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路

中國農業銀行審計局上海分局原副局長

馬路,男,回族,1964年11月出生,河南正陽人,中共黨員,中國民主同盟盟員,碩士研究生。曾任中國農業銀行審計局上海分局副局長。

2019年10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依法以涉嫌貪污罪、受賄罪對犯罪嫌疑人馬路決定逮捕。

2020年7月2日公布的一份判決書顯示,馬路一審獲刑8年6個月。

人物履歷


——,《中國經營報》、《河南購物指南》報工作,擔任發行站長、總編輯等職;
——,審計署京津冀派辦辦室級調研;
——,審計署派辦融審計級審計、勤服務負責;
2009年07月,任中國農業銀行審計局上海分局副局長。
2018年02月,被免去職務。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9年7月16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農業銀行紀檢監察組、上海市紀委監委消息:中國農業銀行審計局上海分局原副局長馬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9年10月15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農業銀行紀檢監察組、上海市紀委監委消息: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農業銀行紀檢監察組、上海市紀委監委對中國農業銀行審計局上海分局原副局長馬路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馬路違反政治紀律,為謀求個人職務升遷,大搞政治攀附,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置若罔聞,收受禮品、禮金,長期公車私用、私車公養;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違規幫助他人調動工作;違反廉潔紀律,用公款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使用公款大吃大喝,揮霍公共財產;違反工作紀律,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個人違規決定大額資金使用;違反生活紀律,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利用職權與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股權糾紛、企業經營、工作調動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利用職務便利,侵佔公款。
馬路身為中管金融企業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紀律意識淡薄,法律底線失守,放棄黨性原則,浸透江湖習氣,不靠組織靠“關係”,與私營企業主稱兄道弟,“親”“清”不分,愛虛榮、講排場、高消費,作為審計監督人員,毫無自律自覺,知規違規,知法犯法。其行為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貪污、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甚至黨的十九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國農業銀行黨委研究決定,給予馬路開除黨籍處分和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經上海市監察委員會研究決定,將馬路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19年10月,中國農業銀行審計局上海分局原副局長馬路涉嫌貪污、受賄罪一案,由上海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依法以涉嫌貪污罪、受賄罪對犯罪嫌疑人馬路決定逮捕。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一審開庭

2020年1月14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審計局上海分局原副局長馬路受賄、貪污一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馬路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07年至2017年,被告人馬路利用擔任審計署駐上海特派員辦事處正處級審計員、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審計局上海分局副局長等職務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案件辦理、採礦許可證申請、人員招聘等事項上提供幫助,謀取不正當利益。2004年至2019年,馬路索取、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錢款共計人民幣1185萬元;2010年2月至2011年9月,被告人馬路利用擔任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審計局上海分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授意下屬採取虛列會務費、虛增物業費等方式套取資金,並從中侵吞公款共計人民幣16.51萬元,用於支付其親友招待費、因私差旅費等費用。2010年4月至2011年10月,馬路利用上述職務上的便利,違反《中國農業銀行幹部交流管理辦法》關於提供住宿條件的規定,虛構在外租房的事實,以報銷房屋租賃費名義侵吞公款人民幣15.6萬元。案發後,被告人馬路在被調查期間,主動交代監察機關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如實供述了貪污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並積極退繳贓款。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控辯雙方對事實、證據、罪名等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人馬路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接受法律處罰。
合議庭將在評議后,擇期依法宣判。

一審獲刑

2020年7月2日公布的一份判決書顯示,中管金融企業黨員領導幹部、中國農業銀行審計局上海分局原副局長馬路一審獲刑8年6個月。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馬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三萬元(已預繳)。被告人馬路的受賄違法所得人民幣一千一百八十五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貪污違法所得人民幣三十二萬一千一百六十三元予以追繳,發還被害單位Z公司審計局上海分局;扣押在案的錢款人民幣九百六十七萬一千一百六十三元折抵上述受賄、貪污的違法所得。