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行政機關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益的行政行為,必須遵遁正當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對人,向相對人說明行為的根據、理由,聽取相對人的陳述、申辯,事後為相對人提供相應的救濟途徑等。

簡介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指整個行政法程序性基本原則,包括行政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也包括行政程序具體原則,狹義的正當程序原則僅指相當於英國行政法中自然正義和美國行政法中正當法律程序的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起源於英國古老的自然正義原則,該原則已存在三個世紀,主要包含兩條基本規則:(1)任何人不應成為自己案件的法官。(2)任何人在受到懲罰或其他不利之前,應為之提供公正的聽證或其他聽取其意見的機會。

內容


第一、任何人不應成為自己案件的法官
第二、說明理由
第三、任何人在受到懲罰或其他不利處分前,應為之提供公正的聽證或其他聽取其意見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