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成本經濟學
交易成本經濟學
交易成本經濟學(TCE),是新制度經濟學當中惟一在實證檢驗方面成功的領域。威廉姆森(Oliver Williamson)在交易成本經濟學的發展過程中作出了傑出的貢獻,交易成本經濟學是融法學、經濟學和組織學為一體的、新穎的邊緣學科。
交易成本經濟學(Transaction Cost Economics,TCE)
以威廉姆森為代表的交易成本經濟學。他們認為,市場運行及資源配置有效與否,關鍵取決於兩個因素:一是交易的自由度大小,二是交易成本的高低。交易自由度可以用交易頻率和交易不確定性來衡量。交易成本可以從狹義和廣義兩個方面定義。通常,我們可以把企業的成本可以分成三種,一是生產成本,二是管理成本,三是交易成本,生產成本和管理成本都發生在企業內部,而交易成本存在於企業外部,包括信息的搜尋、發布、討價還價、談判、簽約、監督、合約執行和違約帶來的一切成本。這裡的交易成本就是狹義的交易成本的概念。廣義的交易成本是指生產成本以外的所有成本,也就企業內的管理成本和企業外的交易成本。
新制度經濟學的顯著特徵是堅持交易是有成本的。這一特徵使新制度經濟學比其他經濟學更為現實,因為人們在進行經濟活動時,總是面臨著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完全,這就使人們不可能象新古典理論所設想的那樣在無交易成本的情況下進行決策。
交易成本是新制度經濟學的核心概念,也是近十幾年來西方經濟學中出現頻率最高的幾個概念之一。
威廉姆森是這樣定義交易的:
A transaction occurs when a good or service is transferred across a technologically separable interface (技術上不同的界面). One stage of activity terminates and another begins.(1985.1)
根據這種理解,交易限於這樣一些情形:資源在“交付”(delivery)這一物理意義被轉讓。這種交割可以發生在企業內,也可以發生在不同的市場之間。因此我們可以稱為企業內部交易和外部交易,以及市場交易。這種交易主要是由分工造成的。
企業內部交易可以用亞當·斯密(1776)的制針例子來說明。在那裡,制針需要許多步驟的工藝,每個工人只從事一部分工藝,他們相互合作。這種合作就是一種交易。
舊制度經濟學的代表人物康芒斯(1934,58)提出了另一個交易概念:他認為交易“are the alienation(讓出) and acquisition(獲取) between individuals of the rights of future ownership of physical things”. 可以看出,康芒斯的交易也涉及到資源的轉讓,但他的轉讓卻是法律意義上的,是法定產權的轉讓。
法律意義上的和物理意義上的交易實際上是相互聯繫的。但在分析交易成本時,我們發現,把這兩種意義上的交易看成是反映了資源轉讓或經濟交易的兩種不同的類型。
在關於制度的經濟分析中,關注的目標不只是經濟交易,還包括一些其他的社會行動。因為這種社會行動是建立、維持或改變社會關係所必需的,因而很重要。從這個意義上來說,經濟交易是一種特殊的社會交易。這就是說,社會行動是形成和維持制度框架所必需的,而經濟活動就發生在這樣的制度框架內。這裡涉及到正式和非正式規則以及實施機制。政治交易看起來特別重要,因為必須說明政客、官僚和利益集團之間的交易,並考慮這些集團對於行使公共權威而進行的討價還價和計劃。還要考慮的是官員們以司法行政形式行使的日常政治權力。
根據威廉姆森(1979,239)的看法,經濟和政治交易都具有下列三個關鍵特徵:一是不確定性;二是交易發生的頻率;三是進行特定交易投資(transaction-specific investments)的程度。新古典經濟學家早就認識到不確定性對交換的影響,但它沒有注意到交易頻率和特定交易投資的重要性。在新制度經濟學中,交易的這三個方面都被看成是對經濟行為有重要影響。
