經濟區工作委員會與其一套機構、兩塊牌子)
青島中德生態園管理委員會
青島金家嶺經濟區管理委員會(中共青島市委青島金家嶺經濟區工作委員會與其一套機構、兩塊牌子)
膠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直屬事業單位


青島市廣播電視台
青島市地震局
青島市史志辦公室
青島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青島市機關事務管理局
青島市社會科學院(掛青島市城市發展研究中心牌子,與青島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合署)
青島廣播電視大學(掛青島創業大學牌子)
青島職業技術學院
青島市技師學院
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青島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
青島市企業託管中心
青島海洋科學與技術國家實驗室發展中心

城市概況


青島簡介

青島市地處山東半島南部,位於東經119°30′~121°00′、北緯35°35′~37°09′,東、南瀕臨黃海,東北與煙台市毗鄰,西與濰坊市相連,西南與日照市接壤。全市總面積為11293平方千米。其中,市區(市南、市北、李滄、嶗山、青島西海岸新區、城陽、即墨等七區)為5226平方千米,膠州、平度、萊西等三市為6067平方千米。
截至2018年底,青島市常住人口為939.48萬人,比上年(下同)增長1.1%。其中,市區為635.25萬人,增長1.6%。截至2012年底,青島市有少數民族52個,少數民族人口76696人。青島市
其中,朝鮮族40015人,滿族13511人,回族5986人,蒙古族4466人,維吾爾族2401人,苗族1860人,彝族1498人,壯族1379人,土家族1258人,其他43個少數民族人口4322人。

發展歷史

青島市政府
青島市政府
1949年5月24日,華東分局決定:為保證城市政策的正確執 行和有秩序地進行各項接管工作,成立青島市軍事管制委員會,向明任主任委員,賴可可、譚希林任副主任委員。軍管會的基本任務是:鎮壓反革命分子的活動,肅清反動殘餘勢力,建立革命政權。
軍管會是青島市軍事管制期間最高權力機關,統一領導全市的軍事指揮、行政管理、接管工作及其他一切黨政軍民工作。軍管會對內即為黨的委員會,是統一領導全市各項工作的黨的領導機關。
青島市人民政府大樓
青島市人民政府大樓
軍管會下設市政、公安、文教、衛生、後勤、房產、生產、工礦等16個部及辦公廳、外事處等青島解放的當天,為了“保障全市人民生命財產,維護社會治安,確立革命秩序”,青島市軍管會根據山東軍區的命令,正式掛牌成立,併發布第一號布告:在青島實行軍事管制,青島市人民政府也於當日成立,馬保三就任新青島第一任市長。
青島市人民政府現在的辦公地址位於市南區香港中路十一號,毗鄰五四廣場,具有重要的地理地位。

行政區劃


1949年,青島市轄市南區市北區、台西區、台東區、四滄區、李村區、浮山區等七區。
1951年6月,膠州專區的嶗山辦事處劃歸青島市領導,改稱嶗山郊區辦事處;8月,撤銷四滄區、浮山區,設立四方區、滄口區。
1953年6月,嶗山郊區辦事處更名為嶗山郊區人民政府。
1958年底,昌濰專區的膠縣、膠南縣及萊陽專區的即墨縣劃歸青島市。
1961年5月,即墨、膠南、膠縣劃出;10月,以原嶗山郊區的行政區域設立嶗山縣,歸青島市。
1962年12月,台西區撤銷,其轄區分別併入市南區、市北區。
1978年11月,煙台地區的即墨縣,昌濰地區的膠縣、膠南縣又劃歸青島市;新設立青島市黃島區,其轄區包括由膠南縣劃出的黃島、薛家島辛安3個公社。
1983年8月,煙台地區的萊西縣、濰坊地區的平度縣劃歸青島市。
1987年4月,撤銷膠縣,設立膠州市(縣級);1988年11月,撤銷嶗山縣,設立嶗山區;1989年7月,撤銷平度縣和即墨縣,設立平度市(縣級)和即墨市(縣級);1990年12月,撤銷膠南縣和萊西縣,設立膠南市(縣級)和萊西市(縣級)。
1994年上半年,市區行政區劃作重大調整,在市轄區總數不變的前提下,將台東區、市北區、四方區吳家村街道和錯埠嶺街道整建制合併,設立新的市北區;將嶗山區做大的調整,一部分設立新嶗山區,一部分設立城陽區,一部分與滄口區合併設立李滄區。
2012年11月,國務院作出《關於同意山東省調整青島市部分行政區劃的批複》,山東省政府發出《關於調整青島市部分行政區劃的通知》,決定對青島部分行政區劃實施調整:撤銷市北區、四方區,設立新的市北區,以原市北區、四方區的行政區域為新的市北區的行政區域;撤銷黃島區、膠南市,設立新的黃島區,以原黃島區、膠南市的行政區域為新的黃島區的行政區域。
2014年6月,經國務院批複同意設立青島西海岸新區,成為中國第九個國家級新區,範圍包括青島市黃島區全部行政區域。
2017年10月,即墨撤市設區。
2017年12月,經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青島西海岸新區管理委員會設置的工作機構與黃島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合署,履行相應的經濟社會管理職能。
2018年,青島市轄7個市轄區(市南、市北、李滄、嶗山、青島西海岸新區、城陽、即墨),代管3個縣級市(膠州、平度、萊西)。有街道(鎮)145個、社區(村)6651個。

機構改革


經中央機構編製委員會備案審查同意,山東省委、省政府正式批准了《青島市機構改革方案》。
2018年12月29日,市委十二屆四次全會審議通過《關於青島市市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標誌著本市機構改革進入全面實施階段;市委召開市級機構改革動員大會,對全面推進改革做了安排部署,要求2019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機構改革工作任務。
在對應國務院、省政府部門調整方面,組建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文化和旅遊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司法局、市市場監管局、市醫療保障局等部門,優化市審計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財政局、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等部門職責。同時,與省級改革相銜接,優化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市發展改革委、市金融工作辦職責,調整組建市委台港澳工作辦公室、市委機要保密局、市科學技術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部門,調整市委老幹部局、市政府研究室和市信訪局管理體制等,確保上下貫通、執行有力。
機構改革后,青島市共設置黨政機構53個。

政府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青島市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以及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五)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環境和資源保護、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七)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八)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和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幫助本行政區域內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憲法和法律實行區域自治,幫助各少數民族發展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建設事業;
(九)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十)辦理上級國家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