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00認證
ISO14000認證
ISO14000認證標準是在當今人類社會面臨嚴重的環境問題(如:溫室效應、臭氧層破壞、生物多樣性的破壞、生態環境惡化、海洋污染等)的背景下產生的,是工業發達國家環境管理經驗的結晶,其基本思想是引導組織按照PDCA的模式建立環境管理的自我約束機制,從最高領導到每個職工都以主動、自覺的精神處理好自身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係,不斷改善環境績效,進行有效的污染預防,最終實現組織的良性發展。該標準適用於任何類型與規模的組織,並適用於各種地理、文化和社會環境。
環境是指組織運行活動的外部存在,包括空氣、水、土地、自然資源、植物、動物、人,以及它們之間的 相互關係。全面管理體系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包括制定環境因素是指一個組織活動、產品或服務中能與環境發生相互作用的要素。與我們部門/崗位相關的環境因素有:噪音、廢棄零部件、廢棄包裝物、食堂廢棄物、含鉛焊料、廢棄電池、廢棄燈管、309膠、甲苯、水的滴漏、廢油、切削液的滴漏、紙張浪費、電的浪費等方面。
認證簡介
ISO14000認證標誌
ISO14000標準強調污染預防和持續改進,要求建立職責明確、運作規範、文件化的監控管理體系,通過合理有效的管理方案和運行程序來達到環境目標和指標,實現環境方針。這套體系如果實施得當,將會在較短的時間內提高企業環境管理水平和員工素質,並有助於企業擴大市場份額,提高產品附加值,實現經濟和環保可持續性協調發展。從根本上講,這與中國外經貿所倡導的“從勞動密集型向技術密集型轉變、從粗放型向集約型經濟轉變”的兩個根本性轉變,“以質取勝”和“外經貿名牌戰略”是完全一致的。因此,我們應當從戰略的高度看待ISO14000,並將其納入中國的外經貿發展戰略。
首先,應該高度重視ISO14000工作,將其作為一個能夠促進國際貿易,有利於提高企業環境管理水平和人員素質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工具,抓緊推廣和實施。從以往ISO9000推行的經驗來看,那些及早動手,深刻理解和實施標準精髓的企業都是最大的受益者。在ISO14000推行工作中也應借鑒這種做法,及早研究,及早決策,抓緊推廣,認真實施,注重吸收國際成功經驗,並結合國情和企業實際,解決中國企業的實際問題。
其次,開展ISO14000工作應從“利國、利民、興業”的角度出發,才能達到最終的目的和取得最佳的效果。對於ISO14000標準在提高企業環境管理水平,擴大出口,改善環境狀況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各方面基本上已達成了共識。關鍵是在ISO14000的推廣和實施過程中,政府、企業、認可機構、認證機構、諮詢機構、環保科研機構、採購商等相關各方要加強溝通,緊密協作。要多考慮國家利益、人民利益和優秀民族企業的利益,而不囿於部門或機構的小利益,密切配合,才能將ISO14000這塊蛋糕做大、做好。這樣,既有利於ISO14000事業的快速、健康發展,也使得參加ISO14000工作的社會各方儘快地得到各自的回報。
最後,還應全面地看待ISO14000標準。既要看到它的先進性、科學性,代表未來一段時期環境管理的發展方向。同時,ISO14000具有一定的靈活性,除了要求企業在其環境方針中對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持續改進做出承諾外,並不規定環境表現的絕對要求,因此兩個從事類似活動但環境表現不同的企業,可能都達到ISO14000標準要求。因此,可以通過符合該地區而非出口市場所在國的環保法律法規來達到ISO14000要求,體現了貿易的對等原則,有助於消除貿易壁壘。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西方發達國家都是在非常好的環境管理經驗、環保科技的基礎上採用ISO14000標準的,在這一點上,包括我們在內的大部分發展中國家與西方發達國家並不處在同一起跑線上,這種劣勢有可能通過西方發達國家的嚴格立法和貿易政策轉化成對我出口產品的貿易壁壘。為此,我們應當努力迎頭趕上,儘快實施ISO14000標準,同時還應通過雙邊和多邊貿易協定等國際談判方式,據理力爭,以求為中國的出口企業留出一段推行ISO14001標準,與國際接軌的時間。
