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改革是金融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信用是以償還為條件的價值的特殊運動形式,是從屬於商品貨幣關係的一個經濟範疇。二戰后,東西方國家根據世界經濟的特點和各國政治、經濟制度,建立了不同的信用體制。如美日英為代表的“專業化”信用體制,聯邦德國的“綜合化”信用體制等。雖然信用體制不同,但各國政府對信用機構和信用活動的限制都非常嚴格。70年代以後,隨著西方國家經濟的“成熟化”、“國債化”和資本國際化的相繼出現以及新技術革命的興起,客觀上對舊的信用體制提出了改革的要求。
西方信用改革的主要特徵是“自由化”,主要內容有: ①取消行政干預,實行信用機構業務全能化、綜合化。②
信用工具多樣化,增加
股票和
債券的種類,此外還出現了“組合式”的信用工具。③政府對信用體系的直接控制作用下降。中國的信用改革是在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開始的,在此之前,
信用關係僵化、信用形式呆板、信用工具單一、信用制度極不健全。信用改革不可避免。一方面加強信用的計劃管理,
宏觀調控;一方面又要發展多種信用關係和信用形式,建立與市場調節相適應的各種信用機制,並不斷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