狹義交易成本是為履行契約所付出的時間和努力。在某種條件下,這種交易成本可以非常高,以至阻礙市場交易的實現。
廣義交易成本是為談判、履行合同和獲得信息所需要運用的全部資源。威廉姆森在1985年出版的《資本主義經濟制度》一書中對交易成本作了更明確的規定,並將其區分為“事先的”和“事後的”兩類。事先的交易成本是指“起草、談判、保證落實某種協議的成本”。在簽訂契約關係時,交易關係的當事人都會對未來的不確定性產生困擾,因此需要事先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而在明確這些權利、義務和責任的過程中是要花費代價的,這種代價的大小與某種產權結構的事先清晰度有關。事後的交易成本是交易已經發生之後,它可以有許多形式:
(1)當事人想退出某種契約關係所必須付出的費用。
(2)交易者發現事先確定的價格有誤而需要改變原價格所必須付出的費用。
(3)交易當事人為政府解決他們之間的衝突所付出的費用。
(4)為確保交易關係的長期化和連續性所必須付出的費用。
交易成本涉及到實際資源的消耗,也就是說進行上述社會交易(包括經濟交易)都需要資源。因此,阿羅把交易成本定義為“經濟體系運行的成本”(1969, 48)。但除了這種日常成本以外,交易成本還包括建立、維持或改變一個體系的基本制度框架的成本。因此,相對於正式制度來說,我們可以說,交易成本來自建立、維持和改變下列方面的成本:
(1)法律意義上的制度(憲法和民法);
(2)權利意義上的制度(如根據自願協商的勞動合同而產生的具體索取權)。
此外,由於存在與基本的正規制度運行相聯繫的非正式活動,也會出現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的典型例子是使用市場的成本和在企業內行使發號施令的權利的成本。其中前一種成本可稱為市場交易成本(market transaction costs),而後一種成本可稱為經理交易成本(managerial transaction costs)。此外,還要考慮的是運行和維持一個政府的制度框架而產生的成本,這種交易成本可稱為政治交易成本(political transaction costs).
這三種交易成本又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說明:一是“固定”交易成本,即建立制度安排所進行的特定投資;二是“可變”交易成本,即與交易數量有關的成本。下面我們將進一步分析這三種類型的交易成本。
關於市場交易成本,科斯在1960年的《社會成本問題》一文中說得很清楚:
In order to carry out a market transaction it is necessary to discover who it is that one wishes to deal with, to inform people that one wishes to deal with and to what terms, to conduct negotiations leading up to a bargain, to draw up the contract, to undertake the inspection needed to make sure that the terms of the contract are being observed, and so on.(1960,15)
市場交易成本主要由信息成本和討價還價成本構成。信息成本顯然是重要的,但討價還價成本也不能低估。在現實生活中,信息是不完全的,市場存在不確定性,沒有一個決策者能夠立即知道或自動地知道誰會買賣一種產品或以什麼條件買賣。
一般來說,在完全競爭市場上也不會發生匿名交易。典型的情況是,潛在的交易對象必須相互搜尋對方。一旦這種有興趣的交易者相互接觸,他們就要了解更多東西。具體來說,包括交易對象是誰,他願意且能夠達成什麼協議。因此,要通過協商來找到有效率的交易,並確立具體的交換條件。交易也可能需要法律保障。由於可能會出錯,因而必須監督合約的實現。在某些情況下,甚至需要通過法律行動來執行合約。使用市場的代價可以更具體地分為以下三類:一是準備合約的成本(狹義定義的搜尋和信息成本);二是確定合同的成本(討價還價和決策的成本);三是監督和執行合同責任的成本。