企業(或其他組織)如果想要獲得ISO14001證書,首先需要建立起環境管理體系(必要時可尋求諮詢機構的幫助),在這個體系運行3個月之後,向第三方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認證機構按照公正、合理、規範的原則,對其建立起的環境管理體系進行審核,如果合格,認證機構將發給證書,如果不合格,認證機構將開出不符合項,企業進行糾正,然後企業進行跟蹤審核,如果合格就頒發證書。中國已有數十家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機構,企業在選擇認證機構時可以綜合考慮這些認證機構的認證水平、認證人員的業務能力、認證機構的信譽和可能為組織帶來的增值效應以及認證費用等因素,然後選擇合適的認證機構。
⒈信息交流
通過人員互訪、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相互了解,確定實施認證的初步意向和可行性。
2 認證申請
有意向的申請組織填寫《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申請表》及其附件《認證信息調查表》,中心進行評審通過後與申請組織進一步聯繫,必要時進行現場訪問,了解受審核方的基本情況和環境管理體系的建立與實施情況,並作出書面報價。
⒊簽訂合同
在獲得申請組織明確的合同簽定意向並通過了合同評審后,雙方簽訂《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服務合同》,SCEMS指定審核組長自合同生效日起負責審核活動的開展與實施。
⒋第一階段審核
受審核方將正式發布的環境管理體系手冊、相關文件送交SCEMS,由審核組長根據認證要求組織進行文件審查,並將審查結果書面告知受審核方。如有不符合處,受審核方應作修改直至滿足相應要求為止。
⒌第二階段審核
審核組將按照認證計劃實施現場審核。審核要求覆蓋申請認證全部範圍並符合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標準的全部要求。以抽樣審核的方式進行。
第二階段審核將開出不符合項,並要求實施糾正。現場審核將給出書面的審核報告,宣布現場審核結果,告知是否予以推薦註冊。
⒍不符合糾正與跟蹤驗正
糾正措施的跟蹤驗證可以通過評審受審核方遞交的有關證據完成,必要時,也可以實施現場跟蹤驗證。因存在嚴重不符合項而未能通過現場審核時,應在被審核方完成整改後進行現場複查。複查工作按實際工作量另行收費。
⒎核准發證
中心技術委員會審議審核實施過程和審核報告並確定是否予以頒證。
由中心主任簽署認證證書,證書有效期為三年。中心將在公告範圍內公告證書的頒布。
⒏證后監督
第一次證書有效期內,每半年監查一次,三年期滿換證后每年監查一次,持證方的組織機構、生產工藝、污染物治理設施和其他覆蓋環境因素的行為或活動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通知本中心,必要時,將增加監查次數。對於違反環境法律、法規造成嚴重危害的,將增加檢查次數。
⒐持證要求
為規範獲證組織對認證證書的使用,中心對獲證組織的證書使用有如下要求:
證書的持有者只能用證書和認證標誌證明其環境管理體系符合特定的標準,不得將標誌直接用於產品,也不得以任何可能誤導產品或服務合格的方式使用。當認證被暫停、撤銷或註銷后,不得繼續進行任何涉及認證內容的廣告宣傳,並按要求交回所有的認證文件。
認證暫停的條件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中心將暫停認證證書持有者使用認證證書和標誌的資格:
違反環境法律、法規,造成環境危害;認證證書持有者未經本中心批准,對獲准認證的環境管理體系進行了更改,且該項更改影響到體系認證資格;監督審核和複評時發現了不符合,如果糾正措施在限期內沒有完成,嚴重的程度尚不構成撤銷認證資格;認證證書持有者對證書和標誌的使用不符合本中心的規定;證書持有者未按期交納認證費用,且經指出后未予糾正.
