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實施方案
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實施方案
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精神,進一步加強農村教師隊伍建設,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的意見〉的通知》精神,經研究,決定實施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以下簡稱“計劃”)。通過公開招募高校畢業生到西部“兩基”攻堅縣縣以下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任教,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從事農村教育工作,逐步解決農村師資總量不足和結構不合理等問題,提高農村教師隊伍的整體素質。
教育部 財政部 人事部 中央編辦關於實施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的通知
教師[2006]2號
內蒙古、湖北、廣西、海南、重慶、四川、貴州、雲南、陝西、甘肅、寧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財政廳(局)、人事廳(局)、編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財務局、人事局、編辦: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精神,進一步加強農村教師隊伍建設,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發[2006]1號)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5]18號)精神,經研究,決定實施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以下簡稱“計劃”)。通過公開招募高校畢業生到西部“兩基”攻堅縣縣以下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任教,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從事農村教育工作,逐步解決農村師資總量不足和結構不合理等問題,提高農村教師隊伍的整體素質。
實施“計劃”,是創新教師補充機制,吸引高學歷人才從事農村義務教育的重要改革;是擴大高校畢業生就業渠道,促進青年人才健康成長的有效途徑;是鞏固“兩基”攻堅成果,完善農村義務教育保障機制的必然要求;是提高農村教育質量,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有效措施。各級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實施這一計劃的重大意義和作用。
為妥善實施好“計劃”,各級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各有關部門要明確職責,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將特設崗位落實到受援學校,並認真做好教師招聘、崗前培訓、跟蹤服務和評估等各項工作。省級財政部門要負責統籌協調特設崗位的經費保障,落實資金,規範管理。機構編製部門要加強中小學編製工作的監督、檢查。省級人事部門要積極推動和支持中小學人事制度改革,並按照事業單位人員公開招聘的要求,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共同做好教師招聘工作。設置特設崗位縣的縣級有關部門,要為特設崗位教師提供周轉宿舍及其他必要生活條件。
當前2006屆高校畢業生畢業在即,請各地按照《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實施方案》(見附件)的要求,抓緊做好各項工作,並加大宣傳力度,認真做好特設崗位教師招聘等工作,切實將工作做實、做細,務求開好局、起好步,確保按計劃招聘的特設崗位教師,於2006年秋季開學前準時到校任教。
當前,實施“計劃”時間緊,任務重,各地各有關部門必須高度重視,精心組織,認真落實,確保各項目標如期實現。並請將實施過程中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及時向教育部、財政部等相關部門報告請示。
聯繫人:(略)
附件: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實施方案
教育部 財政部 人事部 中央編辦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
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發[2006]1號)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5]18號)精神,積極穩妥地實施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以下簡稱“計劃”),特制定如下方案。
“計劃”的目標和任務
通過公開招聘高校畢業生到西部地區“兩基”攻堅縣縣以下農村學校任教,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從事農村義務教育工作,創新農村學校教師的補充機制,逐步解決農村學校師資總量不足和結構不合理等問題,提高農村教師隊伍的整體素質。
從2006年起,用5年的時間實施。特設崗位教師聘期3年。
“計劃”的實施範圍和資金安排
“計劃”的實施範圍以國家西部地區“兩基”攻堅縣為主(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部分團場),包括納入國家西部開發計劃的部分中部省份的少數民族自治州,適當兼顧西部地區一些有特殊困難的邊境縣、少數民族自治縣和少小民族縣。
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安排特設崗位時,要注意重點向藏區、“雙語教學”區、少小民族聚居區傾斜。
“計劃”所需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以中央財政為主。