想在特定市場進行交易的個人必須搜尋適合的交易對象,搜尋過程不可避免地導致成本。這種成本之產生,是因為個人進行搜尋,直接需要支出,如廣告費、訪問潛在交易對象的費用等等。間接支出包括創設有組織的市場(如建立股票交易所、集市或周末市場等)等。此外還包括潛在交易對象之間交流信息的費用(如電話費、郵寄費等)、收集不同供應商關於同種商品價格的信息的費用,以及因檢驗和質量控制而產生的成本等。從理論上說,關於搜尋和信息成本的討論屬於信息經濟學的範疇,但在這裡,它也表現為一種交易成本。
由監督按商定的時間交貨,度量產品的質量和數量等引起的成本。在這裡,信息也起了重要作用。
這類成本主要與起草合約及交易雙方對交易條件進行協商有關。這一過程不僅需要花費時間,還可能需要昂貴的法律工具。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這可能會導致無效率的結果。隨著情況的不同,合約的繁簡程度及協商的難度不同。決策成本包括收集信息的成本,支付顧問費和在集團內形成一致意見的成本等。
經理交易成本涉及到在企業和僱員之間執行勞動合同的問題。為了簡便起見,我們假定雇傭合同已經存在,因而現在是如何實施的問題。經理成本交易包括:
1、設立、維持或改變組織設計的成本。這種成本的範圍相當廣泛,如人事管理成本,信息技術投資成本,防止接管和公共關係,以及院外活動成本。這些是典型的固定交易成本。
2、運營一個組織的成本,主要是信息成本(如決策成本、監督命令的執行成本、度量工人的勞動業績成本、代理成本和信息管理成本等),與產品和服務在不同界面物質轉讓有關的成本(如企業內部的運輸成本等)。這一項是可變交易成本。
經理交易成本有一些進入了會計帳戶,這些成本是近年來研究的一個重點領域。
市場交易和經理交易都發生在一定的政治背景下。這種政治背景的形成和公共物品的供給,都是有成本的。從一般意義上來說,政治交易成本就是通過集體行動來供給公共物品的成本。它類似於一個企業內的經理交易成本。政治交易成本的具體內容如下:
1、設立、維持和改變一個體系的正式與非正式政治組織的成本,包括與建立法律制度、行政框架、軍隊、教育體制和司法等等有關的成本。此外,還包括與政黨和壓力集團有關的成本。實際上,所有這些成本都不是微不足道的。
2、營運一個國家的成本。這就是為了維護主權而發生的日常開支,如立法、國防、司法行政、運輸和教育等支出。就象在私人部門一樣,這些政府活動也有搜尋和信息成本,決策成本,發布命令成本和監督與執行官員遵守原則的成本。
從一定意義上來說,經理交易成本和政治交易成本都可以看成是代理成本。
交易成本是用來描述達成和履行合同協議的阻礙的術語。這一成本被認為是“經濟系統運作的成本”(阿羅,1969:60),與討價還價、簽訂契約和監督契約履行等等活動有關,這些活動都不是直接的生產性活動,而是在交易者之間協調活動的時候產生的行為。
交易成本的存在源於人類兩大天性(威廉姆森,1975,1985):
第一個方面是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指的是儘管個體期望以理性的方式行動,但是他們的知識、預見、技能和時間等都是有限的,這一切都阻礙了個體完全理性的行動(赫伯特·西蒙(Herbent Simon),1957,1961)。由於有限理性的存在,個體不能瞬間解決複雜問題,也無法預知未來所有可能發生的事;對於他們所預見到的突發事件(contingency),他們也不能總是計劃周詳並有效的做出恰當的反應。此外,因為每個人都有這一局限性,所以不存在能夠為交易者提供上訴幫助的、準確而且廉價的解決協議糾紛的全知全能的第三方。
第二個方面,因為至少部分個體存在機會主義行為傾向(威廉姆森,1975,1979),交易的潛在收益有可能無法實現。儘管合作提高了從交易中得到的價值,所有交易都蘊藏潛在的衝突:每一交易者都希望從交易中攫取儘可能大的利益份額。機會主義(Opportunism)指交易者背信棄義、合同欺詐、逃避責任、規避法律、鑽空子的意願,或者其他各種為了儘可能榨取更大份額的交易產生的租金而利用交易對手弱點的意願和行為。(當然,並不是所有人都是如此不道德,但是有限理性決定了很難區分誠實可靠的和厚顏無恥的行為,這使得對機會主義行為保持警惕成為謹慎的做法。