認證撤消的條件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本中心將撤銷認證證書的資格,收回認證證書:
暫停認證資格的通知發出后,認證證書持有者未按規定要求採取適當糾正措施;違反環境法律、法規,造成嚴重環境危害;監督和複評時發現認證證書持有者環境管理體系存在嚴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情況,又未按照中心規定的期限完成糾正措施;認證證書持有者對證書和標誌的使用嚴重不符合中心的規定,並造成極大影響。
認證註銷的條件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認證註銷:
由於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規則發生變更,體系證書持有者不願或不能確保符合要求;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屆滿時,認證證書持有者未在認證證書屆滿前3個月內向本中心提出重新認證申請;認證證書持有者主動提出註銷。
ISO14001認證政策法規
城市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
1987-7-16環保總局
報告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暫行辦法
1987-9-10環保總局
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
1988-3-20環保總局
污水處理設施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法
1988-5-9環保總局
化學品首次進口及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規定
1994-3-16環保總局
軍隊企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1994-7-1總後勤部
軍隊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規定
1994-11-16總後勤部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管理規定
1994-12-31環保總局
關於加強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環境管理的通知
1995-2-21環保總局/國家工商局
企業通過ISO14000認證的利益
1,樹立企業形象,提高企業的知名度.
2,促使企業自覺遵守環境法律,法規.
3,促使企業在其生產,經營活動中考慮其對環境的影響,減少環境負荷.
5,增強企業員工的環境意識.
6,促使企業節約能源,再生利用廢棄物,降低經營成本.
7,促使企業加強環境管理.
實施ISO14001的意義
一)外部動機
⒈來自政府的壓力:各國政府的湖那經立法和執法日趨嚴厲,組織一旦違法或造成環境事故將受到巨額罰款甚至會被迫關門。巴西有一項調查問組織為什麼要實施ISO14000,78%的回答是:為了確保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中國第四次環保會議提出:2000年之前所有工業組織污染物排放必須達標。"九五"期間將新增200多項標準,除濃度控制外,增加了總量控制,變單因子收費為多因子收費,排污收費也將高於治理成本,組織與其被動守法不如主動進行環境管理。
⒉社區居民的壓力:廣東某化工公司不斷受到周圍居民的投訴,抱怨其排放惡臭氣體。該公司過去環保狀況不良,但已有所改善,通過監測也證實其排放沒有超標,於是該組織為塑造自身良好的環境形象,進一步改善自己的環境行為,減少周圍居民的投訴和抱怨,決定建立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
