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國有資產
境外國有資產
境外國有資產的管理機構對境外國有資產的管理遵循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的原則。境外企業發生的涉及減少國有資本金的損失,應及時報告境內投資單位和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我國境外國有資產有其獨特的特點,主要表現在:國有資產的經營主體在境外,要按照所在國家、地區的法律進行操作,要接受駐在國或地區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管,如無切實可行措施,境內機構難以控制其運作;同時,國有資產的運營環境與境內不一樣,如果按境內管理模式對境外國有資產進行管理,即使可能。也難以使國有企業在資本主義經濟環境中有效運營。
①境內投資者向境外投資設立獨資、合資、合作企業或購買股票(或股權)以及境外機構在境外再投資形成的資本及其權益;
②境內投資者及其境外派出單位在境外投資設立非經營陛機構(包括使館、領事館、記者站、各種辦事處、代表處等)所形成的國有資產;
③在境外以個人名義持有的國有股權及物業產權;
④境外機構中應屬國家所有的無形資產;
⑤境外機構依法接受的贈與、贊助和經依法判決、裁決而取得的應屬國家所有的資產;
⑥境外其他應屬國家所有的資產。
對境外國有資產的管理遵循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的原則。根據有關規定,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對本級政府管轄的境外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境外國有資產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①制定境外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和檢查監督;對違法違規行為責任人給予經濟、行政的處罰;
②建立境外國有資產經營責任制,組織實施境外企業國有資本金效績評價;
③審核境外企業重大國有資本運營決策事項;
④組織境外機構開展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統計、資產評估等各項基礎管理工作;
⑤從總體上掌握境外國有資產的總量、公布和構成;
⑥檢查監督境外國有資產的運營狀況,並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反映情況和提出建議;
⑦辦理政府授權管理的其他事項。
1.境外國有資產的經營與監管境外國有資產經營實行政企職責分開、出資者所有權與企業法人財產權分離、政府分級監管、企業自主經營的原則。佔用國有資產的境外機構,可以註冊為獨資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其他形式的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實體,但不得以“無限責任公司”形式辦理註冊登記。
2.境外國有資產的監管
(1)資質審查和規模准人。國家建立境外投資資質審查和規模准入制度,保障境外企業達到經濟規模。對過小、過散、無發展前途的企業,實行關閉、清算;對業務正常、管理規範的小企業,實行兼并或合併,以達到經濟規模。
(2)投資安全和保值、增值。境外機構的中方負責人是國有資產經營責任人,對境外機構佔用的國有資產負有安全有效使用和保值增值的責任。
(3)出資人的職責。境內投資者對所屬境外機構行使出資者職能,必須明確管理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職責,嚴禁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任何人越過職能部門,對境外機構採用個人單線聯繫方式進行管理。
(4)重大事項的批准。中央管理的境外企業的重大資本運營決策事項需由財政部或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必要時上報國務院批准。
重大決策事項包括:
①境外發行公司債券、股票和上市等融資活動;
②超過企業凈資產50%的投資活動;
③企業增、減資本金;
④向外方轉讓國有產權(或股權),導致失去控股地位;
⑤企業分立、合併、重組、出售、解散和申請破產;
⑥其他重大事項。以上需審核事項,有關部門在收到企業申報的有效必備文件后,應於1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複。
境內企業以國有資產在境外投資設立企業或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須按國家有關境外投資管理規定報政府有關部門審核批准。
(5)境外國有資產的備案。
①中央管理境外企業界的下列事項須報財政部備案:不超過企業凈資產50%的境外投資活動;企業子公司發生重大決策事項。地方政府管理的境外企業的重大決策或重要事項,參照中央管理企業的管理方式進行管理;
②境內企業投資設立的境外企業,其日常監管和考核由其境內母企業負責,但涉及重大決策事項,應由其境內母企業報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③經政府或政府授權部門批准的境外投資項目,原則上均須以企業、機構名義在當地持有國有股權或物業產權。確需以個人名義持有國有股權或物業產權的,須經境內投資者報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后,由境內投資者(委託人)與境外機構產權持有人(受託人)按國家規定在境內辦理國有資產產權委託協議法律手續,並經委託人所在地公證機關公證。同時,須按駐在國(地區)法律程序,及時辦理有關產權委託代理聲明或股權聲明等法律手續,取得當地法律對該部分國有資產產權的承認和保護。公證文件(副本)須報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④境外企業為解決自身資金需求,可自行決定在境外進行借款。但需以其不動產作抵押的,應報境內投資者備案;
⑤境外企業為其全資子公司借款設立抵押或為其非全資子公司借款按出資比例設立抵押,應報境內投資者備案。
(6)對外籌集資金的管理。境外機構為企業的,其在境外以借款、發行公司債券等方式籌集資金的,其所籌集資金不得調入境內使用。境外機構為非經營性機構的,不得以其自身名義直接對外籌集資金。境外企業將其所籌資金調入境內給境內機構使用,或者境外非經營陛機構以其境內投資機構的名義對外籌資的,境內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辦理外債的籌借、使用和償還。
(7)擔保業務的限制。除國家允許經營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外,境外機構不得擅自對外提供擔保。確需對外提供擔保時,境內投資者應按照財政部境外投資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8)損失報告。境外企業發生的涉及減少國有資本金的損失,應及時報告境內投資單位和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9)審計。境內投資單位應對境外機構中方負責人進行任期審計和離任審計。審計工作應尊重所在國(地區)的法律。
境外國有資產基礎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統計和資產評估等。境外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遵循“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進行;按照分級監管的原則,由各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1.產權登記
凡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境外機構,都必須按照《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由境內投資者及時辦理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以下簡稱“境外產權登記”)。境外產權登記表及有關資料是境內投資者向外匯管理部門申辦登記和投資外匯資金匯出手續的必備文件。向境外投資的貨物出境時,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主動向海關提交境外產權登記表,並接受海關的監管。境外機構發生分立、合併、整體出售、撤資、解散或申請破產情形時,須報境內投資者審核批准,並及時進行清算,清理財產和各項債權、債務,同時辦理境外國有資產產權註銷登記。清理后歸中方所有的財產、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由其投資者足額收回,並報國家有關部門備案。境外機構應執行企業、單位年度會計信息報告制度,境內投資者應如實、及時向國有資產管理和外匯管理部門報送境外機構年度會計報表。
2.資產評估
境內投資者向境外投資,須按《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要求進行資產評估。資產評估應遵循獨立、客觀、公正原則,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進行。駐在國(地區)對資產評估有法律規定的從其規定。
政府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境外企業國有資產效績評價,從總體上考核境外國有資產的經營情況。境內投資者應按《國有資本金效績評價規則》的要求,做好境外企業國有資產效績評價工作,並向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對境外非經營性國有資產,境內投資者重點是做好基礎管理工作,考核其完好性和使用效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既要做好效績評價辦法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又要做好本級政府管理的境外企業國有資產效績評價工作,並將評價結果報送政府,同時抄送人事、黨務管理部門,作為對企業經營者進行任免和獎懲的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