機會主義行為可以分為兩大類:(1)對聯合剩餘最大化行為的偏離,這將導致現有合同條款下交易收益的事實上的再分配。(2)從一開始就指望榨取更有利的合同條款或者強迫重新談判以便合乎法律地修改以前商定的條款(克萊因,1992和馬斯騰,1988)。
第一種機會主義是一種對合同包含的價格信號的反應,經濟學家通常稱之為道德風險。卸責、偷工減料、以某種不易發覺或不易訴訟的方式降低質量或者在合同中事先沒有指定或者沒有界定清楚的地方做手腳等等,都是此類行為的例子。逃避責任的人的這種做法是一種對聯合剩餘最大化的偏離,在此過程中,他們不是尋求改變現有合同上的明確無誤的條款,而是設法利用現有合同具體條款的漏洞以及執行中的失誤。犯規者的理想境界是他的機會主義行為不被法庭和交易夥伴發現。
第二種機會主義包括各類敲竹杠(hold up)的行為,涉及旨在訂立新條款而不是依照現存協議行事的各種做法。第二類的機會主義行為不限於直接使交易者受益的行為,還包括為單方面行動提供更多資源的可能性,機會主義者的單方面行動會增加交易夥伴成本而有機會得到對方的讓步。在契約醞釀形成階段,機會主義行為的例子有殺價(haggling)和罷工(strkes)。在契約執行過程中,機會主義者可能會採取種種行為,如因為微不足道的偏差而控訴對方,虛偽地聲稱自己不滿意,“合法的消極怠工”(working to rule),或者隱瞞相關信息以讓對方違規等等。因為這些伎倆通常既會給被施加者帶來損失,也同樣會給施加者帶來損失,所以只會在以下場合應用才有利可圖,即這些行為能夠使現狀如此之差以至於交易夥伴認為在重新談判中讓步並不比堅持原有條款更加煩瑣。
機會主義行為的代價是高昂的,其原因有2個,一方面,敲交易對手的竹杠――加上對手反擊的努力――是直接消耗資源的,另一方面,交易者沒有達成協議或者沒有採取應有的行動,會使有利可圖的交易機會不能實現。問題是限制機會主義的努力,無論是事前精心設計更縝密的合同條款以保護自身利益,還是事後輔以更多的監督和檢查,都不可避免的對有限理性提出了額外的苛求。結果,在選擇和設計組織安排的時候,交易者面臨“有限理性困境”和“機會主義威脅”兩者之間的持久衝突(威廉姆森,1985)。
上面的分析實際上已提到了交易成本存在的原因,這裡根據威廉姆森的概括,再集中進行一下討論。威廉姆森的概括雖然是針對狹義交易成本的,但也可以推廣到廣義交易成本。至於為什麼會存在交易成本,威廉姆森概括了兩個方面的因素,一個是與交易有關的人的因素,另一個是與特定交易有關的因素。
進行交易的個人都是有限理性的(boundedly rational)和機會主義的(opportunistic)。有限理性是指個人在交易過程中不可能考慮到所有的意外因素(contigencies),這將增加事前起草合約的成本,同時也將增加事後解決意外情況的成本。所謂機會主義是指個人可能違反一切合約,謀取自己的最大利益。中國俗語有一句話,說有些人就象牆頭草,遇風兩邊倒,這是形容政治上的機會主義。還有“食言而肥”是詛咒那些背信棄義的人。“坐上觀虎鬥”,誰贏了投靠誰,都比較形象地概括了機會主義的特徵。這些機會主義的行為使交易成本增加,因為人們在進行交易時不得不考慮如何防止對方的機會主義行為,由此需要一些資源的支出。如保險和公證就是這樣的一些預防行為。值得注意的是,機會主義行為與簡單的自利是不同的,一個完全誠實的人可能從來不會違約,也不會投機取巧,但他仍然努力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比如,一個人出售一輛舊車,誠實的人也想賣一個好價錢,但他絕對不會向買主隱瞞有汽車質量方面的信息,但機會主義者卻會隱瞞這種信息。以前有句話叫“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就說明誠實的人如何自利,但卻不是機會主義的。人的有限理性和機會主義行為結合起來,導致了交易成本的增加。