⒊市場的壓力,也是主要動力:市場壓力首先來自於國際市場的競爭。中國由於不符合相關國家的環保要求或標準,95年外貿損失高達2000億人民幣。國際貿易中對環保標準包括對ISO14001證書的要求越來越多,一旦獲取了ISO14001認證證書就等於取得一張國際貿易的"綠色通行證"。同時通過獲取ISo14001證書可提高組織形象,降低環境風險,並在市場競爭中取得一定優勢。
香港某評審機構對中國某水泥廠股票在香港上市提出環境要求,該水泥廠通過ISO14001標準認證后,對其股票上市十分有利。
英國某商團來華考察糖精生產廠,江蘇某組織由於環境管理比較完善,並且申請了ISO14001認證,結果成功的與該商團簽訂了供貨合同。
1998年4月13日"藍色巨人"IBM公司向其遍布世界各地的供應商,發出了950封信函,鼓勵其進行ISO14001註冊,並表示環境管理已被納入對未來供應商的評價標準中,那些進行ISO14001註冊的供應商將被"友好地"對待。
(二)內部效益
⒈增強環境意識、促進組織減少污染
通過建立環境管理體系,使組織對環境保護和環境的內在價值有了進一步的了解,增強了組織在生產活動和服務中對環境保護的責任感,摸清了組織自身的環境狀況。
⒉提高組織的管理水平
ISo14001標準是關於環境管理方面的一個體系,它是融合世界上許多發達國家在環境管理方面的經驗於一身,而形成的一套完整的、操作性強的體系標準。做為一個有效的手段和方法,該標準在組織原有管理機制的基礎上建立一個系統的管理機制,這個新的管理機制不但提高環境管理水平,而且還可以促進組織整體管理水平。
(三)降低成本
掌握環境狀況、節能降耗、降低成本:
ISO14001標準要求對組織生產過程進行有效控制,體現清潔生產的思想,從最初的設計到最終的產品及服務都考慮了減少污染物的產生、排放和對環境因素,並通過設定目標、指標、管理方案以及運行控制對重要的環境因素進行控制,可以有效地促進減少污染,節約資源和能源,有效地利用原材料和回收利用廢舊物資,減少各項環境費用(投資、運行費、陪罰款、排污款)。從而明顯地降低成本,不但獲得環境效益,而且可獲得顯著的經濟效益。
(四)有利於長期發展
組織通過ISO14001標準,不但順應國際和國內在環境方面越來越高的要求,不受國內外在環保方面的制約,而且可以優先享受國內外在環保方面的優惠政策和待遇,有效地促進組織環境與經濟的協調和持續發展。
中國也正在考慮對通過ISO14001標準認證的組織在環保貸款、環保產品認證、評選先進單位等方面給予優惠政策。
ISO14001認證體系的PDCA改善運行模式
一、策劃
建立一個持續策劃的過程使組織能夠:
1.識別環境因素和確定相關的環境影響。
2.識別和監測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適當時,制定內部績效準則.
3.建立環境目標和指標,並制定方案以實現這些目標和指標。
4.建立並使用績效參數。
二、實施
實施和運行ISO14001標準環境管理體系:
1.設立組織機構,明確作用和職責,並授予足夠的許可權。
2.提供充分的資源。
3.對為組織或代表組織工作的人員進行培訓,以確保其具備必要的意識和能
4.建立內部和外部交流的過程。
5.建立並保持文件。
6.建立並實施文件控制。
7.建立並保持運行控制。
8.確保做好應急準備和響應。
三、檢查
評價ISO14001標準環境管理體系的過程:
1.進行持續性的監視和測量。
2.評價合規性狀況。
3.發現不符合併採取糾正和預防措施。
4.記錄管理。
5.實施定期的內部審核。
四、改進
評審並採取措施改進ISO14001標準環境管理體系:
1.按照適當的時間間隔對環境管理體系進行管理評審。
2.識別改進的區域。
顯然,為取得認證而對組織進行包裝,不應也不能擺在重要的位置,不能以通過認證作為組織的工作基點,而應以加強組織環境管理、取得環境績效作為主要動機,這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因為ISO14000系列標準設計了審核認證模式,如何應用這一模式,而又不落人功利主義的深坑,始終把環境質量、環境安全、環境意識和環境行為的改善放在前面,將GB/T24001/ISO14001“融”人組織的環境管理而不是表面化,將是一個困難的課題!
