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溫州商會

瀋陽市溫州商會

瀋陽市溫州商會成立於1999年。在瀋陽、溫州兩地黨政部門的關心與支持下,商會通過發揮企業家群體力量和智慧,開創了富有成效的工作局面。在招商引資、行業自律、維權服務、協調管理、交流溝通等多個方面都獲得了廣大會員的認同,及社會各界的讚譽。

商會簡介


瀋陽市溫州商會在瀋陽創辦了近萬家企業,行業含蓋電器、服裝、製鞋、汽車配件、機械製造、印刷、房地產等。投資總額超過1000多億元,為瀋陽市創造了20多萬個就業崗位,為促進瀋陽的經濟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溫籍企業在遼瀋開闢新天地,購土地、建市場、辦企業、搞經營,無論在中心地區還是郊外城鎮都留下了溫州人辛勤耕耘的足跡,這支在遼寧瀋陽經營的龐大隊伍對促進溫州與遼寧瀋陽的交流,推動兩地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起到了應有的貢獻.

商會章程


章 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商會名稱《瀋陽市溫州商會》。Sheng Yang wen Zhou chamber of commerce(SWCOC)
第二條 商會是在瀋陽市中小企業局(以下簡稱“中小局”)和溫州市人民政府經濟合作辦公室的指導下,由溫州籍在瀋陽的工商業和個體經營戶依法自願組織成的群眾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其工作方針是: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約束、自我教育。
第三條 商會的宗旨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有關規定。做好為社會服務、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同業關係,發揮溫州工商企業經營者的特色和優勢,為促進商品流通和行業發展,鞏固提高溫州人在瀋陽的整體形象和信譽,進一步發展瀋陽和溫州兩地的經濟作出更大的貢獻。
第四條 商會隸屬關係:業務主管部門是中小局。商會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以社團登記管理條例和中國工商聯合會章程為規範。按時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並為瀋陽市總商會團體會員。
第五條 商會住所:瀋陽市瀋河區熱鬧路10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商會的主要業務範圍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有關政策、法令、法規,提高溫州人的法制觀念,自覺依法經營。
(二)配合瀋陽市人民政府開展正常的商務活動,為會員服務並對其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三)幫助會員解決在經營中碰到的新、疑、難問題。做到為其排擾解難,解決矛盾糾紛,調節同業關係,疏通經營渠道。積極募捐資助救濟。
(四)為會員及時反饋經濟技術信息,市場行情,搜集和整理研究各行發展的方向和目標,介紹經營、倉儲、生產、住宿等場地,提供貿易機會、資金融通人才培訓,尋找項目合作夥伴等服務。促進會員與國內外工商社團、工商企業的聯繫和合作,提高經濟效益。
(五)開展行業之間的各種活動,鼓勵會員堅持文明經商,講究職業道德,發揚愛國、愛民、敬業、守法的精神。
(六)開展會員之間的聯誼活動,聯絡感情,增進共識。
(七)了解市場動態,經濟發展趨勢,進行市場預測,組織舉辦行業產品參加有關展鑒會和訂貨會,受理委託招商和經濟考察等商務活動,進行管理經驗的交流,協調同業關係,充分發揮溫州企業的整體優勢。
(八)鼓勵會員在瀋陽多創辦實業、為繁榮瀋陽市場,促進瀋陽溫州兩地經濟發展多做貢獻。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是溫州籍的(含溫州市轄各縣、區、市)工商企業及個體經營戶在瀋陽市經營的,承認商會章程和履行會員義務的,均可申請入會。經商會理事會批准,成為商會團體或個人會員,個體經商者也可申請入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商會團體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商會的意願;
(三)具有一定規模和影響的工商業或個體經營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送會員證(或卡);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商會內有平等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商會領導人,工作人員及其工作有提出批評建議與監督的權力;
(三)有權參加商會舉辦的各項活動,享受商會提供的各項服務和優先權;
(四)享有商會編輯及轉發的有關報刊、信息等資料;
(五)享有入會退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商會章程和行規行約,執行商會有關決議,維護商會的信譽和利益;
(二)積極參加商會活動,並按商會安排的工作任務及時向商會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三)會員不組織,不參加有損於政府和商會形象的一切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多繳不限。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商會的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商會章程和拒不執行商會決議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商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會員大會是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能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小局審查並經瀋陽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社團辦”)批准同意後方可生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商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商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小局審查經市社團辦批准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中小局審查並經市社會團體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商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有償服務收入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創辦經濟實體、企業利潤收入(依法納稅);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市社團辦和中小局聯合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 對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中小局審查同意,並報市社團辦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小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商會終止前,須在中小局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商會經市社團辦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商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中小局和市社團辦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0年12月1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商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市社團辦核准之日起生效。

獲得榮譽


2021年1月26日,獲評為2019—2020年度全國“四好”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