中央財政設立專項資金,用於特設崗位教師的工資性支出,並按人均年1.5萬元的標準,與地方財政據實結算。特設崗位教師在聘任期間,執行國家統一的工資制度和標準;其他津貼補貼由各地根據當地同等條件公辦教師年收入水平和中央補助水平綜合確定。凡特設崗位教師工資性年收入水平高於1.5萬元的,高出部分由地方政府承擔。
省級財政負責統籌落實資金,用於解決特設崗位教師的地方性補貼、必要的交通補助、體檢費和按規定納入當地社會保障體系,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障待遇(政府不安排商業保險)應繳納的相關費用,以及特設崗位教師崗前集中培訓和招聘的相關工作等費用。
“計劃”的實施原則和步驟
事權不變,創新機制。“計劃”是中央對西部農村貧困和邊遠地區解決教師問題的支持,不改變事權劃分。納入“計劃”的縣(市),必須是教師總體缺編、結構性矛盾突出,財力比較困難,但工作基礎好、積極性高的縣(市),“計劃”實施期內不得再以其他方式補充新教師。
各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在核定的編製總額內招聘特設崗位教師。
中央統籌,地方實施。教育部、財政部牽頭制訂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提出特設崗位教師總量指導性意見。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要研究制訂實施“計劃”的具體政策和落實辦法,並精心組織實施。受援縣(市)負責教師的日常管理和考核,並向省級有關部門報告。
相對集中,成組配置。特設崗位教師的安排應注意結合當地實際需求,按照學科結構,科學搭配。崗位的設置要相對集中,避免過於分散。一般在1個縣(市)安排100個左右,1所學校安排3-5人。
側重初中,兼顧小學。特設崗位教師原則上安排在縣以下農村初中,適當兼顧鄉鎮中心學校。人口較少的邊境縣、少數民族自治縣和少小民族縣可安排在農村生源佔60%左右的縣城學校。
先行試點,逐步擴大。“計劃”的實施採取先試點,后推開的辦法。2006年擬安排2-3萬個特設崗位教師。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要精心選擇部分教師緊缺、工作基礎好的“兩基”攻堅縣作為試點縣,並認真抓好試點工作。
2007年至2010年在不斷總結試點工作的基礎上,根據中小學生數量變動情況,每年另行確定招聘人數。中央財政視實際招聘人數據實核定經費。
特設崗位教師的招聘
特設崗位教師實行公開招聘,合同管理。合同中應詳細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應聘人員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招聘工作由省級教育、人事、財政、編辦等相關部門共同負責,遵循“公開、公平、自願、擇優”和“三定”(定縣、定校、定崗)原則,按下列程序進行:(1)公布需求。(2)自願報名。(3)資格審查。(4)考試考核。(5)集中培訓。(6)資格認定。(7)簽訂合同。(8)上崗任教。
招聘可採取組織專場招聘會、網上招聘會、組織設崗所在地有關部門到高校招聘等多種方式進行。
招聘對象和條件
(1)以高等師範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本科畢業生為主,可招少量應屆師範類專業專科畢業生。
(2)取得教師資格,具有一定教育教學實踐經驗,年齡在30歲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屆本科畢業生。
(3)參加過“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有從教經歷的志願者和參加過半年以上實習支教的師範院校畢業生同等條件下優先。
(4)報名者應同時符合教師資格條件要求和招聘崗位要求。
“計劃”的相關保障政策
特設崗位教師享受《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5]18號)和人事部等部門《關於組織開展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基層從事支教、支農、支醫和扶貧工作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16號)規定的各項優惠政策。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制定具體落實政策和措施。
“計劃”的實施可與“農村學校教育碩士師資培養計劃”相結合。符合相應條件要求的特設崗位教師,可按規定推薦免試攻讀教育碩士。特設崗位教師3年聘期視同“農村學校教育碩士師資培養計劃”要求的3年基層教學實踐。
特設崗位教師在聘期內,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對其進行跟蹤評估。對成績突出、表現優秀的,給予表彰;對不按合同要求履行義務的,要及時進行批評教育,督促改正;對不適合繼續在教師崗位工作的,應及時將其調整出教師隊伍並相應取消其享受的相關政策優惠。
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要研究制定政策措施,鼓勵特設崗位教師在3年聘期結束后,繼續紮根基層從事農村教育事業。對自願留在本地學校的,要負責落實工作崗位,將其工資發放納入當地財政統發範圍,保證其享受當地教師同等待遇。
實施“計劃”的地區要進一步創新教師補充機制,今後城市、縣鎮學校教師崗位空缺需補充人員時,應優先聘用特設崗位教師。
對重新擇業的,各地要為其重新選擇工作崗位提供方便條件和必要的幫助。
西部地區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實施“計劃”的同時,要研究制訂具體可行辦法,將“計劃”的實施與大力推進城鎮教師支援農村教育、積極穩妥地處理好代課人員問題等工作有機結合起來。
其他有關事宜
聘任期間,特設崗位教師戶口和檔案關係的管理,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檔案關係原則上統一轉至工作學校所在地的縣級政府教師人事檔案管理部門。
各受援縣(市)和學校,要為特設崗位教師提供相應的周轉住房和必要的生活條件。
西部地區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按照本實施方案的要求,結合各地實際,制訂具體實施細則,報教育部、財政部備案。
本方案由教育部、財政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