申訴、投訴處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及時、準確、公正地處理認證認可申訴、投訴,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賦予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認監委)的職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任何組織和個人認為認證認可工作機構、人員或者獲證組織的行為屬於違法違規的,均有權依據本辦法向認監委提出申訴、投訴。
第三條處理申訴、投訴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為準繩原則;
(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原則;
(三)合法性與合理性原則;
(四)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五)高效與經濟原則。
第四條認監委政策與法律事務部(以下簡稱法律部)負責統一受理認證認可申訴、投訴,並組織查處重大認證認可違法行為。
第五條對屬於認證認可一般違規行為的申訴、投訴,由法律部移交有關業務監管部門處理;對屬於認證認可重大違規或者違法行為的申訴、投訴,由法律部組織有關業務監管部門成立案件處理工作小組審查處理。
第二章申訴的處理程序
第六條當事人對有關認證認可工作機構的決定有異議的,應當向作出決定的機構提出申訴,對處理結果仍存有異議的,可以向認監委提出申訴。
當事人認為認證認可工作機構的行為嚴重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權益的,也可以直接向認監委提出申訴。
第七條當事人向認監委提起申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訴方;
(二)有具體的申訴請求、事實和理由;
(三)屬於認證認可工作範疇。
第八條當事人申訴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一式兩份,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名稱、地址、聯繫電話、郵政編碼(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寫明:姓名、住址、聯繫電話、郵政編碼);
(二)被申訴人的名稱、地址、聯繫電話、郵政編碼;
(三)申訴的要求、理由及相關的事實根據。
第九條當事人委託代理人進行申訴的,應當向認監委提交授權委託書。
第十條認監委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以下處理:
(一)申訴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予以受理;
(二)申訴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訴人,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一條下列申訴不予受理或者終止受理:
(二)當事人無法證實自己權益受到侵害的;
第十二條認監委受理當事人申訴后,承辦人應當填寫申訴案件立案登記表,同時附上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認監委受理申訴案件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申訴書副本發送被申訴人,被申訴人收到申訴書副本后,應當在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
第十四條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申訴提供證據。自行收集或者召集有關當事人進行調查,有關當事人應當配合。
第十五條認監委可以委託有關認證、認可機構協助調查、取證,受委託的認證、認可機構應當予以協助。第十六條認監委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或者檢測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法定鑒定或者檢測機構鑒定、檢測,也可以由認監委指定並經當事人同意的法定鑒定或者檢測機構鑒定、檢測。鑒定或者檢測費用由申訴人或者被申訴人預付,處理終結時,該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七條當事人提出的申訴案件屬於可以協商和解或者調解的,應當製作調解書。
第十八條調解書應當寫明申訴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承辦人簽名,加蓋認監委印章送達當事人。
第十九條認監委在受理當事人申訴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
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處理期限的,應當報認監委主管領導批准。第二十條對被申訴人的違規行為
對一般的違規行為,交法律部會簽后。
對重大的違規行為。
第二十一條對被申訴人的違法行為。地方質檢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查處情況報認監委
第三章投訴的處理程序
第二十二條向認監委提出投訴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有明確的被投訴方;
(二)有具體的投訴事實;
(三)與投訴人的聯繫方式。
第二十三條認監委法律部接到投訴后,應當進行初步核實。下列投訴不予受理或者終止受理:
(一)法院、仲裁機構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已經受理或者處理的;
(二)投訴的事實不確鑿、不充分或者與事實不符的;
(三)不屬於認證認可工作範疇的。
第二十四條投訴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填寫投訴案件立案登記表,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受理案件。
第二十五條認監委可以將收到的投訴案件委託認可機構或者地方質檢行政部門進行處理。接受委託的機構或者部門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報認監委法律部。
第二十六條處理投訴案件,自行收集證據或者組織人員到現場進行調查,有關方面應當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證據。
第二十七條認監委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八條對被投訴人的違規行為,認監委可以作出通報批評、暫停相關資格等處理決定。
對一般的違規行為,由承辦業務監管部門提出處理決定的建議,交法律部會簽后發。對重大的違規行為,由案件處理工作小組提出處理決定的建議
第二十九條對被投訴人的違法行為,由認監委移送地方質檢行政部門進行處理。地方質檢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查處情況報認監委。
第三十條對投訴案件作出處理后,有明確的投訴人的,承辦人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第四章申訴、投訴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法律部應當定期檢查申訴、投訴案件的處理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三十二條認監委應當建立和健全申訴、投訴檔案管理制度。申訴、投訴案件結案后7日內,承辦人應當將申訴、投訴檔案移交法律部。