除了人的因素以外,還有三個因素與特定交易有關,也導致了交易成本。一是資產的專用性(asset specificity);二是不確定性的程度(extent of uncertainty);三是交易的頻率(frequency)。所謂資產的專用性是指一種資產一旦形成,就只有一種用途,而不能轉作他用。比如,一個企業生產汽車發動機,一個企業組裝汽車。生產發動機的企業將發動機賣給組裝汽車的企業。在競爭條件下,這兩個企業在投產之前處於完全平等的地位。但如果生產發動機的企業除了將發動機賣給組裝汽車的企業以外,沒有其他市場,則一旦生產發動機的企業投產,他的資產就具有了一種專用性。如果組裝汽車的企業還有其他的發動機供應來源,則生產發動機的企業就嚴重依賴於組裝汽車的企業。結果,生產發動機的企業在交易中就處於不利地位。但生產發動機的企業可能會估計到這種情況,所以事先採取一些預防措施。這種預防措施就成為一種交易成本。假如這種交易成本足夠大,生產發動機的企業就不會投資生產發動機。如此一來,在沒有其他供貨來源的情況下,組裝廠就只有自己生產發動機了。於是,兩個企業由於交易成本的存在而成為一個企業。這一理論解釋了為什麼在有些條件下上下游企業會一體化。
所謂不確定性的程度是與有限理性聯繫在一起的。不確定性的範圍是廣泛的,既包括可以預期到的意外事件,但進行預期並在合約中提出解決辦法是有成本的;也包括一方具有信息,另一方缺乏的信息的那種不確定性。
所謂交易的頻率是指交易發生的次數。如果交易雙方經常進行交易,那麼,雙方就會想辦法建立一個治理結構,降低交易成本;但若交易是很少發生的,那麼,就不容易建立這樣的治理結構,其交易的成本就要高得多。如房地產的交易成本就比日常用品的交易成本要高得多。
近年來,經濟學家們認識到專業化和分工並不是免費的午餐。其中涉及到大量的交易成本。那麼交易成本到底有多大呢?本節將對這一問題進行一些討論。
消費者要購買一種產品或服務,首先要花時間和精力來獲得關於產品質量的信息。因此,他必須尋求物有所值的供給。類似產品,甚至同類產品,其價格差別也常常非常大。即使消費者知道某些產品的價格差別極大,他們也常常不花時間和精力來尋找成本最低的供給。如果情況不是這樣,那麼,我們就不會看到同類產品有不同的價格。因此,價格差別的實際存在就度量了消費者自己的交易活動成本。因為如果不存在搜尋成本,那麼,價格差別不會存在。因此,理性的消費者必須在考慮搜尋成本的大小來決定是否進行搜尋活動,以得到儘可能低的價格。
對於昂貴物品的購買,如房產,消費者會聘請顧問,如不動產經紀人,律師和金融顧問等。他們提供“交易服務”。消費者向這些專家支付的費用出現在國民收入帳戶中,因此可以間接地推知其大小。
對市場的供給方來說,交易成本表現為推銷成本中扣除運輸成本的部分。推銷成本用生產成本與最終消費者支付的價格之差來衡量。德國1959年的數據表明,對於116種非食品類商品組來說,平均推銷成本是最終消費價格的49%。其中要扣除3。7%的平均運輸成本,7%的平均流轉稅,因此,供給方的市場交易成本達最終消費價格的38。3%。不過,這一數據還只是代表沒有加權的每一部分的平均數。這就說明交易成本的數量十分巨大。(中國的一個特例,食鹽每斤生產成本不到1角錢,但消費者購買時卻到了1元錢,交易成本佔到90%)。
經理交易成本可以用經常成本(overhand)作為估計的基礎。經常成本既包括生產成本(如折舊、維修、用水和保險成本等),也包括內部交易成本。經常成本佔總成本或總附加值的比重自上世紀以來有相當大的增加。在美國,這種成本達到35%到60%。但我們還不知道交易成本在經常成本中所佔的比例。假如交易成本占其中的50%的話,那麼,企業內交易成本就達到18%到30%(包括企業的推銷成本)。因此,與生產有關的交易成本佔到總成本的10%到20%。研究與開發成本雖然在不同企業和行業極為不同,但大致佔到10%到15%,因此,與生產有關的經理交易成本大致是總成本的20%到35%。此外,如果假定生產者每單位產品的利潤是銷售價格的20%(扣除了內部市場交易成本以後),每單位產品的市場交易成本是最終消費價格的40%,那麼,經理交易成本和市場交易成本總共佔到最終消費價格的50%到57%。
