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主體論
獨立主體論
與所有者個人業務、權利分離的獨立主體的存在,是根據權益的總概念加以確認的。獨立主體論認為,不論是否被人格化,企業本身就是獨立存在的。企業的創辦人與所有者並不與企業的存在相提並論。這種觀點往往可以在與公司組織形式有關法規中尋得支持。獨立主體並非專指企業、大學、醫院、政府和其他組織機構都是獨立於其組織者之外的主體。
據上推論,獨立主體論是建立在這樣一個基本模式之上的:資產=債權人權益+所有者權益;或者以更簡化的方式表述為:資產=權益。在這種情形下,雖然會計等式的右側可以區分兩種不同的權益,但對一個獨立主體來說,這樣的劃分似乎意義不大,因為至少在形式上看,權益只是反映了一種向獨立主體提供資金的關係。故而,在我國計劃經濟時期,不論不商企業、銀行,還是學校、醫院和政府等事業單位,會計上均以“資金佔用=資金來源”模式來反映一個獨立主體的資金關係。倘若一定要區分兩種權益的話,則兩種權益主要不同之處就在於:在企業處於清算階段,債權人權益可獨立於其他權益的價值而被計價;而所有者權益則以原始投入資本的價值,加上被資本化的利潤和隨後重估的價值來計量。但所有者分得利潤和清算凈資產的權利,只能視為權益持有者對獨立主體凈資產的要求權,而非對獨立主體特定資產的要求權。從這個意義,所有者權益不論從何種角度觀察,都離不開獨立主體的概念。
獨立主體論把債權人權益視為企業的特定義務,而把資產理解為能給企業帶來某種經濟利益的資源,資產的計價反映了企業獲得未來利益的一種計量。該理論把企業的凈利潤看作為所有者權益的變動、權益的增加、獨立主體資金來源的增加,而不是像所有者論那樣視其為所有者的收益-財富的增加,只認為凈利潤反映的是扣除了利息和所得稅之後的剩餘權益上的變動。在獨立主體論看來,凈利潤即可用於向所有者分配,亦可保留下來用於企業的擴大投資,惟當利潤分配時,權益的人格化才稱得上是重要的。
從嚴格意義上講,獨立主體論視負債上所產生的利息為企業的利潤分配,而非發生的費用,即對各種權益方所進行的分配,均視為利潤分配。例如,美國會計學會(AAA)會計概念與準則委員會在1975年曾經指出,利息費用、所得稅和凈利潤的分配,都非企業凈利潤的決定因素。我國現行的14個行業會計制度,也曾將所得稅作為利潤分配的一部分而在利潤分配表中加以列示。
根據獨立主體論的觀點,由於企業凈利潤不能直接地認定為所有者的凈收益,那麼,收入的取得和費用的發生也就不能直接用來增減所有者權益。收入是企業的經營成果,導致企業資產的增加,而費用則是企業為了取得收入而消耗的物品與勞務,導致企業資產的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