檔案的保管期,可以根據申訴、投訴的重要性和保留價值確定。
第三十三條認監委應當建立申訴、投訴處理信息統計制度。
第三十四條負責處理申訴、投訴案件的工作人員,與申訴、投訴事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三十五條負責處理申訴、投訴的工作人員對涉及到任何與申訴、投訴案件有關的非公開情況負有保密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所稱申訴,是指當事人直接受到有關認證認可工作機構作出決定的影響時提出的異議。
本辦法所稱投訴,是指任何組織和個人認為有關認證認可工作機構、人員或獲證組織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舉報。
本辦法所稱認證認可工作機構,是指從事認證認可工作的認可/註冊機構、認證機構、認證諮詢機構、認證培訓機構、以及相關的檢測、檢驗機構等。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認監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危險廢物的控制
⒈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1989年3月22日)
⒉《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修正案(1995年9月22日)
二、事先知情同意程序
危險化學品國際貿易的事先知情同意程序:
⒈關於化學品國際貿易資料交換的倫敦準則(1987年6月17日)
⒉關於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採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26(1998年9月11日)
三、化學品的環境管理
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環境管理:
⒈作業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公約(1990年6月25日)
⒉化學製品在工作中的使用安全公約(1990年6月25日)
⒊化學製品在工作中的使用安全建議書(1990年6月25日)
四、臭氧層保護
⒈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1985年3月22日)
⒉經修正的《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1987年9月16日)
五、氣候變化
⒈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2年6月11日)
⒉《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1997年12月10日)
六、生物多樣性保護
⒈生物多樣性公約(1992年6月5日)
⒉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1978年10月23日)
⒊國際遺傳工程和生物技術中心章程(1983年9月13日)
七、濕地保護
⒈關於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1971年2月2日)
⒉聯合國防治荒漠化公約(1994年6月7日)
八、物種國際貿易
⒈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1973年3月3日)
⒉《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第二十一條的修正案(1983年4月30日)
⒊1983年國際熱帶木材協定(1983年11月18日)
⒋1994年國際熱帶木材協定(1994年1月26日)
九、海洋環境保護
[海洋綜合類]
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摘錄(摘錄第12部分《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1982年12月10日)
[油污民事責任類]
⒉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1969年11月29日)
⒊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議定書(1976年11月19日)
[油污事故干預類]
⒋國際干預公海油污事故公約(1969年11月29日)
⒌干預公海非油類物質污染議定書(1973年11月2日)
[油污事故應急反應類]
⒍國際油污防備、反應和合作公約(1990年11月30日)
[防止海洋傾廢類]
⒎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公約(1972年12月29日)
⒏關於逐步停止工業廢棄物的海上處置問題的決議(1993年11月12日)
⒐關於海上焚燒問題的決議(1993年11月12日)
⒑關於海上處置放射性廢物的決議(1993年11月12日)
⒒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公約的1996年議定書(1996年11月7日)
[防止船舶污染類]
⒓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1973年11月2日)
⒔關於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的1978年議定書(1978年2月17日)
十、海洋漁業資源保妒
⒈國際捕鯨管制公約(1946年12月2日)
⒉養護大西洋金槍魚國際公約(1966年5月14日)
⒊中白令海狹鱈養護與管理公約(1994年2月11日)
⒋跨界魚類種群和高度洄遊魚類種群的養護與管理協定(1995年12月4日)
⒌亞洲一太平洋水產養殖中心網協議(1988年1月8日)
十一、核污染防治
⒈及早通報核事故公約(1986年9月26日)
⒉核事故或輻射緊急援助公約(1986年9月26日)
⒊核安全公約(1994年6月17日)
⒋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1980年3月3日)
十二、南極保護
⒈南極條約(1959年12月1日)
⒉關於環境保護的南極條約議定書(1991年6月23日)
十三、自然和文化保護
⒈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1972年11月23日)
⒉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1970年11月17日)>
十四、國際法規定
環境權的國際法規定:
⒈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摘錄)(1966年12月9日)
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摘錄)(1966年12月9日)
十五、環境保護的規定
其他國際條約中關於環境保護的規定:
⒈關於各國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在內外層空間活動的原則條約(摘錄)(1967年1月27日)
⒉外空物體所造成損害之國際責任公約(摘錄)(197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