一些交易成本採取了“沉澱成本”或“專用性投資”的形式。這也是需要考慮的。
上面的論述只考慮了一個生產階段的交易成本。實際上,生產過程一般有幾個階段。如果假定,每增加一個生產階段,交易成本增加10%,那麼,交易成本不低於最終消費價格的60%到67%。
在瓦利斯和諾斯(Wallis and North,1988)所作的一個研究中,他們估計美國經濟整體的交易成本在1970年佔到GNP的46。66% 到54。71%。他們的估計值還沒有考慮到政府增加到GNP中的價值是100%的交易成本!他們還估計了交易成本在經濟發展中的變化情況,發現交易成本占 GNP的比重從1870年到1970年上升了1倍,即從佔GNP的26。09%上升到54。71%。這個結果令人驚異。他們認為其中的原因在於交易成本的相對增加是獲得專業化與分工利益的必要部分:
First, the costs of specifying and enforcing contracts became more important with the expansion of the market and growing organization in the second half of nineteenth century. As the economy becomes more specialized and urbanized, more and more exchanges are carried out between individuals who have no long-standing relations, that is, impersonal exchange … Rational consumers engage in more search and information-gathering activity (including purchasing information through middlemen, i.e., transaction services) as they come to know less and less about the persons from whom they buy their products. … The second part of our story is the effect of technological change in production and transportation on transaction services. The new capital intensive production techniques were often more profitable to operate (i.e., lower costs) at high output levels. … [larger business organizations] placed a premium on the coordination of inputs and outputs and on monitoring the numerous contracts involved in production and distribution. … The third part of our story is the declining costs of using the political system to restructure property rights. … [The consequence of this change was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commissions] which replaced the decision-making ability by executive departments of the government. … [and]imposed transaction costs on the rest of the economy. (1988,122-123).
