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益的行政行為,必須遵遁正當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對人,向相對人說明行為的根據、理由,聽取相對人的陳述、申辯,事後為相對人提供相應的救濟途徑等。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指整個
行政法程序性基本原則,包括行政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也包括
行政程序具體原則,狹義的正當程序原則僅指相當於英國行政法中自然正義和
美國行政法中正當法律程序的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起源於
英國古老的
自然正義原則,該原則已存在三個世紀,主要包含兩條基本規則:(1)任何人不應成為自己案件的法官。(2)任何人在受到懲罰或其他不利之前,應為之提供公正的聽證或其他聽取其意見的機會。
第一、任何人不應成為自己案件的法官
第二、說明理由
第三、任何人在受到懲罰或其他不利處分前,應為之提供公正的聽證或其他聽取其意見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