根據這種發現,瓦利斯和諾斯批評了現在的國民收入核算體系。他們認為,現在的一般做法是把交易成本當成無關的東西。因此需要改變。國民產品應該分為三個基本種類,其重點是生產、運輸和交易領域的活動。只有按這種方式來分類,我們才能更好地理解經濟增長。這一點對增長經濟學具有重要含義,因為增長經濟學並沒有考慮一種產出與另一種產出之間的關係。
總的來說,交易成本的應用現已超出了制度經濟學的範圍,它廣泛地應用於會計和統計各個方面。當然,想極小化絕對或相對交易成本,在經濟上並不是一個合理的目標。在判斷一個經濟實體的質量(效率)方面真正重要的是總的經濟結果,而不是交易成本的大小。交易成本現在已吸引了宏觀經濟理論家,經濟史學家,會計師和其他人日益增加的注意力,因為交易成本在總成本和GNP中的比例穩定上升。因此,值得對交易成本進行專門分析。
政治交易成本也值得注意,因為在產生收益的法律例子中,重要的是要考慮獲得收入來源、選民行為和代理人行為方面有關信息的成本,也要考慮這種法律執行的成本。這就是公共選擇的成本。在禁煙禁酒或禁止藥物使用等方面也存在成本和收益。進一步說,一項特定社會法律,不論是新的,還是老的,其成本不僅包括與法律有關的直接政府支出,還包括法律對社會造成的成本,如由於損害了自由交換而導致的資源損失。至於政府行政管理和教育,也是如此。政治組織和壓力集團的建立與運行也存在成本。奧爾森(Olson: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 1965)認為,這種成本是一個集團內成員數量的增函數,人均成本不變或不會減少很多。他還認為,由於每個集團成員得到的利益隨著集團的規模而遞減,因此,集團越大,越不可能提供最優的公共物品的供應。這就導致了運用交易成本方法而得到的一個結論:小的利益集團總是掌握著不成比例的大權力!
交易成本既然如此重要,那麼,是否可以建立正規的理論模型,對交易成本進行更深入的分析呢?一些新制度經濟學家認為是可以的。他們主要討論了兩個問題:一是人們怎樣能夠建立交易成本模型以提供一個制度框架?二是人們怎樣能夠把組織當作一個節約交易成本的工具來分析或至少是描述?第二個問題是威廉姆森關於制度分析的中心。新制度經濟學的主要代表人物也進行了分析,他們奇怪涉及交易的同類活動為什麼組織形式常常非常的不同,由此他們對合約治理結構及其他形式的組織如何運作的細節特別關注。
相對而言,新制度經濟學家對第一個問題的研究各不相同。一些人試圖通過簡單地擴大新古典微觀經濟模型來回答,如Foley(1970)在標準的完全競爭模型中加入了“交易”活動。這種拓展可以解釋商品的生產者價格與最終消費價格之間的差額和存款利率與貸款利率之間的差額。但這種方法卻忽視了交易成本和決策者的信息狀況之間的聯繫,這使交易成本只代表了一組可以簡單地加入標準新古典模型的關係或約束條件。由於在交易成本為正,以及在有限理性的情況下,決策者將處於一種十分不同的狀態,因而信息成為一種有成本的東西,每個人只有有限的能力獲得和加工信息,結果就是每個人對經濟體系所提供的選擇只具有有限的知識,而且個人之間的知識稟賦也極不相同,由此,按照這種新條件定義的總體均衡將完全不同於正統的新古典模型。
除了交易成本的度量方法以外,交易成本經濟學現已臻於完善。比如,有些人認為,研究交易成本是徒勞無益的,因為我們不可能度量交易成本。這個觀點是錯誤的。從根本上來說,度量涉及到排列順序,只要我們能夠判斷某種交易成本在A狀態下低於B狀態下,交易成本就被度量了。
另一方面,也有人批評說,交易成本的概念現在被濫用了,凡是解釋不了的問題,都被歸結為交易成本。
但無論如何,交易成本在新制度經濟學中處於核心地位。新制度經濟學既然是研究制度的,而一切制度安排都是為了降低交易成本,故新制度經濟學家特別重視交易成本分析。如科斯用交易成本來解釋企業的存在和外部性問題;阿爾欽和德姆塞茨用度量成本(交易成本的一種)來解釋團隊生產問題和產權的重要性;張五常用交易成本來解釋各種合約的選擇(固定租還是分成租,計時工資還是計件工資),並把企業和市場都看成是不同交易成本下的合約選擇結果;威廉姆森用交易成本來解釋企業內部的等級結構。諾思用交易成本來解釋歷史上制度的演變和國家的興衰,等等。所以交易成本是新制度經濟學解釋制度存在和制度運行的關鍵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